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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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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

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

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资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过历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末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己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宜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外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者拟充巡检。

凡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

凡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凡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余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余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余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着,一半于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进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于职官内选一半,余于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己拟在役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进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巳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用。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

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升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

知印于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

宣使于正从八品流官内进取,仍取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内地方,杂职不预。”

凡岁贡吏员:

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台、院令史于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出而临民入而莅事,皆自岁贡中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于后:

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选本管不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页之时,于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甲解贡。

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再行试验贡解。

凡试验,首论行止,次取吏能,次计日月。行止曰事父母孝,曰友于兄弟,曰勤谨廉洁,曰谦让,曰循良,曰笃实,曰慎默,曰自来不曾犯赃私罪过。吏能曰行道熟娴,曰语言便利,曰通习条法,曰晓解儒书,曰算术精明,曰字画端正。

岁贡人额,按察司上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一名,儒一名,吏一名;下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一名,儒吏递进。六部令史除补台院令史外。诸道行省据亦可差补。

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娴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能经术、性行侈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各部令史,原拟腹里各道廉访司并行台察院每岁贡举书吏二员。近年以选法不能迁调,住罢各道廉访司书吏岁贡,止以察院书吏及都省典史转部,又许儒人职官秀才内选用,因此大启幸门,以致耽误公事。今各道廉访司既依例开贡,请将各衙门令史截日取勘,将不应之人尽行沙汰,依旧例贡举,籍记姓在,挨次试补。”

部议:“各衙门补用已久,又系已准人数,难于取勘。拟今后立于六部各衙门,令史有阙,须依例于相应之人内试补,若举不应之人,罪及当该官吏。”

凡补用吏员:

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于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于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于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于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于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于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院令史一体出身,于各部令史内选取。”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于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于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于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于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阙,于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于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于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于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

“国子监令译史,于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记各部令史内,或于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

宜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进用者,止于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于正从八品流官内,或于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迁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余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于各过宜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于附近州县令史内遴进。”

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

长信寺令史,于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于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于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余者依次发补。礼部省判,许于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于籍记部令史内以上选补。

户部令史,于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人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于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

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于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升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于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于咐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于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进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进,半于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进。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余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进。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于常进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一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吏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史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于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于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后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进补。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余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己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于相应人内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减一资升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于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于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余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司司吏,于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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