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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壑难填 作者:丁一鹤-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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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在反映梁希森事业的光盘上,丁力还担任了解说,他觉得不能白拿人家的那10万元,毕竟,鲁西牛业没有成为龙头企业。
    丁力觉得,虽然没有在龙头企业方面帮上梁希森的忙,但是从宣传的角度为希森集团说好话,并在多种媒体上宣传了梁希森和他的企业,也算是对那10万元的回报。
    丁力一直认为自己拿钱拿得心安理得,是因为自己付出了劳动,也有一些事情没有办成的,丁力觉得拿钱不合适,就退了回去,但最后还是被认定受贿。在法院认定丁力50万元的受贿赃款中,其中有10万元是在丁力双规之前就退掉了的。这家企业是江苏某食品集团(以下简称江苏某集团)。
    2004年4月,一位同事带着江苏某集团下属公司的叶经理来到丁力的办公室,请求丁力在江苏某集团上报龙头企业的事情上帮忙。丁力询问得知江苏某集团没在江苏省向农业部申报的规定名额之内,立即说:“这个事情不好办,看看再说吧。”叶经理一看,只好走了。
    第七章 学者高官, 受贿当成劳务费(5)
    第二天,叶经理单独请丁力吃饭,请求丁力再想想办法,只要能评上龙头企业什么都好说。丁力明知事情难办,只好打着官腔说:“我再看看吧。”这种“活话”让叶经理感到还有办成的可能。于是,叶经理当时就给丁力留下了4万元。
    此后,丁力根本没有帮忙,也帮不上什么忙,江苏某集团当然不会评上龙头企业。但是,这些内情是叶经理并不了解的,叶经理认为农业部的一个副局长既然是京城高官,应该是手眼通天,什么事情都可以搞定的,所以他决定守候在这棵大树下,希望乘点荫凉。
    在送给丁力4万元之后不久,叶经理在一次吃饭时问丁力有没有国家发改委的熟人,因为他们公司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一个国债项目。叶经理提供给丁力一个国家发改委分管此项工作的处级、司级领导的名单,但丁力看后说:“这些人我都不认识,但我认识发改委另外一个人。”
    其实,丁力所说的这个人只是一起开会时见过一面,甚至连这个人的电话都没有。但叶经理仿佛抓住一根稻草,第二天就把那个人的电话告诉了丁力。事已至此,丁力不得不出面询问。那位熟人告诉丁力说:“这事不可能,因为江苏某集团有外资成分,不符合申请要求。”
    接着,丁力如实告诉了叶经理,叶经理却以为钱能通神,一边说“你再帮着看看吧”,一边把一个纸袋递给了丁力。丁力回到家之后,发现里面是10万元现金,他把钱存到银行之后,再也没有找人给江苏某集团帮忙。过了一段时间,经不住叶经理的催促,丁力只好说:“国家发改委的国债项目办不了,我把钱退给你们吧。”而叶经理认为审批项目还没公布,还有一线希望,他对丁力说:“等等再说吧,等把整个事情搞清楚再说。”
    这10万元放在丁力手上让他寝食不安。他找到介绍叶经理跟自己认识的那位同事商量怎么退钱,最后,两人想到两个办法,一是两人一起到江苏退钱,二是让叶经理到北京来拿钱。两人商量好之后,丁力给叶经理打电话让他来取钱。随后,叶经理安排江苏某集团的驻京办主任来到丁力家取钱。丁力当场给叶经理打了电话,叶经理表示只退10万元就行了,丁力就让来人拿走了10万元。另外的4万元虽然没有帮忙,但丁力并没有退。
    厘清误区,拿钱不办事照样算受贿
    2006年2月,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和农业部党组的高度重视支持下,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丁力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果断实施双规措施,在较短时间内查清了丁力涉嫌受贿50万元问题,于2006年6月7日移送司法机关。2006年10月,经农业部党组研究,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监察部批准,给予丁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丁力移送司法机关后,组局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和农业部党组的要求,一方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侦查,一方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如实反映丁力在双规期间的自首情节,为争取对其减轻处罚做了大量工作。
    丁力在双规及在押期间,对其所犯罪行进行了深刻反思,多次写下了言词恳切、痛心疾首的忏悔信,表示心服口服地接受党组织和司法机关的惩处,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
    2006年6月6日,丁力被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6月8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执行逮捕。北京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2007年1月26日交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07年5月18日,丁力受贿案被提起公诉,6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那天,丁力的很多同学都来到法院旁听,由于法庭坐不下,好多人在法庭外站着听。当审判长刚走进法庭时,丁力年迈的母亲就拄着拐杖吃力地向他走去,希望审判长禁止记者旁听。要求被拒绝后,老人坐回旁听席,红着眼圈低头不语。
    “我认罪,对指控没有异议。但我没有索贿,也没有为对方办事。”丁力说,自己一般都是先收钱,后办事,如果办不了,会把钱还给行贿者。
    虽然在双规和检察院期间,丁力把自己的问题全部作了交代,但到了法庭上,丁力依然辩解自己对评审龙头企业既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否决权。因为他对受贿犯罪法律规定的认识比较模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丁力任职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具体负责组织承办龙头企业评审工作的,丁力作为办公室副主任,虽然不能决定企业是否能被评为龙头企业,但在组织承办评审活动中有一定的职责。
    第七章 学者高官, 受贿当成劳务费(6)
    丁力在法庭上一直辩解说自己没有为对方办事,答应帮忙都是碍于面子。但是,对于丁力“没有为对方办事”的辩解,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供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所以,不论是出于什么想法或目的,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利要件的成立。
    最后,丁力还辩称他和企业打交道比较密切,经常给农业口内各企业拍宣传片、写宣传文章,再收取“劳务费”,但自己并不知道这是否合法。在最后陈述阶段,丁力潸然泪下,称自己不懂法,没有分清是非,没有与企业划清界限,没有经得起金钱诱惑,给农业部抹了黑,感到非常后悔。
    著名律师钱列阳接受丁力母亲的委托出庭担任丁力的辩护人。开庭前,钱列阳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丁力,详细查阅了移送到法院的相关案卷材料,开庭时又与公诉人就本案相关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钱列阳对公诉机关所指控丁力涉嫌受贿罪不持异议。在劝说丁力积极退赃的同时,钱列阳在法庭上为丁力作了罪轻辩护。
    钱列阳列举了几条理由:一是丁力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前的双规期间积极主动向纪委交代了涉案的全部受贿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二是丁力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江苏某集团的10万元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三是丁力积极退赃,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主观恶意不大,情节相对较轻。四是丁力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查清问题,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五是丁力是个难得的农业专家人才,过去为国家的农业建设作出过很大的贡献,将来还能为国家农业建设作贡献,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案情,从轻量刑,使被告人能早日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作贡献。
    法院采纳了钱列阳的辩护理由,加上丁力如实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愿意退赃,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得到了宽大处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丁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受贿金额为5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按照法律规定,丁力的刑期应该在10年以上,因为自首等情节丁力才得以轻判,但丁力最后还是觉得自己虽然收了钱却没办事,主观恶意不大,所以他提起了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丁力之所以提起上诉,我们可以理解为丁力虽然学了一些法律但仍然学得不明不白。贪官们贪污受贿之前,一般都会考虑一下后果,每个贪官都有每个贪官的计策,因为他们知道受贿来的钱不正当,也明白东窗事发必将带来很严重的后果。但他们为了满足私欲,贪婪本性使他们伸出了手,却时刻防备着摆脱或减轻因出事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所以总会自作聪明为自己的犯罪寻求合法的理由。丁力以为只收钱不办事不算受贿,但这个理由不但苍白而愚昧,而且似乎比那些“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贪官更可恨。
    拿钱不办事的做法,不是丁力的新发明,却是丁力这类贪官们还没有成为贪官之前的思想误区。很多官员表面上似乎懂点法律,谈起来也许头头是道,用在别人身上也满准确。但是,拿自己的行为用法条来套的时候,总觉得自己“可以辩解一下”,这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并不深刻甚至有很多偏差。丁力总觉得自己一是拿钱不办事不算受贿,二是拿钱之后为企业做宣传了,拿的是劳务费也不算受贿。丁力之所以这么想,是想钻法律的空子,打一下法律的擦边球,这是贪官的一种本能,但正是他对法律了解得不深不透,加上这点小聪明,才把自己撂了进去。
    司法解释早就说得很清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算受贿。丁力每次拿钱的时候,都是答应过可以帮忙的,只要答应就算受贿。
    丁力更大的误区在于,他“聪明”地将“黑金”包上“红纸”,变成为企业宣传的“劳动报酬”,他以为性质就变了。不要小看这一层薄薄的红纸,在丁力的世界观里,它既然将非法的受贿变成了“合法的劳动所得”,变成了理所当然该拿的钱,彼此的关系也就超越了刑法所管辖的劳动关系,正是这种丁力眼里的“劳动关系”使他为自己戴上了手铐。
    丁力并不明白的是,他的这种行为在我们老百姓朴素的感情中更令人不齿,那些收礼办事的人,我们尚可给以“通情达理”的评价,他的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事情一旦败露更让人痛恨。
    遗憾的是,因为很多行贿者不了解某些权力的运行程序,权力的神秘性给了丁力这样拿钱不办事的官员生存的土壤,在丁力的身后,还有很多拿钱不办事的官员们正在“前腐后继”。
    第四章 四大绝招, 博士骗到联合国(7)
    喻晓之所以能够骗取企业的信任,除了虚构自己的身份之外,还邀请了一些真正的政府官员一起前往,而那些政府官员开始并没有怀疑喻晓的身份会有问题。直到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属某单位一位官员受邀请到四川某市考察,为了撑面子,他对当地称可以邀请“中办喻晓局长”一同前往,当地市委对此很重视,专门对喻晓的身份进行了核实。但核实的结果是中办并没有喻晓这个人。此时,那位官员对喻晓的身份开始怀疑,他向喻晓核实此事时,感觉到喻晓很慌乱,没有作出正面回答。最后,喻晓找了借口没敢去四川考察。
    其实,最为寒心和可悲的应该是喻晓在北京大学读博士时的导师闫先生。喻晓因诬告陷害他人被学校开除闫先生是了如指掌的,他对喻晓的人品也应该是最了解的。但当喻晓走出监狱后,突然以“中办调研局局长”的身份邀请他去企业调研时,闫先生应该警觉,至少应该清楚喻晓刚出狱,怎么会突然成为政府高官呢。但是,闫先生不但跟随着昔日让他蒙羞的学生去了企业,而且并没有得到比其他专家更多的报酬,也只是混个三千两千,混个吃吃喝喝而已。
    更为可悲的是,喻晓利用专家“拉大旗,做虎皮”,就像是“穴头儿”带着专家们到企业“走穴”,骗取企业的调研费用。但喻晓的真正目的专家们并不清楚,而且这些专家们“非常愿意参加企业调研”,除了“感觉喻晓在其中很神秘”外,并没有怀疑喻晓竟然是在诈骗。在这些专家学者中,也曾经有人怀疑过喻晓的身份,但是他们没办法核实真伪,甚至懒得去核实。专家们的理由极其可笑:因为喻晓组织他们进行企业调研,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最真实的经营数据,为学术研究提供帮助,也就没对喻晓的身份追究”。喻晓也就是利用这一点,利用专家们的名气,向企业骗取调研费。
    喻晓向多家企业骗取了475万元,但每到一个企业只给专家们每人发一两千元。而且专家们也发现“喻晓本人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较差,没有能力为企业调研”,那些调研工作自然是由专家来完成,然后喻晓将专家的调研结果拼凑一份调研报告给企业。
    就这样,专家们每次都是按照喻晓的通知,到机场聚齐后奔赴企业。每个专家根据自己负责的部分写出调研报告,交给喻晓。而这些临时拼凑起来的专家,在喻晓那里变成了“为企业专门成立的课题组”。而专家们之所以愿意跟着喻晓去“走穴”,还有一个原因是这种调研很闲散,每次的会议或者授课进行得都“很不正规,就是坐一坐,随便聊一聊,给一两千元的酬金”。接下来的议程就是游山玩水,遍尝各地美食。
    喻晓并不是一个挥霍的人,而且很有投资意识。在他诈骗来的钱款中,除了购买奥迪牌A6、风神蓝鸟和捷达3部轿车外,其余钱款大多用来购买了房产。公安机关最后冻结喻晓的博研宇晓中心账户时发现,除了账户上的100多万元之外,仅仅用这个账户支出的钱款,喻晓共在北京一些黄金地段就购买了6套房产。
    喻晓被捕后还想故伎重使。在法庭上,喻晓再三表明自己“主要是以默示冒充中办工作人员方式而非主动炫耀地明示虚假身份,目的是追求虚荣,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并未给国家机关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情节不属特别严重”,要求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在案的证据证明了喻晓为了冒充中央国家机关部门领导,印制了大量具有虚假身份的名片和具有“中办调研局”字样的信笺,并在其后的活动中使用。喻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法院并没有采纳喻晓的辩护意见。
    经过慎重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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