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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又名:道破天机)-第1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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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地消解于它所发生的行政区内。这不但理顺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也可以树立和维护各级政府的信用和权威。

16。6 关于部门立法问题
在中国,有不少法律是通过部门立法的形式出来的。如《邮政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等等。在这种部门立法的格局下,少数利益集团难免会借立法之名最大限度的争夺自己的权利,也会以立法之名剥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部门立法,实际上往往是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里面,这是立法大忌,很多时候比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害处还要大。法律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分配调节各种利益,而首先应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切不可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正确定位,所有涉及公民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必须由相对中立的立法机关来进行。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必须发挥立法作用,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立法,防止政府立法中的部门垄断倾向,保证立法程序上的科学性和内容上的公正性。也就是说,部门立法格局不破,民众权益就难以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行政部门、少数精英人士执掌立法话语权,是中国立法多年形成的一种“惯性”,也正是因为民众声音在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稀缺甚至失语,使一些立法无法全面反映公民的利益和诉求,甚至衍生出富于“中国特色”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
民意本身是个过于宏大的概念,不同的民众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立法者进行适当的平衡,需要建立起合理的民意吸纳和反馈机制。要在更深的层次完善、改进、提升立法民主的动力,而不是部门、“立法精英”垄断立法主导权,轻视民众立法素质、拒绝民众利益诉求。
过去,不仅普通民众难以介入立法,只能被动遵守,就连民意机关——各级人大的权力也处于不正常的虚空状态,最终形成了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的局面。那时,行政部门控制了绝大部分立法案的起草权和提案主动权,立法案在各级人大审议时也基本是“一次就过”、“一致通过”,人大虽然为名义上的权力机关,但在立法过程中仅仅具有形式和符号的意义,通常只是一枚举手表决的“橡皮图章”。人大的举手、政协的拍手就是这一时期的真实写照。
这种“行政独大”的立法格局虽然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法效率,并使我国法制环境有所改善,但由于缺少民意机关和普通民意的有效制衡,行政部门就无法避免“借法扩权”、“借法逐利”的通病。通过立法争夺管辖权、审批权、处罚权、培训权、收费权等等,进而捞取这些权力背后的利益,逐渐成为许多行政部门最强大的立法驱动力。立法,几乎成为各行政部门设定权力大小、划分势力范围、排斥异己力量的“战场”。与此同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转变政府职能等应尽的社会责任,却尽量通过立法回避和淡化。这种“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终于引起社会的普遍反感,并被许多有识之士斥为“立法腐败”。
“行政独大”的立法格局以及衍生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形成了极其顽固的立法惯性,其“后遗症”至今还在影响着中国的立法走势,并由此奠定了“中国特色”的立法博弈基调。从现实看,立法中的最大矛盾和冲突,往往就是如何分配行政权力、如何保护民众利益,也正是围绕着这一焦点,民意机关和普通民意与行政机关之间制约与反制约日趋突出,逐渐发育出立法博弈的新格局。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升温,中国的“议会”——各级人大开始摆脱权力失重的状态,立法主导权逐渐转移至“议会”手中,“行政独大”的立法格局被悄然撬动。“议会”立法主体意识的觉醒,不仅打破了“行政独大”的立法格局,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民意能够通过“议会”这一通道,间接地介入和影响立法。不过,“议会”对行政部门只是一种体制内的约束,其成效更多地依赖于代表们的法治素养和道德勇气。
行政部门通过“利益协商”、“院外游说”、“人情攻势”等手段,仍然能使一些部门色彩浓厚的立法蒙混过关。事实上,这也是“部门利益法制化”积重难返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极端的情况下,缺乏民意基础的立法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和冲突。较为典型的是,一些地方就敏感的拆迁问题建章立规时,省略了听证会等起码的民主协调程序,仅仅由政府部门一手承办,使城市拆迁的利益冲突无法在体制内得到妥善解决,反而演变成日趋激烈的社会对抗。
其实,立法听证、公布立法草案等等,仅仅是汲取民意的技术手段,更重要的是建立立法公开制度,彻底打开接受民意的大门,若没有立法公开制度,要建立并实行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就是不可能的,其效果是大打折扣的。
立法公开意味着立法的各个环节都向公众开放,允许民意介入,广纳各方建议,而不是闭门造车。
民意是个过于宏大的概念,不同的民众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复杂、杂乱的民意往往很难考量,而且可能冲击、破坏立法所要求的理性和平衡,如何有效预防民意的负效应,也是“民意立法”时代必须跨越的门槛。
近年来,中国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现象已经愈演愈烈,尽管不少人大代表也在尽力为民众利益呼吁,但是与强大的部门博弈力量相比,往往不具规模,收效甚微;而且这种个体性的呼吁更多的具体道德激情的色彩,并不能全面、准确地表达复杂多样的民意诉求。
对于部门立法者来说,为本部门谋求更多的利益实属必然,而民众利益代言人的屡屡缺位更使得前者的声音一家独大。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改变的不仅是有关部门,还需要建立保证多方公平对话的立法程序。
说到“霸王条款”,人们常常想到的是企业面对消费者的条款。其实,在政府制定的很多文件中,同样存在“霸王条款”,如很多管理条例实际上是“处罚条例”。
政令“霸王条款化”的表现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在政策制定中,不是最大限度地为公共利益考虑,不是最大限度地尽自身的公共责任,而是从最有利于自身利益、最方便自身管理、最少成本付出的思路着手,使政令安排完全服从于自身的利益意志,把公意和公益丢在脑后。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下,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是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提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审议,大量的部门规章、宏观政策是由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并贯彻执行的。不可否认,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宏观政策有合理性的一面,行政部门对于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问题的把握较为清楚,能够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很好的参考。但是,这种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也有不可避免的潜在弊病,那就是国家政策部门化。
所谓国家政策部门化,主要是指个别行政部门利用法定职权和掌握的国家立法资源,在起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时过于强调本部门的权力而弱化相应的责任;制定部门规章、编制行业规划、实施宏观政策时,偏离了整体的国家政策方针和公共利益,力图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来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以及本部门、相关企业、相关个人的既得利益。
国家政策部门化的集中表现。近年来,一些行政部门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时,运用行政职权设立不必要的市场准入壁垒,扩大审批权限,在审批上重复许可与多重许可并存;甚至于亲自指定行业经营主体、市场价格和经营范围,进而在人事、分配、经营等方面对某行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从而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引入。
这类政企不分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秩序,妨碍了生产要素在社会中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还造成严重的权力寻租现象。政府部门是市场公共产品,不能广泛地介入具体的市场行为当中,更不能以行政代替市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最好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去解决。
还有的行政部门人为的追求部门权力最大化,部门利益最大化,并通过法律法规的起草、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将部门权力的扩张法定化,将部门利益法定化,甚至与市场主体如公营性公司、政策性公司形成力量强大的行政垄断。例如政府专营、行政准入限制、计划配置资源、部门保护等。这些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度性共谋来结成利益共同体或者既得利益集团的后果,会损害国计民生,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挑战。而垄断行业也往往依托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协调国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草案时,千方百计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致使牵涉到这些部门的法规都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带有保护部门利益,扩大部门权力的倾向。
由于目前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部门分割的痕迹依然存在,加上部门保护的出现,政府管理职能被分散于多个政府机构,容易出现责任混乱,从而导致多头管理或者无人负责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实中,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往往把政策制定权、分配资源、行政管理、行业监管带集于一身,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于资源分配和行政审批上,而对行政事务管理所要求的成本控制、技术保障、安全标准、环境保护、能源节约、消费者权益等内容过问甚少。这样的部门职权不清、职能不明,根本不能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要求和人民的期望,更不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
国家政策部门化存在的严重弊端。
一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一个规则统一、发展均衡、地域广大的市场,然而有些部门在参与国家法律、政策制定时过于考虑本部门的的权力,为了本部门利益人为地制定倾向于本部门的政策、设定许可、提高审批门褴,扩大部门权限等等,再加上广泛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国家政策在这种“部门保护主义”(条条)与“地方保护主义”(块块)之间造成政策的条块分割,整体的国家政策被条条块块分割阻断,不能很好的贯彻执行;而且不同的部门都在强化自己的利益要求,扩张自己的隔阂,政策冲突甚至相互指责和推委,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在这种“条条”分化中被消解和吞噬。
国家政策部门化带来的必然是政府权力的部门化,这就造成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错综复杂,由于政出多门,不同的市场要素归不同的部门管理,使得市场的诸要素之间如人才、技术、劳动、资源、能源等等,由于部门政策的阻隔不能合理地按照市场规律流动,无形中增加了市场成本和造成制度性、政策性障碍。正如有人指出的:部门以法律在管,国家以政策在放,国家政策再好,也无法超越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法制化、利益化的格局。
二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法制的统一性和体系性、政府的有限性与有为性、以及行政的法治性与责任性。部门化立法或立法的部门化,往往导致部门立法的效力反而高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通过部门规章将国家法律法规架空,使得国家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从根本上无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规范化、一元化法律体系要求,破坏了法制的统一。由部门利益驱动的权力扩张和部门权力争执同时并存,将使原本膨胀的行政立法趋向混乱不堪的局面,造成法律与行政法规、法规与法规(不同部门参与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破坏法律体系的等级有序、协调一致,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背离法治精神。
行政部门超出公共行政的范围,自己过多地为本部门争取和设置权力,使得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太大,从而将国民权利和利益置于危险的境地。国家政策部门化也严重降低了行政效率,多个部门争着为有利可图的同一事项立法就导致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甚至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但是又无利可图的问题上相互推委,扯皮,使得管理重复,执法交叉,处罚重复,政府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也正是行政执法体制严重弊端的根源。最终将会演变成部门立法权限的异化;从维护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公共权力,成为维护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个人利益的手段;法律也从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天平变成为立法者专横暴敛的工具。
三是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强大阻力。有的部门通过立法将部门利益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装进法律法规中,更有甚者直接利用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制定保护部门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来规避更高价位的法律法规。政府机构的设置不是严格按照科学的行政管理要素,而是通过人为的“手工操作”、“幕后协商”来进行。历次行政机构改革一次次落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怪圈,根本上就在于部门保护主义,在于行政机构设置上的科学化、部门行政职权的法定化、人员编制的精简没有根本实现。
有的部门通过部门立法来设定许可、扩大审批权限、增加收费项目等方式,并以此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向国家要求增扩人员编制、增加办公经费、提高工作待遇等条件,造成国家权力异化和公共权力的流失,最终将出现行政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利益主体集团化的恶性怪圈,形成一个攻守同盟的既得利益集团:台上有人唱戏,台下有人鼓掌,台后有人指挥操纵的场面,机构改革和精简人员就变得阻力重重,步履维艰。
四是对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构成严重挑战。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给我国带来巨大的国民财富的同时,其市场的弊端或者“坏”的市场经济成分也越来越明显。一些改革的设计者、理论支持者、对改革翘首以盼的广大人民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出现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国有资产的流失、城市拆迁中的官商勾结、农村土地征用中的政府与市场错位等问题的背后都可以看到这三种权力的异化现象。这种权力异化危害巨大,它不仅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制造矛盾并不断激化这种矛盾。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然而大部分的垄断利润并未收归国有,而是转化为部门和企业利益,最终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平,破坏了社会的和谐。
追寻近年立法的进展,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反垄断法等,会发现不同法律或其草案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 
依法办事,即是公平。而在初始法条制定中体现公众利益,平衡各方博弈,方能达到“正义”目标。由法律正义保证实质正义,法律本身的程序公正必不可少。
近年立法过程中的多方利益博弈看似混乱,但“也推动了法律的改进”。
而在立法博弈中,如何让不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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