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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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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异性关系并不仅仅限于私人生活。
男权的公共表现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就是,男人要求女人的身体像商品一样可以在资本主义市场出售,卖淫成为资本主义的一个主要行业。
有些女性主义者担心提“男人”和“女人”(women)只会强化这一男权主义的观点:“女性”(Woman)作者在复数形式的“women”(女人)与单数形式的大写“Woman”(女性)之间进行了区分,根据上下文,前者指具体的妇女,后者具有普遍的类的意义。
在中文里,女人与女性没有这样的区别。
——译者注是一个由某种生而具有的生物学特征所确定的无时间性的自然范畴。
然而,谈论女性与谈论女人并不是一回事。
“永恒的女性”只不过是一个男权想像力的虚构。
古典契约论者无疑会受到女性形象的影响,他们对自然能力论述颇多。
然而,他们对现代公民社会里男性或女性意味着什么的论述虽然是男权主义的,但也是社会政治性的。
“男人”和“女人”的意义是以何种方式决定主要社会习俗的形成的?要理清这个问题就不能依靠纯粹的自然范畴。
女人之间也存在着很多重要差异,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例如,一个年轻的悉尼土著妇女的生活与一个普林斯顿富裕的白人银行家的妻子的生活会有天壤之别。
我在别的地方还会专门提到工人阶级妇女,然而,在研究契约和男权时,女人都是女人这一事实比她们之间的区别更为重要。
例如“妻子”的社会和法律意义就超越了阶级和种族的差异。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已婚夫妇都以同样的方式表现为“妻子”和“丈夫”。
但是,性契约的故事能够解释婚姻制度;不管一对夫妇如何努力避免重蹈男权婚姻关系的覆辙,我们都不可能完全逃避婚姻契约的社会和法律后果。
最后,我要声明一点,虽然我将对有关政治权力起源的猜测进行论述(重述)并对故事中的某些遗漏之处进行补充,但我并不是在提倡用女性主义的起源故事来代替男权主义的传说。
混乱的男权制概念
原始契约的故事对现代男权制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猜测。
在重述性契约被遗忘的故事之前,我必须先谈一谈“男权制”。
对这个术语的不同意见很多,它的意义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男权制”指的是一种政治权力形式,然而,虽然政治理论家花了大量时间对不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讨论,但男权制这种形式在20世纪却一直被大多数人所忽视。
现代政治思想史的标准解释是,男权理论和男权在三百年以前就已经寿终正寝了。
自17世纪晚期以来,女性主义者就一再指出,几乎所有的政治理论家实际上都在公开或暗中维护男权。
女性主义者也发起了漫长而常常又非常艰苦的反对男权从属的政治斗争。
然而,除了极少数男性政治理论家或活动家之外,这一切并没有使大多数人相信男权仍然存在,需要对它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是一个值得与贵族、阶级或其他权力形式同样对待的对手。
自20世纪60年代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兴起以来,“男权制”又重新在一般大众和学术界中流行起来。
“男权制”的意义是什么,这个术语在我们今天的社会是否应该在父亲的统治这种文字的意义上来使用;男权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特点,还是随历史和文化而变化的;母权制或性别平等是否曾经存在过,如果是存在过的话,“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借用恩格斯的生动的语言来说)是如何发生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参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2版,第4卷,第54页。
男权关系是主要存在于家庭之中,还是社会生活作为一个整体就以男权为基础;男权制或性别统治与资本主义或阶级统治的关系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在女性主义者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当代女性主义所使用的“男权制”具有五花八门的意义。
有些人认为这个概念问题太多,所以应该对它弃之不用。
就我所能理解的来说,遵循这种逻辑就是意味着女性主义政治理论可以无需这个概念,可这是惟一的一个明确提到妇女隶属、指出所有男人因为是男人而实施的政治权力形式的概念。
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澄清,男权制就很可能轻而易举地被政治分析的传统范畴所埋没。
当然,可以杜撰出一个术语来用于与“男权制”一样的目的,并且还有好几个词可供选择,如菲罗统治(phallocracy)以及与此相关的男性中心(androcentric)。
然而,抛开这些词的许多尴尬之处不谈,还是没有充分的理由弃用男权制、男权以及男权主义。
混乱之所以产生,大都是因为没有把“男权制”与对它的意义的男权制解释分开。
甚至女性主义者的讨论也还是局限于从男权的角度对男权制的争论。
迫切需要一部女性主义的男权制概念史。
弃用这一概念意味着失去一部仍然需要探讨的政治史。
女性主义者提到过弗吉尼亚。伍尔夫(Virginia Woolf)在《三基尼》(Three Guineas)中对“男权制”的使用,也提到过韦伯(Weber),V比奇:《论男权制》(On Patriarchy),载于《女性主义评论》(Feminist Review),1979年,第66页。
另一个讨论认为“当代分析”可以追溯到沃斯通克拉夫特、德。萨德(de Sade)和米尔(Mill)。
参看康奈尔:《哪条道路是通途?:性、阶级和文化文集》(Which Way is up?:Essays on Sex,Class and Culture),第51页。
但是她们极少提及现代男权制争论的漫长性和复杂性。
显而易见,在过去十来年里,女性主义者常常在不知不觉中重复过去三百年的主要争论的某些重要特点。
有关男权制的争论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出现在17世纪,其结果是一个现代所特有的男权理论形成。
第二次争论从1861年一直持续到20世纪。
罗莎琳德。科沃德(Rosalind Coward)最近在《男权制的先例》(Patriarchal Precedents)中对这一争论的参与者及问题做了一个颇有价值的研究。
第三次争论开始于当前有组织的女性主义运动的兴起并仍然是方兴未艾。
提到17世纪男权主义者与社会契约论者及其政治同盟之间的这场伟大论战的人是如此之少,这也许就是当前女性主义争论最为引人瞩目的特点。
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1690年之后,“男权主义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政治意识形态迅速衰落”,GJ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论17世纪英国的豪族与政治投机及政治态度》(Patriarchalism in Political Thought:The Authoritarian Family and Political Speculation and Attitudes Especially In SeventeenthCentury England),第273页。
这成为衡量社会契约论者的伟大成就的一个尺度。
少数女性主义政治理论家最近讨论过洛克与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 Robert Filmer)之间的争论,但是从他们的讨论中受益更多的不是女性主义而是政治理论,男权论。
妇女被排除在创造公民社会的行动之外这一事实在这起讨论中并没有多少分量。
梅利莎。巴特勒(Melissa Butler)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洛克对妇女在原始社会契约中的作用一字不提?但是她的讨论几乎是一个对洛克进行不加批判的自由主义解释的绝好的例子,她告诉我们更多的不是洛克和费尔默处理性别关系的方式,而是性契约被压制的故事。
巴特勒认为洛克之所以在妇女和社会契约上保持沉默,是因为他不想冒分化他的(男性)读者之险。
她还指出,洛克的观点可能导致这种结论:妇女可能是签订社会契约的一方;在巴特勒看来,“洛克的妇女观是他的个体主义的体现。
“MA巴特勒:《女性主义的早期自由主义根源:约翰。洛克与对男权制的抨击》(Early Liberal Roots of Feminism:John Locke and the Attack on Patriarchy),载于1978年《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第1期(总第72册),第149页。
她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是如巴特勒所假设的那样,因为洛克的个体主义真正是普遍的、能够容纳妇女的,而是因为洛克的“个体”是男性。
近年来,有人声称洛克的立场“与他关于妇女的特殊看法没有什么关系,而与他把家庭与政治分开的观点休戚相关。
“LJ尼科尔森:《性别与历史:家庭时代社会理论的局限性》(Gender and History:The Limits of Social Theory in the Age of the Family),第161页。
然而,洛克思想中的这两个方面并不能彼此分开;把家庭与政治生活分开与洛克的妇女观是息息相关的,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就不可能认识现代男权制的特点,不可能认识洛克对男权制的形成所起的极其重要的理论作用。
把家庭与政治或者说私人与公共(公民)分开的意义只有在性契约的背景下才能显示出来。
如果女性主义者接受对洛克和费尔默的标准解读,那么现代社会就会被描述为是后男权制的,男权制就被视为一种前现代的甚或家庭的社会形式。
这样男权制就可能被简化为仅仅是早期家庭关系在政治领域的一种错位。
因此,琼。阿什顿(Jean Elshtain)认为,说当代社会是“男权制的”,是在“混淆和歪曲现实……男权制作为一种社会形式不再存在,至少对发达的工业社会来说是这样”,不如说男权制是符号、隐喻和语言:“我们的政治词汇中包括一些术语,其意义来源于我们早期的社会家庭关系。
“JB阿什顿:《公共男子,私人妇女:社会政治思想中的妇女》(Public Man,Private Woman:Woman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第215页和第128页。
这一点可能是真的,但是对政治语言的这一方面的强调会使对20世纪后期社会所进行的男权解释得到强化。
如果男权制被简化为父亲(也许父母)对婴儿和儿童的权力的语言符号,那么成年男人对成年女人的从未间断的统治就会离开人们的视线。
齐娜。艾森斯坦(Zillah Eisenstein)向从男权角度对洛克和费尔默的观点所进行的解释提出了挑战,能够这样做的人很少。
不同寻常的是,艾森斯坦并没有接受父权被击败以及政治权力与父权分开的表面价值,因此,她把洛克视为一名“男权主义的反男权主义者”。
她认为,“虽然父亲和儿子的模式被自由平等的模式所取代”,ZR艾森斯坦:《女性主义自由派的激进未来》(The Radical Future of Liberal Feminism),第41页和第49页。
但是平等的地位并不因此而同时授予男人和女人。
艾森斯坦指出,洛克强调这一事实:第五诫命(要孝敬父母)授予父母而不仅仅是父亲对于孩子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怀疑男性作为丈夫的权力。
她认为洛克“利用男女为人父母上的平等抨击的仅仅是夫妻之间父权的独裁专制主义本质”。
丈夫仍然具有对妻子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再是专制性的了。
然而,艾森斯坦被洛克的“父权”范畴所误导而提出“夫妻之间的父权”。
婚姻权不是父权,而是男性性权的一个部分,它不是男人作为父亲所行使的权力,而是男人作为男人所行使的权力。
为了理解现代男权制概念中妇女地位的政治意义,我们必须把“男权制”这一术语与几种有关男权制的假设和解释区别开来,这些假设和解释意义重叠且彼此相辅相成,不难看出,其中一些影响到了我刚才提到的对洛克和费尔默的讨论。
最有力的一个假设是“男权制”可以恰当地从字面上理解为父亲统治或父权统治。
这一假设所导致的困难和误解是巨大的,几乎每一个参与当前有关男权制的讨论的人都认为,父亲可以从一般意义上简单地视为是父母双方中的一方。
非常奇怪的是,极少有人注意男权制下父亲的政治意义。
这种字面上的解释与另一个常见的假设相关,并助长了这种假设的流传;这个假设就是:男权关系是家庭关系。
家庭男权制的观点又与另一个广为人知的观点相关:男权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特点。
在有关男权制争论的所有三个阶段中,许多彼此对立的观点都以对社会政治起源的不同的猜测为基础。
(男权)家庭的起源常常被视为与社会生活本身起源是同义的,男权制的起源与社会的起源被视为同一个过程。
原始契约创造公民社会的故事与关于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起源的争论也是密切相关的。
在20世纪,对政治起源的猜测已经成为有关资本主义与男权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一部分,但奇怪的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讨论中极少有人提到原始契约的故事。
从父权与家庭的角度解释男权制对此是有影响的。
如果男权制是普遍的,那么它一定会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就存在;这样,男权制就可以视为是一种封建余孽,或者说是一种旧的等级世界的残余,它把家庭的、父系的、自然的、私人的领域与契约和资本主义世界的常规的、公民的和公共的世界区分开来。
把三种互不排斥的男权思想加以区分,有助于简化争论的复杂性,去除一些混乱。
我把第一种男权思想称为传统男权思想。
几百年来,家庭以及父亲作为家长的权威成为形形色色的权力和权威关系的模型或隐喻。
传统男权思想把一切权力关系都视为与父亲的统治相似。
在17世纪的英格兰,教会用这种类比来教导人们服从国家。
基本教义的第五诫命被解释为“父母就是上帝,他是最高长官……是一切服从他的权威的人的共同父母”。
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第80页。
政治社会是如何从父系家庭产生的,或者说,是如何从许多这样的家庭中产生的,对于这个问题,传统男权思想中充满着各种推测或猜测,许多契约论者也讲述过同样的故事。
戈登。夏切特在《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中对17世纪的争论进行了极为珍贵的(如果是男权制的话)研究,他认为,探究起源的政治思想(他称之为发生论思想)在17世纪末就销声匿迹了:“1690年之后,从发生论的角度对家庭和政治权力进行辨别和确认的问题开始成为死问题。
“同上,第276页。
家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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