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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第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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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台察院书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访司书吏内选取,历一考之上,转补江志宣慰司令史,并内台察院书吏,用不尽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议先役书吏,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资升转。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创入者,止依旧例,转补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

凡吏员考满除钱谷官、案牍、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札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转补按察司书吏。补不尽者,历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以上,于吏目内任用。”

省议:“上都、大都路司吏,难同其余路分出身,依按察司书吏迁用。”

十四年,省准:“覆实司司史,俱授吏部札付,如历九十月,拟于中州都目内迁,若不满考及六十月,于下州吏目内任用,有阙以相应人发充。”

二十一年,省准:“诸色人匠总管府与少府监不同,又其余相体管匠衙门人吏,俱未定拟出身,量拟比外路总管府司吏,考满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使司令史。与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书史出身同。外路总管府司吏三名,贡举儒吏二名,贡不尽,年四十五之上,考满都目内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转运司书吏,年四十五以上,历俸六十月充史目,九十月充都目,余有役过月日不用。奏差宜从行省斟酌月日,量于钱谷官内就便铨用。”

省准:“覆实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务使,六十月都监,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监添一界迁用,四十五月之下转补运司令史。”

部拟:“京畿漕运司司吏,转补察院书吏,不尽,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四年,部议:“各道巡行劝农官书吏,于各路总管府上名司吏内选取,考满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从大司农司进委。”

省准:“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于都目内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令译史人等,比大都路总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部议:“甘肃宁夏等处巡行劝农司系边陲远地,人吏依甘肃行省并河西陇北追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为满。”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实司司吏,九十月出身,于务使内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劝农司书史,役过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尚书省右司郎中、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户总管令史,比依诸司局人匠总管府令史例,九十月,于都目内任用。

省准:“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司吏,有阙于诸路转运司、漕运司上名司吏内选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转提控案牍,充寺监令史者听。诸路宝钞提举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总管府添设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任用,委差于近上钱谷官内委用,有阙以有根脚请俸人补充,不及考清,不许无故替换。”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牍,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举万亿库司吏,愿充寺监令者听。”

二十九年,部拟:“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任回,减一资升转,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进举页部,每岁一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运司令史。依比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牍。”

三十年,省准:“提举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转运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

大德三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都提举万亿四库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者,于都目内迁除,有阙于平准行用库攒典内挨次转补。”

省准:“宝钞总库司、提举富宁库司俱系从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加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须于在京五品衙门及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及诸州司吏并籍记各部典吏内选。”省准:“提举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内任用,六十月之上,自愿告叙,于吏目内迁除。有阙于在都诸仓攒典内选补。

京畿都漕运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于提控案牍内用,遇阙于路府诸州并在京五品等衙门上名司吏内选。

大都路司吏改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部贡不过二名,十四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牍内迁用,任回减资升转。大都路都总管府令史,依旧六十月,于提控案牍内迁叙,不须减资,有阙于府州兵马司、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二县上名司吏内选补。”

大德五年,省准:“河东宣慰使司军储所司吏、译史,九十月为满,译史由翰林院发补,司史由州县司吏取充,与各路总管府译吏、司史一体升转,自用译史,别无定夺,司吏除酌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七年,部拟:“济南、菜芜等处铁冶都提举司及广平、彰德符处铁冶都提举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阇赤拟酌中钱谷官,奏差近下谷钱官,典吏三考,转本司奏差。”

省准;“陕西省叙川等处诸部蛮夷宣抚司正三品,其令译史考满,比各路司史人等一体迁用奏差,行省定夺。”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处屯储军民总管万户府从三品。司吏、译史、委差人等,九十月为满,司吏除中钱谷官,委差近下钱谷官。

大德十年,省准:“诸路吏六十月,须历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牍或钱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万石之下仓官一界,升吏目,两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转。补不尽路吏,九十月升吏目,两考升都目,依上流转,如非州县司吏转补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凡通事、译史考满迁叙:

至元二年,部拟:“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等人员,拟二十月为一考,历六十月。准考满叙用。”

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设知印人等。所请俸给,元拟出身,俱在勾当官之上,既将勾当官升作从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满,亦合升正八品,据例减知印除有前资人员,验前资定夺,无前资者,各验实历月日,定拟迁叙。”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译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满,拟同译史一体迁叙。

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员并首领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据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译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满考,元系都省台院发及应补者,拟降台院一等定夺。”部拟:“甘肃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拟以六十五月迁叙,若系都省发去人员,如部议,处用者仍旧例。”

二十一年,部议:“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肃行省所历月日,一体迁除。”

二十三年,部拟:“福建、两广行省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拟历六十月同考满,止于江南迁用,若行省咨保福建、两广必用人员,于资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议:“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满,若系都省台院发去腹里相应人员,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省降台院一等,俱于腹里迁用,自用者递降一等,止于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议:“中书省蒙古必阇赤俱系正从五品迁除,今蒙古字教授拟比儒学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阇赤拟高省掾一等,内外诸衙门蒙古译史,一体升等迁叙。”

二十八年,部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蒙古必阇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牍,役过月日,拟于巡检内叙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翰林院写圣旨必阇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阇赤内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迁转正六品。”部议:“写圣旨必阇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阇赤一体,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据出身已有定例。

崇礼司令译史、知印,省部发补者,考满出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发去者,考满出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拟合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于省札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将作院令译史人等,由省都选发者,考满正七品迁叙,自用者止从本衙门定夺。

大都路蒙古必阇赤若系例后入役人员,拟六十月于巡检内选用,回任减一资升转。”

大德三年。省议:“各路译史如系翰林院选发人员,九十月考满。除蒙古人依准所拟外。其余色目、汉人先历务使一界,升提控一界,于巡检内迁用。”

省议:“大都运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满考者于巡检内在用。”

四年,省准:“云南诸路廉访司寸白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吏出身,九十月为满,历巡检一任,转升从九品,云离地面迁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应例补者,一百二十月考满,依例自行保举者降等,任回,添资定夺任用。

廉访司通事、译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后创入补者,九十月历巡检一任,转从九,如书吏役九十月,充巡检者听。如违不准。

各路译史,如系各道提举学校官选发腹里各铬译史,九十月考满,先历务使一界升提领,再历一界充巡检,三考从九,违者虽历月日,不准。会同馆蒙古必阇赤,九十月务提领内迁用。十年,省准:“中政院写懿旨必阇赤,依写圣旨必阇赤一体出身。”

八番顺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帅府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考满依两广、福建例,于江南迁用。”

延佑六年,省准:“各路通事、译史出身定例:一,各路通事考满除充钱谷官,三界比同路译史,考满一体升转。一,运司蒙古译史,如系翰林院发补,九十月为满,比各路译史减一界升转。回回书吏,依汉人书吏旧例出身,一体定夺。一,各路财斌总管府译史,如系翰林院所发,考满与运司译史一体出身。

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八·志第三十五

○食货一

△户口 科差 税法

元中叶以后,课税所入,视世祖时增二十余倍,即包银之赋亦增至十余倍,其取于民者可谓悉矣。而国用日患其不足,盖縻于佛事与诸事戚之赐赉,无岁无之,而滥恩幸赏,溢出于岁例之外者为尤甚。至大二年,中书省臣言:“常赋岁钞四百万定,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定,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万定。今已支四百二十万定,又应支而未给者尚百余万定。臣等虑财用不继,敢以上闻。”

及仁宗即位,中书平章政事李孟言:“每岁应支六百万余定,又土木营缮之费数百万定,肉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万余定,北边军饷又六七百万定,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万余定,北边军饷又六七百万定。今帑藏裁余十一万定,安能周给不急费。亟应停罢。”

夫承平无事之日,而出入之县绝如此。若饥馑荐臻,盗贼猝发,何以应之。是故元之亡,亡于饥馑资贼盖民穷财尽,公私困竭,未有不危且乱者也。今为《食货志》,其目二十有二:曰户口,曰科差,曰税法,曰田制,曰农政,曰洞冶课,曰盐课,曰茶课,曰酒醋课,曰市舶课,曰常课,曰额外课,曰斡脱官钱,曰和籴和买,曰钞法,曰海运,曰岁赐,曰禄秩,曰入粟补官,曰赈货,曰内外诸仓,曰惠民药局。凡措办之得失,出入之赢绌,略具于此矣。后世制国用者,尚其鉴之哉。

元之取民,计户、订丁、计亩。丁税、亩税者,历代之所同也。至民户之充差发,则开除于分拨,收系于添额协济者,其事尤胶葛烦碎,为历代所未有焉。今摭其大概,着于篇。

世祖至元八年,命尚书省阅实天下书口,以条画谕天下。初,太宗四年,括中州户得七十三万有余。八年,复括中州户,续得一百一十万有余。宪宗二年,再籍汉地户口。至是,因争理户计者,往复取勘,不能裁决,乃谕尚书省依累降圣旨,分别定夺。凡合当差发户数,再行添额,并令协济额内当差之户。其条画所列,收系充当差发者:曰诸王、公主、驸马并诸官员户计。凡随营诸色人等,于壬子年籍后投来或各处容留人等,不曾附籍,并诸投下人员招收附籍、漏籍、放良、还俗等户。曰五投下。凡系好投拜人户,及在后投属,或本投下招收,别无身役者。曰各投下军站户。凡壬子年籍后投来,别无身役者,又诸色人等有田宅妻子者。曰军户。查照军籍内无姓名者,又原籍贴户不曾应当差役者。曰站赤户。查照原籍贴户,及附籍内不见户数者。曰诸色人匠。诸投下壬子年原籍不当差役人户,附籍军人诸色人等无改拨充匠明文者,诸漏籍户改正为民者。曰驱良。依甲竿年合罕皇帝圣旨,军前虏到驱口随处附籍者。本使附籍户下漏抄驱口,及不当本使差役者。附籍户口在外另籍者,或本使于军籍内作驱攒报者。曰驱良。乙未年附籍民户,壬子年他人户下抄上作驱或漏籍已改正为民者。本抄过者,本使户下附籍驱口在外另作驱口或容留附籍者。本使户下不曾附籍,驱口在外,壬子年不曾抄上者。主奴俱漏籍另居,今次取勘,不见本使下落者。曰放良。民户良书写便住坐,或为良者。驱口壬子年以前得良书,却于他人户下为驱附籍者。诸投下放良户,良书写不得投属别管,官司者抄过为良,依良书另立户名者。巳放为良,本使再立津贴钱物或分当差役文字仍依良书为民者。壬子年附籍漏籍户已经分拨与各投下,并诸官员户计本主放良者。曰新案主户。犯刑官吏已经断没家属,及户下驱奴并依已断发付者。断事官及各属达鲁花赤官擅自断讫之杂犯人等改正为民者。曰输脱户。曰回回畏兀儿户。现住民户城里者。曰答失蛮迷里威失户。有营运产业者。曰打捕户。壬子年附籍打捕户,因争差户计经官陈告者,附籍打捕户揭照壬子年原籍不系打捕户计者,手状称打捕户不纳皮货亦不当差者。曰儒人户。中统四年附籍漏等儒人,或壬子年别作名色附籍,并户头身没子弟读书,又高智耀收到驱儒从实分拣不通文学者。此外诸色人户下子弟深通文义者,止免本身杂役。曰析居户。军站急递铺驾船漏籍铁冶户下人口析居,揭照各籍所无者。民匠打捕鹰户诸色附籍漏籍人等户下析居者。灶户下人口所析居者。但充当丝料。曰招女婿养老。女婿妻亡另居者,或已将原妻休弃者。良人驱户女婿者。年限女婿,年限满而不归者。曰诸人户下漏抄驱口,今已成丁者。曰随朝并各位下诸色承应人见不应承者。曰涿州、合兰水、西京忽兰、南京张子良各管户计革罢,原委头目者,皆籍为当差户数之添额也。

至元二十七年,准尚书省议,籍定儒医户计,拟令除免杂泛差役外,续收儒户医户,别无定夺。

至大四年,诏诸色人等各省定籍,今后各投下诸色,并遵世祖皇帝以来累朝定制,不得擅招户计,诱占驱奴,违者罪之。

其户口总数:中统元年天下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有九,迨至元二十八年,户部上天下户口,内地一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四十四,江淮、四川一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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