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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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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例如,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1933);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台北,1980);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载《东方学报》(东京),3(1934),第255—329页;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东京,1960),第400页以下。
②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158页以下。
③ 《睡虎地》,第22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150)。
④ 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第267页以下;卜德、莫理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清代的190个案例示范》(坎布里奇,麻省,1967),第1部分第4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97页。
① 见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42—43页。
② 关于诸侯的继承特点,见牧野巽:《西汉封建相续法》,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09、143、151页。
③ 关于不同类型贸易的比较价值,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53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20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86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页以下)。关于边境的贸易经营,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华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第92页以下。
④ 卖地(作坟地用)契约起初写在木或竹简上,再刻在铅块或砖上,放在墓室;卖衣服契约是写在木简上的原始文书。关于这类契约,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这里也讨论了常发生的伪造事);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116页,有关于卖衣服事。又见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望都二号汉墓》(北京,1959),第13页和图版16,上面有具有契约成分的文字,用来驱逐墓中邪祟。进一步研究可看程欣人:《武汉出土的两块东吴铅券释文》,载《考古》,1965。10,第529—530页;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文台买地砖券》,载《文物》,1980。6,第57—58页;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载《考古学报》,1982。1,第15—34页。
① 见何四维:《汉代的契约》,第18—27页。
② 见平中苓次:《中国古代的田制和税法》(京都,1967),第104页;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研究》(上海,1964),第48、53页;何四维:《反映在云梦文书中的秦国家经济影响》,收于《中国国家权力的范围》一书中,施拉姆编(伦敦、香港,1985)。
③ 见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第477—489页。
④ 见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382—392页;宇都宫:《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256—374页。
第10章① 前汉的社会经济史
本章论述汉代中国(公元前202—公元220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这时,短祚的秦帝国所建立的统一集权国家得到巩固并进入了一个长久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大约四个世纪,只有短暂时间为王莽的新朝所中断。过去一般的看法是,秦汉两代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经历了春秋(公元前722—前481年)、战国(公元前403—前221年)时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变,才进入稳定不变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其后的两千年,直到近代时期的开始。毫无疑问,春秋战国时代的特征是给秦汉集权国家作好准备的社会经济的变革。但据近期的研究证明,中国社会结构的渐变和经济的逐渐但却显著的发展则一直没有停止。在汉代,不仅始于早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得以继续下去并达成其最后的形态,而且还能看到在以后的王朝开始的全新趋势和发展。唐代以来表明晚期中华帝国社会经济特色的许多因素,这时还没有最轻微的迹象。作为以下论述的基本目标是,以可能最精确的说法来论定汉代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为一个停滞不变的社会,而应把它理解为中国社会经济机制的有生气的和连续的发展进程。
给汉代社会经济结构奠基的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当时只是地区规模的各个独立国家里,如齐、晋(公元前403年后分为韩、①魏、赵三国)、燕、秦、楚等。但这些变革的性质促进了一个集权帝国的统一和发展。这里,我简要地说一说那些在了解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上具有首要意义的趋势。
最可注意的变革是两个革命性的农业技术革新,一是铁器的引进和用畜力与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规模发展。这些新的进步始于公元前6、7世纪,到了战国时代就广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时代以前,大多数农具是石制或木制的,虽然用畜牛为运输和祭祀之用,但还没有用以耕地。结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劳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更受到各类地区自然环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位地区进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没有洪水之险的台地和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黄土高原和经常有淹没危险的黄河泛滥的平原,就不能耕种。由于可耕地区受到这些严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会和实际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个体农户没有独立地位。
引进铁犁和牛耕可在较短时间内耕种较大的土地面积,而且能深耕。即使以前荒无人烟的黄土高原,现在也可进行某种规模的耕种。黄河流域的统治者们建设控制洪水的堤坝,②使广大的洪水冲积平原逐渐得以耕种,他们建设的水利设施很快地遍及华北的大部分,使整个地区能变为可耕地。
耕作地区的迅速而广泛的扩大的结果,以前为氏族和村社严格控制的耕作过程开始破坏。个体农户很快地变为新垦地区的正式农业生产单位。这些由父母儿女组成的核子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组成,由父亲进行严格的家长控制。它们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户家庭组成,称为“里”,或组成超过一个“里”的更大的村社。
变化也发生在封建领主氏族和他们的下属即以前统治农民的卿、大夫之间。①他们作为个体人的活动,以前受到紧密地联在一起的氏族活动的严密制约,以致一个氏族的名义上的首长不一定很有权力,他们的活动自由受到这个氏族的其他成员的制约。但自公元前6、7世纪以后,氏族的不断分裂和内部斗争使很多较弱的领主和他们的下级贵族陷于崩渍。非独立的氏族成员现在丧失了他们领主的保护和他们的世袭地位,而寻求现存的更有权力的地方统治者及其下级贵族的庇荫。这些人给他们以地位、生活资料,并与他们建立起个人之间的主仆关系。领主们通过新依附他们的臣属所获得的更多的权力,和他们自己的氏族相比,他们的力量大大加强了,其结果是统治阶级中的氏族组织变弱,而被一个更有力的父系家长制所代替。
这些家长式的君主和来自其它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级贵族之间的主仆关系的经济基础,与更独立的耕种新开垦土地的个体农户的出现紧密相连。这类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泽地带,大贵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现在被家长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术开发了,并提供农具,使农民以“里”的组织在那里定居。这就是这些君主这时取得力量的经济基础。
随着这些经济上的变革,政权机构的性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家长式的君主通过他们的臣属代理人直接统治农民,这些臣属代理人起着农民的监督者和收税者的作用,是后来中国政府官吏的前身。对农民的控制从家庭单位扩大到个人,这表现在征兵、劳役和人头税方面。
这样广泛的社会经济变革继续进行到春秋战国时代末期,那时很多领主们或由于内部斗争,有时或由于权臣篡夺而灭亡,只剩下最强大的幸存者。集权的官僚统治制度的雏型在战国时代的所有王国内形成,而最显著的是秦国;秦国在商鞅的指导下,设立郡、县为基本行政区划,有效地集中了地方行政权力。主要是由于它的经过改进的组织,秦国才能消灭其它国家而完成统一。①春秋战国时代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革是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时代以前,这些行业掌握在某些低级氏族手里,它们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袭为基础。发生在公元前6世纪中叶以后的这种制度变革,十分自然地是与氏族制的解体和官僚制的发展一起发生的。其结果是国家官吏控制了这些行业,这一安排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经济某些部分的一个特色。专业工人、罪犯、俘虏、民工等在官吏的监督之下在官办工厂里进行生产,而且产品完全归宫廷或国家消费。由于这种生产方式不可能在商业的基础上得到促进,所以从事农业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社会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业都由国家经营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新兴的盐铁产业方面。这类产业受到生产原料地区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业发了大财。有点例外的是,据一个不能得到可靠证据证实的传说,在公元前7世纪时位于山东半岛的齐国,齐桓公和他的有远见的宰相管仲实行了盐由国家专营。
在主要作为行政中心而显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对商品和服务行业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是商业活动的一个有力促进因素。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的贸易,由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青铜货币的流通而更加方便。不仅如此,商人们还掌握了由少数独占的生产者(有些独占生产者本人就是商人)生产的盐铁,直接把产品供给消费者,这个事实也对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动力。
在这时期,力图压低新兴商人阶级的社会地位的行动,部分地反映了以前的一个传统,从事商业的氏族没有资格或不必参加军事服役。这也是出于保护国家农业基础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农民变成完全不事生产的商人这一愿望。这种抑商思想,为后来列入儒、法两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战国时代的这些社会经济变革,因统一的秦帝国的建立而圆满完成,秦帝国的统治特色是以皇帝为首的集权的官僚体制,对个体农民的统治是通过郡、县行政机构来进行。
这个新的国家的抑商政策的观念,可举其对盐商的课以重税和征服东方之后把东方的冶铁业者强迫迁到四川的例子为证,它还以兵役和劳役的形式加给农民以沉重的负担,后者的显著例子是长城、宫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皇死后不久,就发生了广泛的农民反抗,使秦帝国在建国以后仅16年就灭亡了。
继之而起的汉帝国,承袭了发生在前几个世纪的社会、经济、行政等变革的成果。它从秦的统治中汲取教训,获得了一个它的前辈求之而不得的稳定局面。这样,它就建立了一个其间只有一次严重的中断的持续大约400年的国家,它更进而形成一个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历代社会经济的部分原型。另一方面,具有汉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会经济成分,也证明了违背和破坏了既存的秩序,终于导致了汉朝的灭亡。本文以下各节将试图通过对汉代农业、商业、产业、财政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叙述来探讨这个过程。
在进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说一说有关汉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史料。主要的史料当然是那个时代的正史即《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财政方面的专篇,如《史记》卷三○的《平准书》、《汉书》卷二四的《食货志》,①这几篇对前汉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有详细的论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时桓宽编的《盐铁论》,②非常详细地记录了关于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的新财政政策尤其是对盐铁专卖政策,是否应在他的继任者那一朝继续执行的争论,此外,此书还揭示了那一时期的总的问题。还有两部论述汉代农业技术的著作,即氾胜之(活跃于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年)的《氾胜之书》和后汉崔寔的《四民月令》。这两部书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们可以从现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测其内容。③其它的有用资料还见于作于公元前59年的王褒的游戏文《僮约》;④作于公元1世纪的王充(约公元27—100年)的《论衡》⑤中的某些篇;王符(约公元90—165年)的《潜夫论》中的某些篇;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论》;①应劭(约死于204年)的《风俗通》中的某些部分;荀悦(公元148—209年)的《汉纪》;这些都写于后汉末期。还有反映经济活动的资料,见于公元前1世纪初编集的数学教材《九章算术》提出的一些现实问题中。汉代的金石铭文收于宋代洪适编集的《隶释》一书中。
1930年发现于居延的一万件左右的汉简和随后发现的很多与之类似的文书,也含有大量有关资料。其它的考古发现,如表现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明器、铁具、钱币、陶器、图案刺绣(发现于蒙古和中亚)等,也同样相当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会经济状况。
所有这些资料仅提供了一部分情况,把不同类型的证据互相联系起来以便作一个更综合的研究方面,还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在《史记》、《汉书》中可得到丰富的前汉资料,而后汉资料则相对贫乏,这种不平衡是由于《后汉书》中没有谈论财政经济的专篇。②结果是,我们关于后汉时期的资料是零碎的,而且资料的很大部分来自2世纪作者的论战著作。
① 本章为西嵨教授在1969年所作。原文未加改动,但编者增加了一些参考资料,给读者提供更多的最近第二手文献,尤其是以西方文字发表的。关于此文更完整的日文本,可看西嵨定生:《中国古代的社会和经济》(东京,1981年)。下面的著作,发表在本书付印期间,也应参考,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卷,《生物学与生物学的技术》,第2篇,弗朗西思加·布瑞:《农业》(剑桥,1984年)。
① 这个国家的名字,应正确地拼写为英文Hn,虽然在中文里它用了一个不同的汉字表示。见上面第1章注37。
② 即诸侯,他们实际上作为大片土地世袭占有者和统治者,握有施政的最后决定权。诸侯的权力和爵位受自周王的锡命,他们公开宣称是周王的臣属,从而人们把他们称为“封建主”。用公、侯等不同爵位区别他们的高贵的程度,而从很早时期就有一个或更多的诸侯擅自称王。到公元前4世纪为止,中国的大部分领土为这类王国所统治;秦帝国成立于221年,这时,诸侯之一的秦国成功地征服了它所有对手(其过程,见上面第1章《最后的征服与胜利》)。
① 由于这些头衔标志着社会的等级和地位,所以应把它们和帝国时代用作部分国家官吏头衔的相同的名称区别开来。
① 见上面第1章《实行变法》。
① 斯旺译:《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年)。
② 一部分的译文有:埃森·盖尔:《〈盐铁论〉卷一至卷十九译注及介绍》(莱顿,1931年);埃森·盖尔、彼得·布德伯格、T。C。林:《〈盐铁论〉卷二十至卷二十八译注》,《皇家亚洲学会华北分会杂志》,65(1934),第73—110页。重要部分的选译有乔治·瓦尔特:《盐铁论》(巴黎,1978)。关于争论的提要,看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3章(伦敦,1974)。
③ 这些文献的全译收于许焯云的《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公元靓206—公元220年)农田经济的形成》,杰克·达尔编(西雅图、伦敦,1980),第280—294、215—218页。亦见下面的注28和32。
④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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