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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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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阶级”和“工人”之所以能够在资本主义和男权制之间的“伙伴关系”中穿一条裤子(借用哲学家喜欢使用的一个词)就是因为原始契约的半个故事被人忽略。
       没有证据表明资本主义和男权制已经被建构为现代男权制的范畴。
       社会契约是关于公民领域和资本主义关系的起源的契约。
       没有性契约就不能表明“工人”是男性,“工人阶级”是由男性组成的阶级。
       公民的公共领域并不是自己产生出来的,“工人”、工人的“工作”以及“工人阶级”都不能独立于私人领域以及丈夫的婚姻权而理解。
       “工人”的属性以及他的行动与其另一半即女性伙伴的属性与行动是联系在一起的。
       家庭主妇和妻子生而就不具备参与公民生活所必需的能力,因此她不可能在与丈夫同等的基础上成为工人。
       虽然妇女现在获得了几乎与男人一样的公民和法律地位,但是她们并不能在与男性工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工作。
       原始契约的故事能够揭示,性别差异是如何在家庭里的夫妻之间以及在公民社会的工作场地产生劳动的性别分工的。
       家庭主妇不是一个被排除在工作场地之外并从属于丈夫的工人;她根本就不是一个“工人”。
       家庭主妇的工作——家务活——是一个没有人身权(包括自身劳动力在内)的性别主体的工作。
       但是,与劳动或人的买卖不同,劳动力的买卖使男人成为自由工人;出卖一件财产以换取工资的能力使得工人即雇佣劳动者与非自由劳动者和奴隶区别开来。
       家庭主妇并没有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丈夫。
       她没有付给工资——没有自由交换的标志——因为她的丈夫之所以能够使用她的劳动是由于他是一个男人。
       婚姻契约是一种与就业契约有很大差别的劳动契约。
       婚姻契约规定的是妇女的劳动;就业契约规定的是男人的工作。
       在19世纪早期,不同的激进派,尤其是包括威廉。汤普森在内的欧文协作社会主义者,非常强调劳动性别分工与妻子的从属地位之间的关系。
       他们反对“单个的家庭组织”,在19世纪20年代以及40年代建立的模范公社中,他们试图(并没有大获全胜)通过采取共同从事家务劳动的方式来对抗婚姻中的从属关系。
       泰勒:《夏娃与新耶路撒冷》(Eve and the New Jerusalem),第8章。
       如果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如此彻底、如此尖锐地把他们的前辈斥为乌托邦主义者,那么他们也许会发现很难忘记性契约,很难把私人领域视为一个与政治无关的领域、视为工人得以出卖劳动力和在工场从事政治斗争的自然基础。
       因此,社会主义对就业契约的批判可以用女性主义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以及对婚姻权和公民平等的相互依赖关系的认识来加以补充。
       男人不愿意成为工人。
       直到19世纪后期,公民社会才发展成为一个“就业社会”,“工作”是公民身份的关键,完全(男性)就业成为工人阶级运动的主要政治要求。
       我的“就业社会”这一术语来自基恩(JKeane)和欧文斯(JOwens)的《全部就业之后》(After Full Employment)。
       我在《男权福利国家》(The Patriarchal Welfare State)一文中对工作、男性和公民之间的联系进行过探讨,该文载于古特曼(AGutmann)编辑的《民主与福利国家》(Democracy and Welfare State)。
       但是,在男人固守旧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他们还力图把工人的新地位保持为一种男性特权。
       他们的妻子不想成为家庭主妇,对此他们并没有予以支持。
       布莱希特(Brecht)曾经这样来描写过工人:他不想手下有奴隶,他也不想头上有老板。
       科恩:《无产阶级的不自由结构》,第13页。
       如果这是对(有些?/ 很多?)工人在工作场所的情况的真实写照的话,这却不是对他们在家里的情况的真实写照。
       极少有丈夫向仆人放弃他们的男权。
       家庭主妇的劳动可以称为家庭劳役,或者更委婉地说,可以称为家庭服务。
       家务劳动不是“工作”。
       工作是在资本主义的男人世界和工作场所进行的。
       “工作”的意义取决于(被)私人领域与公民领域之间的联系(所压制)。
       “工人”是丈夫,是供养/保护妻子的男人,妻子是经济上的附庸(从属者)。
       这也就是说,工人是“养家糊口的人”,无论是在大众语言中还是官方的统计里,工人与妻子所作的事情都是有区别的;家庭主妇的劳动并没有包括在官方对国民生产率的衡量中。
       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人口普查就把男性工人归于“养家糊口的人”,而把他的妻子归于他的“家属”。
       在英国1851年的人口普查中,从事无偿家务工作的妇女被归于“与从事有偿工作的妇女并列的生产阶级”中。
       这种分类在1871年之后改变了,到1911年,不付偿金的家庭主妇就已经与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区分开来。
       在澳大利亚,对于这种分类所引起的最初冲突在1890年得到解决,新南威尔士州发明了一个分类方案。
       澳大利亚对人口的划分比英国更加明确,1891年的人口普查就以“养家糊口的人”和“家属”这两大类为基础。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妇女的职业就被归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则被放在家属这一部类。
       迪肯:《政治算术》(Political Arithmetic:The NineteenthCentury Australian Censu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pendent Woman),《符号》,1985年,第1期,第34页。
       工人通过挣工资而养活/保护自己的家庭主妇。
       工人和奴隶的区别是,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换取工资;工人是雇佣劳动者。
       主人与奴隶之间不存在自由交换;奴隶只得到维持劳动的生存物质(保护)。
       人们习惯于认为工资作为交换的主要标志并没有保护和奴役的意味在其中。
       但是,“工资”就像“工人”一样是一个取决于公民契约世界和私人保护领域之间的关系的范畴,保护的主要因素就存在于工资之中。
       工人立约出让自己的劳动力,因此,他成为个体,接受工资以换取雇主对他的服务的使用。
       只有在大约十多年前同工同酬成为法律之后,工资才成为个人的工资。
       在丈夫是“养家糊口的人”,而妻子是经济上的“依附者”的时代,工资是整个家庭的工资。
       男性工人是丈夫/养家糊口的人,他领取的工资不仅仅是出卖自己的劳动的报酬,而且还要养活自己以及家属。
       男人所获得的“活工资”是能够使自己及妻儿家小都过上体面生活的工资。
       家庭工资于1907年在澳大利亚通过共同体仲裁法庭的著名的哈维斯特判决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希金斯法官做出了有利于在法律上保障最低工资的判决——把活工资规定为能够使一个非熟练工人、他的妻子及三个孩子过上一种较为宽裕的生活的工资。
       在当今,这仍然是“工会为低收入工人所挣得的一般工资要求,即他们需要维持一个有两个孩子的已婚男人的生活”。
       巴雷特和马克英托什:《“家庭工资”: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所面临的若干问题》(The “Family Wage”:Some Problems for Socialists and Feminists),《资本与阶级》,第11辑,第51页。
       作为家属保护者的工人也被一些政治经济学家视为下一代雇佣劳动者的真正创造者。
       不是母亲,而是父亲及其家庭工资为孩子提供了必要的生存资料。
       政治经济学家因此而把母亲的劳动视为“经济力量所作用的原材料,是人类(也就是公民)社会得以建立的自然因素”。
       父亲/养家糊口的人获得了“价值创造者的地位”。
       在这一点上,我从斯科特(JWScott)的《法国政治经济话语中的女工》(“LOuvrier! Mot impie,sordide…”:Women Workers in the Discourse of French Political Economy)一文中受益匪浅,该文载于乔伊斯(PJoyce)编辑的《工作的历史意义》(The Historical Meanings of Work)中。
       换言之,作为雇佣劳动者的男人分享了创造和维护新的政治生活的能力。
       然而,家庭工资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现实。
       很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工人阶级家庭不能仅凭丈夫的工资生活,女性主义者早在很多年前就曾经指出过,并不是所有的男性工人都有家庭,也有很多妇女必须抚养家属,赡养年迈的父母。
       但是,非常明显,因为工资被视为家庭工资,所以妇女的收入就被视为是对丈夫工资的“补充”。
       妇女必须是妻子,而妻子必须是用家务劳动换取生存资料的丈夫经济上的附庸。
       因此,工资是有性别区分的。
       女工人比男子收入低——因此妇女成为妻子是出于经济上的动力。
       “工资”是付给男人养家糊口的,在1985年的美国所流行的一种观点是对此的最好描绘。
       这种观点称“妇女之所以一般来说(比男子)挣得少一些,是因为她们愿意为低工资工作,因为她们对钱没有迫切的需要。
       她们不是已经结婚,就是或者与家里人生活在一起或者与朋友相伴的单身人。
       “哈克:《”福利“:一种幻想的未来》(”Welfare“:The Future of an Illusion),《纽约书评》,1985年,第41页。
       工人阶级的编年史里常常见不到女工人的身影。
       矿工的形象体现着团结和博爱,但他常常代表的是“男工人”,1931年英国的人口普查的记载甚至表明从事家务劳动的仆人是矿工的两倍。
       坎贝尔:《重访维干码头》,第101页。
       男工人并不急于让女人与她们并肩工作,特别是不希望已婚妇女如此。
       妻子挣工资既威胁到丈夫对她们的服务的使用权,也威胁到工作场地的兄弟秩序。
       1843年在英国,济贫法委员会主席注意到,如果妻子出来挣工资,丈夫就会“受苦”:“家里就变得不那么整洁,对他也往往照顾不周。
       “引自兰德:《家庭工资》,第58页。
       家庭工资使一部分工人阶级生活得更好还是恰好相反(工会就持这种观点)?劳工运动史毫无疑问地表明,捍卫家庭工资是男人得以把妇女排除在很多工作领域之外、维护丈夫一家之主的地位的一个重要策略。
       妻子有时不允许就业。
       例如,在澳大利亚,从1902年直至1966年,妇女结婚之后不得从事公共服务,在维多利亚州,这一禁令直至1973年还没有被废止。
       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妇女的就业是因为不具备对自己的人身权而受到“保护”的限制的。
       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1908年美国对马勒诉俄勒冈一案的判决,当时,对于契约自由的争论方兴未艾。
       1905年,最高法院曾裁定把男面包师的工作时间限制为每天八小时是不合宪法的。
       在马勒诉俄勒冈一案、在罗赫纳诉纽约一案中,法院裁定允许限制女工的工作时间。
       法院在推理过程中运用了性契约的故事;它的证据是男人体格强壮,妇女的身体结构与此不同,她需要生儿育女,她依靠男人。
       法院认定虽然“对人身权和契约权的限制可以通过立法而消除,但(妇女的)体质和生活习惯不允许她们行使完全的(公民)权”。
       妇女“应该安于她所处的地位,即使当旨在保护妇女的法律对男人来说已没有必要和再也不能维护时,这种法律也应该存在”。
       奥肯:《西方政治思想中的妇女》(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Princeton),第258页;希尔:《女工的保护和法庭》(Protection of Women Workers and the Courts),《女性主义研究》,1979年,第2期,第253页。
       对妇女来说,性契约中的条款保证了所有男人而不仅仅是工匠成为一个劳动的贵族阶层。
       已婚妇女在最近三十年来大都已成为领取报酬的劳动力,但是,认为自己的妻子必须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就业的丈夫仍然不乏其人;很多丈夫都希望妻子成为全职的家庭主妇,并想方设法“限制和减少妻子的工作”。
       波特(MPorter):《家庭、工作和阶级意识》(Home,Work,and Class Conciousness),第123页。
       在对一个昆士兰矿区的采访中,有42%的男工认为决定妻子是否应该工作是丈夫的特权,而只有28%的妻子持有这种观点;参看威廉斯(CWilliams):《暴露的伤口:一个澳大利亚矿区的工人阶级》(Open Cut:The Working Class in an Australian Mining Town),第149页。
       关于外勤,参看艾伦(SAllen)和沃克洛维其(CWolkwitz)的《对妇女劳动的控制》(The Control of Womens Labour:The Case of Homeworking),《女性主义评论》,第22辑,1986年,第41页。
       女性主义者最近对外勤和“非正式”经济的调查表明,过去完全在家的家庭妇女的数目有所夸大。
       有些妻子之所以在家既做一些有酬金的工作也做一些没有酬金的工作,是因为她们的丈夫希望她们去做外勤。
       在夫妇双方都离家“工作”的情况下,工作这一行为对于丈夫和妻子来说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每天工作八小时,带回一个钱包,这是男性特征的根本,意味着一个男人是男人;特别是,肮脏而艰苦的体力劳动一直被视为是男人的工作。
       某些细致而干净的工作则被视为是“女人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工作在男人或女人看来可以增加女人特征。
       人们普遍接受当前的反女性主义运动,这表明很多人仍然把挣工资视为有损女人味。
       很多已婚妇女只做半天工作,这常常是因为没有机会做其他工作(1980年在美国,私人企业中的大约四分之一的工作都是半天制),史密斯:《妇女贫困的矛盾:挣钱的妇女和经济转型》(The Paradox of Womens Poverty:WageEarning Women a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符号》,1984年,第2期,第304页。
       但另一个原因是,她们这样做就能把自己的大部分精力放在家务上,这样就不会与丈夫发生冲突。
       一个挣工资的妇女往往是家庭主妇;她们是工作妻子,她们的工作时间增加了。
       美国的事实表明,已婚女工花在家务上的时间比全职家庭主妇要少,但是她们一周的工
       作时间要长,平均76小时。
       与此相反,她们的丈夫对家务却没有做出什么贡献,可以在工作之余从事娱乐活动。
       妻子在“假期”继续干家务活。
       哈特曼:《家庭是……场所》,第379页。
       在旧时的南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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