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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舷-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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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和俞大猷(1503—1579年)的统帅地位,命令他们在一个月内扑灭浙江的海盗活动。如果他们不能做到,他们和他们的上司胡宗宪将被逮捕并被带往北京。 
胡针对朝廷上对他的策略日益增多的批评,早些时候曾上奏说,可以在一个月之内把浙江的局势置于控制之下。他的敌人认为他对此负有责任。但是,舟山岛不能攻下,帝国军队在他们几次攻击主要港口时又遭受了重大损失。与他的作战报告一起,胡呈献了在岛上捉到的一头白鹿。皇帝因这一吉祥的兆头而感到高兴,宁愿宽容他的失败,抨击了批评他的人,命令胡照旧任职。 
他的将领们没有这样走运。1559年4月,俞大猷根据胡宗宪的命令而被捕,因为他没有追击1558年12月放弃舟山岛的海盗船队。尽管帝国军队未能夺回这个岛子,但海盗被包围,受到多次袭击,为时将近一年。当弄清楚他们打算撤走时,俞和其他的将领想追击他们,反而就是胡宗宪让他们扬帆而去。1559年早期,一个福建籍的御史指控胡放海盗到福建去,为的是他不必再和他们打交道。胡怀疑俞(他也是福建人)向这个御史透露了这种情况,所以他反过来以同样的罪状告发俞,设法使他被免职。 
戚继光也在1559年夏被免职,但他奉命训练一支军队,并在战斗中赎罪。戚从杭州以南的农村(这是一个以农民难以管束而闻名的地区)招募了3000人,用设计来与日本武士作战的专门战术训练他们,戚认为他们是优秀的战士。这支军队后来以戚家军而闻名,证明是很有成就的,在1567年以前被用来镇压海盗和盗匪活动。 
1560年以后的海盗活动 
在残余的王直船队于1558年放弃舟山岛之后,只有一些小股海盗留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大部分是在沿长江北岸的扬州府。这些帮伙在1559年夏逐渐被消灭。在60年代期间,南京以南地区的多数动乱由遣散的部队引起,这些部队是50年代中期招募来镇压海盗活动的。 
1559年,一场可怕的旱灾毁坏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夏季作物。在多年的盗匪活动之后,当地农民被迫艰难地活过另一个季节。饿死的事很普遍,又不能得到救济。盗匪活动的报告很快开始送达朝廷。1559年12月,南直隶巡抚在一伙几百当地恶棍攻击他以后,被迫逃离苏州。这伙人在海盗入侵的高峰时期被招募来保卫这座城市,后来不肯解散。在这一事件之后,他们逃离这座城市,逃到太湖的船上,在那里继续成为问题。1560年1月,类似的被遣散的士兵团伙攻击了长江以北的一些城市。这些团伙没有给地方当局引起真正的困难。他们没有海外帮手,能够被孤立起来逐个消灭。1560年以后,从南京往南到杭州湾这个地区继续保持平静。大规模的入侵和盗匪活动这时限于福建、广东和江西南部。 
在1560年至1563年之间,剩下的海盗帮伙聚集在福建海岸以外的岛屿上。残余的王直部队于1559年拿下金门岛,和广东的海盗船队联合,主要开始袭击福建南部和广东北部。1562年12月,一支入侵的大部队在围攻一月之久以后,占领了兴化府城;周围多数行政城市也被占领。朝廷的监察官们报告说,局势失去了控制。 
1563年早期,戚继光和他的部队奉命到福建。他与当地部队合作夺回兴化,到5月已摧毁了海盗在福建海滨的最后的主要基地。1564和1566年之间在江西南部和广东进行的一连串战役中,那些设法逃走并扬帆驶往更南地区的海盗逐渐战死或被俘。在这些战役中,以前掌握在盗匪手中的许多地方和许多人回到了帝国的控制之下。在这样一次对广东北部一伙盗匪的战役期间,夺还的人有80000多。从16世纪初年起即为盗匪渊薮的广东、福建和江西南部之间的多山地区又被置于帝国的控制之下。 
到了1567年,海盗活动已不再是东南海滨的严重问题。对海外贸易的政策仍然是一个争端,主要因为皇帝拒绝改变他的主张。但是,在他于1567年1月去世之后不久,福建巡抚就请求撤消海上贸易的禁令,建立海运关税机构。由于严嵩的继任者大学士徐阶(1503—1583年)的建议,这一请求被批准。40年以前开始的朝廷对海外贸易政策的争论终于结束。 
在1565年占领菲律宾的西班牙人最初了解这个其他方面差一些的殖民地可以作为与中国进行大量贸易的基地的同时,东南滨海地区意外地开放了海外贸易。最先到这个群岛的舰队指挥官于1569年写道:“我们将得以和中国贸易,从那里得到丝绸、瓷器、安息香、麝香,以及其他商品。”这种贸易实际上始于1573年,当时有两艘西班牙大帆船——马尼拉西班牙大帆船——装载着中国丝绸和瓷器回到阿卡普尔科。到了1567年,中国和美洲之间的贸易关系已经很好地建立起来,不间断地继续到了下一个世纪。① 
① 《明史》'41',第5046页。照英译文标点——译者。 
② 1510年的暴动是因太监刘瑾试图从这些戍军所控制的军田得到更多的税收而发生的。见本书第7章《正德时期》。 
① 这五个堡于1539年建立并派兵驻守,但此后不久于1540年又被放弃。见富路特、房兆楹编:《明人传记辞典》'191'(纽约和伦敦,1976年),词条《梁震》。 
② 见司律思:《16世纪在南蒙古的中国人》'447',《华裔学志》,18(1959年),第1—95页。 
① 关于这一时期明与中亚诸王国的关系的资料,见伯希和:《明代历史的火者和写亦虎仙》'419',《通报》,2,38(1948年),第81—292页。 
① 这桩案件于1569年再次复审,这时提出了新的证据,裁决被推翻。这样做主要是要让1527年被贬黜的官员在身后或生前恢复他们的官职、俸禄和特权。16世纪史学家们的著作对于这些新证据的重要性看法不一,有的认为彻底理清了这一事件,有的认为并不可靠,有的认为这桩案件的详情决不可能完全了解。参看《明人传记辞典》'191',第68页。 
① 1529年,因为大学士杨一清抱怨内阁制敕机构的人员不足,挑选了一些庶吉士在翰林院培训,1532年后他们再次正式地被委以内阁职务。



四,明朝舟山海商研究
更新时间2005810 12:29:00  字数:12279

 明朝舟山海商研究/课题组 
20021223舟山史志办 
中国是一个兼具陆海的大国。海洋是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环境。海洋国土达300多万平方公里,相当于陆上国土的三分之一。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地向海洋进军,发展了自己的海洋经济、海洋社会和海洋人文模式,积淀了丰厚的文化,体现了中华文明海洋性的一面。
中华民族有光荣的海洋发展传统,也经历过从海洋退却的严重挫折。向海洋开发,曾使中国传统的海洋产业、海洋贸易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后行海禁,压抑向海洋发展的做法,使中国丧失海上竞争的优势,处于落后、挨打的地位。
从昂首阔步走向海洋到惧海而从海洋退却,中国历史在明朝转了一个大弯。处于世界历史上“大航海时代”的明朝,海洋作为世界性商品流通和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途径和汇集地,其社会经济属性不断地被人们的海洋实践活动所揭示。在嘉靖年间,以舟山群岛为活动中心的海上贸易集团以海为田、经商异域为主要特征的海洋社会经济迅速兴起,并由此带来海洋观念的深刻变化。但顽固的封建统治者实施更严厉的“海禁”政策,采取政治、军事、经济各种手段,扼杀海商集团,并压抑了整个海洋经济发展的势头,扭曲了海洋观念。在“重陆轻海”、“重农抑商”的传统思维得到强化的同时,却弱化了中国人面向海洋、走向海洋、开发海洋的能力。 
一、明朝前期的私人海外贸易与舟山海商的兴起
1。海禁政策的实施与失败
“寸板不许下海”(《明史》卷205,《朱纨传》),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明太祖实录》卷159)。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天下郡国利病书》;册26)。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张煊:《西园见闻录》卷56。《防倭》)。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明大祖实录》卷231)。“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谈迁:《国榷》卷12)。昌国县“民常从倭为寇”(《明太祖实录》卷183)。
2。朝贡贸易政策及失败
永乐年间以后,全国政局相对稳定,经济恢复迅速。嘉靖年间以后,东南地区经济发展尤快,出现了许多商品生产基地,如苏州、松江一带“其民独耗于木棉”,“郊原四望,遍地皆棉”,湖州以生产蚕丝著称。此外,手工业产品如杭州的绸缎,江西的瓷器、纸张,安徽的笔墨文具等也能大批生产。这为明中叶海上贸易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优厚的物质基础。 
但是,明政府在对外贸易中仍一贯地采取朝贡贸易政策。
朝贡贸易(又称勘合贸易)是指海外诸国与明政府间进行的以朝贡为名的有限制的贸易。明政府明文规定:“贡船者;法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所私也”(邓钟:《筹海重编
对明朝政府来说;贸易是为政治服务的;是“抚御四夷”、显示皇威的手段。通过朝贡形式的贸易;其政治意义向来大于其经济和商业价值。它充分体现明王朝的尊严与高高在上,体现明王朝当时在国际关系中的高姿态与高地位
朝贡贸易非常死板、僵硬。它有许多具体而繁琐的规定。明王朝不厌其烦地下令规定各国朝贡贸易的期限、入贡的船只、船只停靠的港口、随从人员、贡物品类;还规定勘合制度。如规定琉球2年一贡;安南、占城、高丽3年一贡;日本10年一贡;且每一贡期人限200名;船限2艘;并发给一些编有号码的许可证勘合;勘合不符者不予接待。并且每一个新皇帝登基;旧的勘合作废;必须等到新的勘合颁布才可贸易。
明朝政府在宁波设立市舶司,专门负责接待日本的贡船。而在当时;日本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进步;商业也发展起来了。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各地诸侯的奢侈yu望;他们需要更多的货物和钱财;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扩大国外贸易;以换取他们所必须的东西。明朝是日本所需进口货的主要供给国。明朝的丝、丝棉、棉布、锦绣、红线、水银、针、铁锅、瓷器、古钱、古字画、古书、药材、毡毯、马背毯、小食箩、漆器、醋等;都是日本所喜欢的。这些货物从中国运到日本后;价格都相当昂贵;如:丝绵匮乏时每百斤银至200两;红线每百斤价银70两;水银的价格10倍于中国;缺少时每百斤银300两:针每根价银7分;川芎每百斤价银60多两(胡宗宪:《筹海图编》卷2;《倭好》)。商人运货到日本可获得原本5~6倍的利益。但日本要想获得这些中国货;其正当途径只有向明政府“纳贡”。通过“纳贡”;一则可以得到超过贡物价值的赏赐;二则可以随贡船携带货物到中国进行贸易。因此;日本的实力派都争相夺取遣明贡船的组织权;并乘机捎带私货。为此;终于爆发了争贡事件。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明史纪事本末,卷55。沿海倭乱》)。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虽然,日本的大内氏又派遣了最后两次遣明船;但每次都受到严格限制(10年一贡、船3艘、人员百、禁止带用兵器)。还有;从明朝方面的记录中可以知道;在此前后曾有船舶请求以日本入贡船方式通商;但都被以没有表文(国书)或不逢贡期为理由;而予以拒绝。由此;对严格管制下的勘合贸易敬而远之的日本一部分海商;开始参加当时正在兴起的中国海商的海上贸易活动;往来于各港口;开展东亚海上的民间贸易。这些海商贸易所经营的中国商品是多方面的;有生丝、绢织物以及丝绵、棉布、锦绣、水银、铁锅、陶瓷器、药材等物品。
恰恰在这个时候,国际环境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地理大发现,西方航海贸易商人的势力开始向东方扩展。特别是葡萄牙人的向东发展,活跃在印度洋和太平洋上,他们以满刺加为根据地,逐渐将势力伸张到中国的沿海。先是到广东,继而至福建、浙江,与中国海商发生联系并展开竞争。但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刚刚兴起,经济实力不够雄厚,有竞争能力的商品也不多,此时,他们还不是中国海商的对手,早期西方殖民主义者不仅未能垄断东方市场,对中国海商构成威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海商的活动。于是,到了嘉靖年间,舟山的海商应势而生,并形成一定规模,他们不再受着朝贡贸易的支配,改变了以往仅仅是被动、消极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态度,而是勇敢地冲破政府的禁令,积极地参与对外贸易活动。 
3。舟山群岛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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