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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4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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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军队分驻南、北、东三区戍守。北区由伊犁将军直接管辖,兵员一万三千多人,是最大的一个区。到十九世纪之初,北区达九万八千余人,包括附属人员在内。北区驻军主干(实际上也是全疆驻军主干)是驻在新固勒扎的主力旗兵;还有一支庞大的旗兵归惠宁领队大臣统辖,附近则是锡伯、索伦、察哈尔和厄鲁特四营,各有其领队大臣;此外还有沙比营、达斡尔营和从绿营来的汉族军事移民。察哈尔营和厄鲁特营主要从事放牧,向驻军供应马匹以及其他作战、运输和食用牲畜。
东区由驻乌鲁木齐的都统管辖,有兵员五千到六千,绝大部分是旗人。其中驻奇台(古城)一千、驻巴里坤(镇西)一千,此外还有数量不断增加的绿营兵。
南区不同于东区和北区,没有常驻军,大部分驻军是来自其他两区的换防兵。他们五年(最初为三年)一换,不得携眷前往。旗人和绿营兵驻守喀什噶尔、叶尔羌、英吉沙尔和乌什吐鲁番。来自天山北部的绿营兵则驻守焉耆、库车、赛里木、阿克苏、和阗等地。陕甘总督派来新疆的其他绿营兵则驻守哈密和巴 里坤。总计在南部的清驻防军约在六千人左右。此外,喀什噶尔还有一支由五百名东突厥斯坦士兵组成的小部队,他们由本族一名总管和六名属官率领。当地居民也执行站岗放哨等半军事性勤务。
在刚进入十九世纪时,即当浩罕崛起为地区性强国和英俄势力渗入清代中亚的前夕,清政府似乎把外有天山和帕米尔作为屏障的东突厥斯坦视为政治和军事上的死胡同。因此,清政府集中注意于防卫和开发天山北路,把六城视为维持军队的大税源。
在新疆驻军乃是耗资巨大之举,仅士兵每年薪饷一项就要耗费白银约三百万两,而当地每年税收远不及此数。向六城居民每年征收的税银和生铜仅达一千三百五十万蒲尔(指六城铜币),但此数不包括外贸关税和其他杂税在内。根据1801年的铜银兑换比价(220个蒲尔等于一两白银),这笔收入还不到六万二千两。①政府每年征收的谷物总计达六十四万九千担,主要来自准噶尔地区。即使算上一切货币和实物的附加税收,包括政府经营的铜矿和牧场的收入,新疆也是自力难支的。到1800年,驻军的官仓是满的(伊犁粮仓储备有五十多万担小麦,这是政府的唯一储备粮②),但是每年为维持新疆的耗费得从中国本土提解白银一百二十万两。
新疆货币有两个分割的流通区。第一个流通区是在准噶尔和维吾尔斯坦,远至西部的喀喇沙尔(焉耆),货币用白银,按重 量计值,一如这些银两的来源地中国本土那样。但是,早在1814年,北京政府就已开始努力减少向新疆输出白银。伊犁也铸造中国的标准合金铜币(制钱)。第二个流通区是在六城,它的货币制度为铜本位,但不是使用伊犁铜币,因为整个新疆铸造铜币没有标准化。六城货币的基本单位是蒲尔,这是一种纯红铜钱币,汉语称之为“红钱”。币面象中国本土的钱币,铸币地则铸以阿拉伯文和满文,五十蒲尔合一个坦伽。在1800年,六城仅有一家造币厂在阿克苏,六城以外地区则不流通蒲尔。六城以内没有金币或银币。不过,半锭和四分之一锭的银元宝以及少量甚至很普通的碎银也在市面流通,按重计值。
阿克苏造币厂年产两万六千吊(每吊一千蒲尔)。伊犁造币厂平均年产量为一千七百二十二吊(每吊一千文)。两家造币厂每年各铸币两次,一在春季,一在秋季。阿克苏蒲尔钱和伊犁制钱重量一样,均为一钱二分,但是蒲尔钱为纯铜,一蒲尔钱值伊犁钱五文。大部分生铜,尤其是阿克苏造币厂用铜,都是来自浑巴什的官办铜矿,那里由清军工兵开采,年产铜两万一千英磅(16,200斤)以上。由于当地产铜,而白银必须从外地输入,铜的价值与白银相比就日益低落。
准喀尔
从文化和历史方面来说,天山北路的牧区乃是蒙古地方的展延。统治游牧民的世袭扎萨克处于伊犁、库尔喀喇乌苏(乌苏)、塔尔巴哈台和焉耆的清军官员的严密监视之下。来自伏尔加河的加尔梅克人的两个盟也在准噶尔放牧。乌纳恩素珠克图盟由旧土尔扈特十旗组成,分四路安置:北三旗在塔尔巴哈台,西路一旗在精河附近(艾比湖南部),东二旗在库尔喀喇乌苏,南四旗在喀喇沙尔西北、裕勒都斯河地区的天山南麓。青色特启勒图盟由和硕特四旗组成,放牧在裕勒都斯地区的南路旧土尔扈特 附近。土尔扈特和和硕特部除免交牲畜税以外,其他如行政管理、进贡纳税和社会组织等都与内、外蒙古各盟相同。伏尔加河来的加尔梅克人也同其他蒙古人一样,信仰西藏黄教,因此黄教在北疆的文化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清廷作为黄教的保护者,也同支持蒙古各地的黄教寺院一样,向准噶尔的黄教寺庙作布施。
在边卡以西的各部地区和清帝国边境以外的草原地区,操突厥语的穆斯林游牧民(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放牧,事实上不受当局干涉。他们被视为外国纳贡者,每三年可到北京进贡一次,拥有同清政府进行双向贸易的垄断权:按官方规定,当局垄断着对哈萨克人的贸易,在理论上讲,准噶尔官员不许其他外国人在北疆经商。清廷与哈萨克之间这种以物易物的官方贸易,仅限于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哈萨克按规定价格用牲畜(主要是马)交换衣物(主要是丝绸),因为察哈尔部和厄鲁特部的养马不能满足军队的需要。然而哈萨克人还利用其进贡权另外私自进行交易。当局虽然向东突厥斯坦驻军供应哈萨克马,却不允许哈萨克人到东突厥斯坦出卖牲畜,东突厥斯坦人也被禁止前往哈萨克牧地购买牲畜。1808年曾有一些哈萨克人前往喀什噶尔出卖牲畜,当地官员便狠狠杀价,使哈萨克人只好带着牲口失望而返。在准噶尔和蒙古,政府当局限制稍宽。有时哈萨克商队以各种借口绕过政府限制,不时前往乌鲁木齐、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乌梁海地区和喀什噶尔。但是,清政府严禁向哈萨克、柯勒克孜和其他中亚商人出卖金属制品。
哈萨克人作为进贡者,是允许在清帝国边境之内放牧的。如遇暴风雪,清政府甚至让他们进入边卡区度冬,只征收百分之一的马匹作为报偿。新疆当局每年都派员前往草原向他们征税。由于哈萨克是外国人,清政府就没有在他们中间任命扎萨克,也不打算把他们划分为旗。在清帝国境内放牧的哈萨克人可以随意来,虽然哈萨克的首领们享有作为清朝进贡者的好处,但他们大 多数人同时也承认自己是俄国的依附者。
对哈萨克的内部组织,清政府的了解是模糊的,这是因为在十八世纪,中帐首领阿布赉既是中帐的汗,也统治大帐。在十八世纪五十年代,清朝当局大概是按照准噶尔或哈萨克当时的分法把哈萨克人划分为两部:由阿布赉领导的极东部中帐和大帐称为左部;其余部分由阿布赉·穆罕默德领导的西部中帐哈萨克人称为右部。①后来发现极西部还有小帐,他们又划出第三类而称之为西部。这种划分反映了十八世纪后期哈萨克草原的实际政治现实,不过,清政府虽然知道哈萨克有三帐,却有张冠李戴之失。1782年出版的第一部官方新疆地方志正确地把左部同阿布赉和中帐联系在一起,右部却被编者误认为小帐和大帐,还说中帐首领阿布赉·法伊德(阿布赉·穆罕默德之子、阿布赉的对手)是大帐的汗。②1821年官方出版的《新疆识略》,部分地更正了这些错误。③但是,史学家和政论家魏源迟至1842年仍把小帐和大帐视为右部。④显然,十九世纪之初清政府对哈萨克人的“羁縻”政策是极为松散的。
另一支在新疆西部边境说突厥语的穆斯林游牧民是柯勒克孜人。清代史料称他们为布鲁特(柯勒克孜人并不使用这个名称),俄国人则称他们为石山野人、石山里人或石山人(由于他们是住在难以攀登的山区里),或称喀喇(黑)柯勒克孜人(因为与哈萨克人不同,他们的统治者不是王族,即非成吉思汗的子孙)。十九世纪的俄国需要使用这些称呼来区别柯勒克孜人和哈萨克人:俄国人称两者为柯勒克孜哈萨克人、柯勒克孜凯萨 克人、凯萨克人或迳称柯勒克孜人,以区别于俄国本土的哥萨克人。
清朝政府把柯勒克孜人分为两部:东部在天山之西,西部在帕米尔。但这种划分对柯勒克孜人的自我看法没有什么关系。①事实上,他们分成许多单个的小部从事游牧,没有什么政治总体,在情况需要时,他们随遇而安,可以自称是浩罕,或巴达赫尚,或喀尔提锦(希萨尔的东布哈拉省),或清帝国的臣民。在清廷看来,他们是贡民,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帝国的臣民。他们被要求每年进贡马匹,获准在新疆(远至东部阿克苏之地)放牧;还可以在喀什噶尔进行贸易,即在这里购买棉布和其他产品,而以出卖牲畜为主。他们支付的牲畜税是每三十纳一。至于其他货物,标准的税率是货价的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但是在实际上,这些人几乎完全不受法律的约束,清政府也不曾打算限制他们的进出国境。
准噶尔除了牧场以外,还有适于农耕的大片土地;所以,清政府曾将大量东突厥斯坦人的家庭迁至旧固勒扎地区(被称为回屯)生产粮食以充军政之需。这些人被称为塔兰奇人,到1800年之际已达三万四千人之多。清朝还派遣汉族绿营兵、锡伯、索伦和察哈尔兵携眷屯居于天山北部而组成非旗人的永久性兵屯,他们每年向新疆驻军交纳一定数额的收成。不过在十八世纪之末,这些兵屯的生产力显然不高;因此当局在1802年又在伊犁河北岸新固勒扎以东开凿了一条大型灌溉渠,创建了旗屯。尽管清政府对需要使用这些旗人农民干什么还拿不定主意,最终还是宁愿把他们训练为士兵,而允许他们将土地租给佃农,通常是租给塔兰奇人。政府当局曾不断完善灌溉系统,因此伊犁的农业地区得到不断发展。
从长远意义说,更重要的是政府决定从中国本土将普通汉人和中国穆斯林举家移居到北疆,这一政策是清廷在满洲北部未曾采取,而在蒙古地区当局也只是后来才被迫予以默认的。征服新疆以后不久,清政府就鼓励从中国本土移民定居于天山北部,把大片大片不用的牧场变为户屯。到十九世纪之初,定居北疆的中国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汉民即达数十万人,他们主要是在巴里坤、吐鲁番和乌鲁木齐等地。象在满洲一样,清政府也把罪犯流放到准噶尔来耕种流犯垦地(即犯屯,或遣屯)。到1777年,天山北部约有一万另七百五十户绿营兵和将近五百户流犯和配军,他们耕种着总面积约二十二万七千三百亩的土地。在天山南部,主要是在哈密和吐鲁番,也有一些屯垦地,但其总面积不到上述数目的三分之一。
在十八世纪的最后几年,屯田的绿营兵并没有大增,流犯的人数也从未超过二千,这是因为政府在1804年开始取消了犯屯。但是,由于被政府给每户提供三十亩土地的措施所吸引,户屯的人数则大大增加。在1775年,户屯数目不足一万七千二百户,约七万二千人,主要是在乌鲁木齐一带,开垦的土地总面积将近280,253亩。到1800年,操汉语的人口肯定已翻了几番,因为在1808年,乌鲁木齐各县的民户农田数量已是1775年的十倍。①伊犁的垦地和客户也增多了,到十九世纪新来的移民已有在库尔喀喇乌苏和精河定居者。他们取得了土地,象在中国本土一样纳税服役。清政府也允许工匠和商人携家从中国本土移居北疆,准许他们在北疆和哈密地区做买卖。
准噶尔地区最宝贵的资源就是这里的地下矿藏。在1801年,清帝由于担心淘金热会从中国本土引来大批人口而造成政治麻烦,降旨禁止在准噶尔开采贵金属,但是,黄金和炼矿却由政府管制,交私商开采。计有金矿十四座,雇工1,223人,每人每月向政府交黄金三分。这样,政府每月的黄金收入就有36。69两。铁矿和锡矿(主要用于造子弹)也曾开采;在十九世纪头十年,准噶尔的铜矿也开始被采掘,主要是供伊犁铸币厂使用。
伊犁的农业人口在行政上由驻新疆的将军管辖,但是驻乌鲁木齐都统管辖的东部地区的汉族农民、工匠、商人和矿工,归甘肃省政府节制。治理他们的是驻在乌鲁木齐的镇西(巴里坤)和迪化(乌鲁木齐)道台,他负责三个行政分辖区的军政事务:镇西府、迪化独立州和吐鲁番厅。
来自陕西、甘肃和四川的中国穆斯林被东突厥斯坦人称为东干人,他们占操汉语的移民之绝大部分,仅在新固勒扎一地就有一千五百户。东干人是逊尼派(正统的穆斯林),他们有些法官是属于哈乃菲法学派,有些是属于沙菲伊法学派。苏菲教团(神秘兄弟会)也在他们的宗教生活中起重大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有纳赫什班迪派的“老教”或“旧教”(库菲亚,即“静默”兄弟会),他们同十八世纪早期的传道者马来迟有关系;还有马明心(1781年去世)的新教,这是纳赫什班迪派的另一支,人称札里亚派,即“口传”兄弟会。东干人读阿拉伯文祷告书,用汉语传教和解说。他们过着严格的生活:剃须、戒烟酒、不食猪肉。他们逐渐离开镇西、迪化和吐鲁番屯区,不久就在伊犁和塔尔巴哈台成为主要的居民。尽管清政府禁止向东突厥斯坦移民,他们还是有许多人来到天山南部的绿洲,在那里开饭馆和贩茶叶为生。
不过,东干人的穿着同汉人一样,很不容易同东突厥斯坦人和其他中亚穆斯林相混淆,因为后者都把东干人看成异己和入侵者,容易把东干人看成一般汉人。然而,不论东干人走到哪里,他们的经商才能及其处于汉文化和穆斯林文化之间的中介地位,使得他们在商业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所有非穆斯林的汉人实际 上都是陕西人或甘肃人,大多数属于绿营兵。其他汉人则是书吏、商人、工匠,当然还有农民。因为东干人操汉语,所以他们能与那些人打交道,这就使他们得以接近政府的低级官员,并能加强他们自己同熟练的汉族工匠和中国本土商号的联系。东干族男子通常也娶汉族妇女。因此,通过婚姻纽带进一步扩大了商业联系,并且通过用伊斯兰宗教灌输子女而扩大了穆斯林团体。又因为许多东干人会讲一点鞑靼语,所以他们也能在伊犁和塔尔巴哈台同哈萨克人作买卖中沾光。当地戍军看中东干人不贪污受贿,便宁愿使用东干人而不用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充任警察。随着时间的推移,东干人的人口、经济势力以及政治和文化的影响也不断地增长。①东突厥斯坦
东突厥斯坦,即小布哈拉,位于天山之南,由东北区和西南区两部分组成。东北区旧称维吾尔斯坦,西南区即塔里木盆地,比东北区大得多,称为六城或喀什噶里亚;有时六城或喀什噶里亚之称也表示整个东突厥斯坦。在维吾尔斯坦和六城两地区,居民几乎全部操突厥语。只有少数人还懂得塔吉克语这种中亚形式的新波斯语,而到十九世纪,懂塔吉克语的人就更少了。②在宗教方面,东突厥斯坦人是逊尼派穆斯林,奉哈乃菲派法律。他们虽然不无自己的文化特点,但仍是中亚突厥伊朗文化的一部 分。如果不算外国人和外国人娶当地妇女所生的子女,这里土生土长的人口大概不到三十万,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住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即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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