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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水行周-第12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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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济揉了揉太阳穴,看着案上的资料发愣。

    大明的记忆对他来说是刻骨铭心,但是,许多细节已经模糊了。

    毕竟,他来到这个时代已经已经许多年了,而最近这二十年,时局变化得很快,以至于让他有“做了梦,又在梦里做了梦“的感觉。

    火轮船、火车、电报、蒸汽机,看着这些“怪物”,杨济有时候真觉得不可思议。

    现在看着这《明德律》草案,他觉得更加不可思议天子是精力旺盛过了头,居然想挑战整个社会的伦理纲常?

    这样搞事,就不怕搞出大事来?

    杨济不是傻瓜,在天子手下做事多年,对这位的“德性”很清楚,他知道对方就是喜欢搞事,把水搅浑,然后浑水摸鱼。

    然而这次,要是一不留神,摸到的怕不是一条毒蛇。

    被毒蛇往手上咬一口,虽然不至于毒发身亡,却很可能免不了壮士断腕。

    这不是杨济乱想,因为他在《明德律》草案中看到了端倪天子在《民律》里“动了手脚”,某些条款“动机不良”。

    乍一看上去,《民律》和之前的《户婚》内容差不多,只是细化了许多条款,但是,杨济看出来天子在《民律》中埋下了奇怪的种子。

    这个种子,种在“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中,涉及婚姻、庶出子女对于家产分割的权益等,触碰嫡庶有别、别籍异财等敏感问题。

    譬如,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越来越便利,大量商贾在外地养外室,并与其生下子女,并置办家产。

    外室,是比妾还要贱的贱妾,妾尚且有名,外室是见不得光的,外室所出子,比妾出子、婢出子地位还低,甚至连族籍都不得入。

    但是,商贾养外室的情况确实越来越普遍。

    当商贾去世,正室得知外室及庶出子女的存在,又知道“狐狸精”占了夫君置办的宅院,于是带人上门问罪,由此产生的财产诉讼,让各地地方官十分头痛。

    于是,《明德律》分篇《民律》内,拟定有条款商贾在当地官府登记纳妾,登记相应家产(田地、宅院等),那么一旦商贾去世,官府保护已登记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权益。

    其已在当地官府登记家产,归小妾及其所出子女所有,视同男方的“财产赠与”。

    前提是登记时记的是小妾或子女名讳,若同时登记了男方和女方的名讳,那么,男方正室有权利主张一半财产分割。

    虽然这只是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条例,但杨济觉得明眼人应该能看出如此条款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已经挑战了正室对于外室(侧室)、庶出子女的绝对权威地位。

    可想而知,当《明德律》草案开始“收集意见”、进行公开辩论时,各方围绕一些“动机不良”条款的博弈会有多激烈。

    为了堵上礼乐崩坏的“口子”,卫道士们必然竭尽全力。

    杨济觉得,与之相比,之前持续了近半年、围绕商贾权益的议案辩论,更像是某种意义上的热身,“小意思”而已。

    想到这里,他觉得有些头痛,天子精力极其旺盛,主意又多,真不知往后,还会搞出什么事来。

    面对如此喜欢搞事的天子,某些时候,杨济心里会冒出自己都觉得荒唐的想法‘你能不能偶尔沉湎酒色,把这旺盛精力消耗掉啊’

    。

 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

    上午,中书省,翰林院,学士孔颖达在自己的办公室里看报纸,虽然制度规定“坐班时间”不得干私事,但孔颖达看报纸的行为却没有违反规定。/全本小说网/https://www。taiuu。com/

    因为他看的报纸,是官府统一订的刊物,不是什么手抄小报;其次,所看内容,不是什么奇闻异事,而是“时事评论”。

    针对律令修改一事,有饱学之士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献言献策,这是他要汇总的言论。

    朝廷要对《大周律》进行修订,为了方便区分前后,以年号暂称修订版的律法,是为《明德律》。

    因为事关重大,所以天子下令,州及以上官员可以上书言事,也允许无上奏权的公学(州学及以上学校)博士、助教,在全国主要报刊上发表看法。

    当然,所说内容要经报社专员审核,不得有违禁言论,作者可以实名,也可以用笔名。

    中书省翰林院负责收集针对《明德律》修订的各方意见,所以孔颖达和同僚的任务,除了收集、整理百官所上条陈,还要看报纸,记录各地学者对于修法的观点和意见。

    如今看的一篇文章,作者为亳州州学博士,就《明德律》中《民律》的“别籍异财”条款(拟定)进行分析。

    作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并列出理由。

    所谓别籍异财,即“别立户籍,分异财产”,指的是当父祖辈尚在时,子孙就分家,自立门户,分割家财。

    以儒家伦理观点来看,这种做法实在不妥,“别籍”分家,让父母和子孙离散,不得子孙好好奉养,影响了“孝”;分异财产,让兄弟姊妹因为“利”而影响“悌”。

    相反,同居共财(合籍共财)的做法,才符合人伦纲常。

    现行的《大周律》,分篇《户婚》内,对于“别籍异财”、“同居共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朝廷的态度模棱两可。

    对此,孔颖达倒是知道一些原因。

    当年周、齐相争,国小民困的周国,面对幅员、人口、资源都远胜于自己的齐国,总体来说国力明显处于下风。

    为此,周国拼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军事上行府兵制,然后大力鼓励百姓开荒种田,还推动百姓分家立户,以此增加赋税。

    当时的律法规定,每户人家,男丁成婚后必须“别籍”,也就是分家立户,即便没有成婚,达到规定年纪也得分家立户,这就是朝廷强制析户。

    所以,当周国灭齐国时,周国户数近三百六十万,而齐国的户数大概是三百三十万,隐户不计。

    这是个让人惊讶的数字对比,许多人可能想不明白明明国力处于下风的周国,怎么户数还比齐国多?

    原因就在于,当时周国的户数,不是正常的平均每户五口人左右,而是平均每户两个半人,等于一对夫妇及未成年的儿女,是为“小户”。

    周国鼓励“别籍”,才得增加户数,尽可能增加赋税,养活更多的军队和齐国对抗。

    待得齐国灭亡,没多久周国内乱,连年征战之下,朝廷财政压力很大,所以“别籍”的政策延续下来。

    直到天下一统,明德初年,朝廷修订律法,对于“别籍”没有再做强制要求。

    却也没有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对于不分家的大家庭,多收赋税,避免有人借着不分家逃税。

    此次修订律法,朝廷做出了选择,然而这选择不仅要求“别籍”还允许“异财”(拟定条款),允许父祖尚在时,子孙分家。

    当然,别籍的前提是成婚或年龄达到要求。

    为了确保孝道,确保老人得赡养,嫡长子、嫡长孙不得分家,若嫡长子、嫡长孙不在人世,嫡次子、嫡次孙就得与父、祖合籍。

    若无嫡子、嫡孙,庶子、庶孙和父祖合籍。

    这样的条款(拟定),现在引发很大的争议,反对者的理由,就是“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有违人伦,而支持者则认为根据当前时势,“别籍异财”是很有必要的。

    孔颖达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明德律》草案说明稿,对各条文的立法(修订)原因作出解释和举例,对于为何立法允许“父祖在,别籍异财”有解释,理由有三

    其一,各地多有案例出现同居共财之家有不肖子孙挥霍家财,等双亲去世后分家时,又要求兄弟均分遗产,占尽便宜,老实人吃亏。

    其二,若官府规定“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不合法,那么会产生漏洞,让小人有机可乘。

    即同居共财之家有奸滑子孙巧言令色鼓动父祖分产,挥霍一空后,等双亲故去,便可搬出“别籍异财乃非法行为”的说辞耍赖。

    以此来证明先前的分产违法,家产需要重新分配,进而侵占兄弟财产。

    其三,若不明确大家庭中的个人财产(私产)归属,若立法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一旦某个同居共财之家的成员从事工商业,创办商社、工场,入股公司,其名下产业、股份,是否可视为大家庭的共有财产?

    这样公平么?

    自己独自在外闯荡、创业,创下来的产业让父祖沾光倒也在理,然而兄弟、侄儿们也能人人有份,这叫公平?

    还有,若那人欠下债务,是否可视作大家庭的共同债务?

    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理论上是为了确保家庭的孝悌,然而,当工商业大兴已成趋势之后,反倒会有让父祖被不肖子孙拖累、无故欠下巨额债务的风险产生。

    这种家庭债,很难扯得清,那么,难道就可以“有财是大家庭的,有债是你一个人的”?

    基于现实,《民律》不但不禁止“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还要求家庭积极分家、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以此规避各种债务风险。

    这让许多有识之士难以接受,孔颖达自己的立场也倾向于反对。

    在他看来,同居共财好处多多,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才能有效确保孝、悌,这才是人伦纲常。

    而朝廷现在推动分家,宛若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时推行的“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析产。

    秦国统一天下,虽二世而亡,但汉承秦制,此法亦为汉初天下通行。

    后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开始介入立法,渐渐将儒家观点融入到律法之中,到了曹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

    于是,同居共财成为主流,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多,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孔颖达不认为这样的状况有何不对,大家族的存在,让族人们有了庇护之地,宗亲之间相互帮助,一起走过风风雨雨,延续祖宗香火。

    他认为,允许“父祖在,子孙别籍异财”,是对儒家伦理学说的挑战,哪怕事实确实需要,有识之士们也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完全退让。

    均其贫富,养其孝悌,这才是儒家主张的家庭伦理,朝廷强制析户,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赡养,不利于“孝”。

    还有,“别籍异财”的小家庭各营其私,易使兄弟之间亲情冷淡,互不救济,不利于“悌”。

    孔颖达所看报纸上的文章,作者就重点阐述了这两个观点,他对作者的观点是心有戚戚焉。

    而且,孔颖达认为,《民律》中的这几个条款,并不只是单纯的“异子之科”与“同居共财”的对立,其立法动机有些“不良”。

    因为他大概能猜出天子想干什么,然而这是阳谋,谁也没法说什么。

    现在看起来,是为了应对工商业大发展而做出的调整,然而,当这种条款获得通过,意味着接下来就是得寸进尺。

    孔颖达觉得这样的口子不能开,开了,将来恐怕会有“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之祸。

    但是,面对这种阳谋,面对现实的立法需求,反对者们也只能想办法“摆事实、讲道理”。

    他认为,实在不行,都得想个妥协的办法,好歹不要输得那么惨。

    。

 第六百二十五章 诸子均分

    夜,私第,房玄龄在书房写信,向远在家乡养病的父亲房彦谦问安,并简要说明自己在长安的生活,一切安好,请父亲不要担心。(全本小说网,https://www。TAIUU。com)

    房彦谦年逾七旬,前两年大病一场,侥幸捡回一条命,但身体已经不行了,于是告老还乡,在家乡颐养天年。

    房玄龄让妻子在家乡照顾父亲,自己在长安为官,作为东宫佐官忙碌着,时不时和父亲通信。

    如今有了电报,以房家的收入完全发得起电报,但房彦谦坚持书信往来,一来是能省则省,二来邮政也方便,写信能写许多内容,不似那电报,寥寥十余字,千言万语根本就表达不出来。

    房玄龄写完信,小心装进信封,又仔细写好收信地址,将信件放好,待明日让仆人去邮局寄信。

    喝了杯茶提神,他拿起放在案头上的厚厚资料,翻看起来。

    朝廷要修订《大周律》,涉及诸多分篇和条款的修订,其中,对析产进行了详细规定(拟定),房玄龄此时就在研究相关条款,看看要如何向太子提建议。

    析产,可以分为“析分”和“继承”,自古以来,各朝代律令都有相关规定。

    析分,指的是父母在世时,儿子们结婚分家、另立门户,是为析分或生分;继承,是指父母年老或者去世后,儿子们分割家产。

    继承,是父亲和儿子之间的家产传承,析分是兄弟们之间的家产分配。

    分家析产表面上看,是儿子的家和父亲的家分离,实际上是兄弟们共同传承了父亲的家。

    继承又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身份继承指的是爵位、名誉等,自然是嫡长子来继承,其他人没份。

    而析分,并不是一次性析分,为多次析分

    一户平民五口之家,一般只有二男,也就是父亲和成丁未婚的儿子,大郎成婚后一般就分家出去,于是父亲和长大的二郎(次男)构成新的“二男”。

    如此循环,直到所有儿子都分家,父亲也老了,这连续几次的分家,就是多次析分,等到父亲去世,诸子分割财产,是为继承,而一般情况下,都是诸子均分。

    所谓“诸子均分”,指的是儿子们均分家产,这里所说的“诸子”,指的是妻生子、妾生子、婢生子,至于奸生子,要么没分,要么分财产时,所获份额为妻室所生子的一半。

    然而,实际情况却往往不同。

    自魏晋以来,同居共财的大家庭越来越多,于是出现了“五世通财”、“七世通财”甚至“累世通财”的大族,至于世家、士族也多是如此。

    因为儒家伦理观点认为,父祖在时,子孙别籍异财就是大不孝,还会造成兄弟间不悌,所以极力主张同居共财,那么自古以来就有的家产析分,基本上在这些大族身上是不起效果的。

    与此同时,嫡庶有别,庶出子虽然是父亲的儿子,但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形同仆人。

    父亲在世时,庶出子未必得看重,析产更不用想,等父亲去世,嫡母、嫡子把持家产,庶出子哪能分到什么。

    嫡庶有别,使得嫡庶兄弟之间的关系很差,庶出兄弟在嫡出兄弟面前,连仆人都不如。

    更别说同居共财的存在,使得族产控制在主支、嫡系手上,庶子们想要沾光都艰难,跟别想对家产有什么进一步的打算。

    所以历朝历代律法中,即便对于家产继承规定了“诸子均分”,根本就是具文(空文),在大族那里行不通。

    当然,嫡庶有别的情况在各地多有不同,在江左,不怎么讲究嫡庶之别(相对),但在河北,庶出子甚至都没资格入族籍,想要“诸子均分家产”根本就是笑谈。

    因此,法理和现实存在很大差异,律法规定的家产继承、诸子均分,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

    但是,即将修订的《明德律》,却要做到。

    《明德律》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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