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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3-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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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法律规定,法庭禁止网友们用笔记录、拍照和发送短信。但庭审进行同时,互联网上却展开同步〃庭审直播〃,每位出庭人员的发言在几分钟内迅速出现在网上。庭内的〃倒王派〃们不断用手机向外发送短信,没来的网友则通过〃直播〃了解庭审并发表意见。个别网友甚至中途出去,把座位让给其他网友进去听一会儿。

    在法庭上,张乐奕出示了一份特殊证据引发了庭审的高潮,这是一份长达十几分钟的录像,姜岩的父亲讲述了姜岩自杀前后:姜岩是自己40多岁才得的小女儿,她〃聪慧、开朗、浪漫、孝顺〃,然而王菲执意与其离婚。王菲和东方的关系是不道德的,王菲当面承认过出轨事实。最后,姜父感激网友对此事的关注,感激他们给姜家〃无私的道德援助和精神支持〃。在姜父讲述的过程中,几近病危的姜母哭着诉说对王菲的不满:〃我们对他那么好,岩岩死后他却一直没来过……〃

    在法庭播放两位老人的录像时,大多数网友在默默地流泪,有的网友小声抽泣起来,悲伤的情绪很快感染了旁边的网友,于是数名女网友都拿出纸巾擦拭眼泪。最后姜母撕心裂肺的哭喊让一位女网友浑身颤抖,她边哭边冲出法庭,泪流满面蹲在院子里抽泣起来。

    上午的庭审在一片哭泣中结束,下午一开庭,证人吴某出现在法庭上,这位来自天津的证人是姜岩的网友撒加的橡皮鸭。他向法庭证明姜岩自杀前把博客密码告诉自己,并委托其在12小时后将博客打开。2007年12月27日晚上,吴某通过QQ联系上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并将姜岩的博客密码告诉姜红。但是,吴某称姜岩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其密码,因为手机丢失无法提供短信。

    王菲代理人认为姜岩的博客密码后来转交到了张乐奕手中,张乐奕有可能修改姜岩的博客内容。张乐奕的律师当庭表示:〃在姜岩第一次自杀时,是证人提醒了姜红拯救了姜岩。这证明了博客的密码是姜岩给证人的。当时第一次看到的内容和现在是一样的,没有改变。〃

    接着,姜岩的姐姐姜红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姜红坦言自己是姜岩生前最后两天唯一的见证人。她回顾了姜岩与王菲恩怨的前后,指称王菲在妹妹自杀后就再没有出面。为了祭奠姜岩,姜红表示〃需要找一个懂电脑的人来管理妹妹的博客,我想到了张乐奕,他是妹妹大学四年的男友。后来他建了一个网站,就是为了纪念和祭奠姜岩。〃在法庭上,张乐奕的表情始终很沉重,因为身体不舒服还申请到法庭外待了一会儿。

    在法庭上,大旗网和天涯社区的代理人也均答辩称,姜岩姐姐的文章和网民的文章都是真实的,没有诽谤和侮辱,而网络涉及各方当事人各种立场的观点,不构成侵权,拒绝赔偿。

    鉴于被告还有补充证据提交,下午3点法官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很多网友表示他们会结伴再去香山悼念姜岩,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没有发布关于案件进展的信息,而天涯社区在线律师苏雪映称,只要不是骂人或者公布隐私的内容,关于王菲姜岩事件的帖子仍然可以发。

    鲁迅说过:〃假如,一个人处在辩诬的地位的话,他本身就已经受到巨大伤害了。〃〃死亡博客〃事件引发海外媒体的关注。很多境外媒体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力现象〃。在西方人看来,这场虚拟事件正在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并已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钱列阳先生认为:网友理性的观点、舆论的重压或许能促成当事人反思其行为,让事件的发展朝良性转化,最终得到妥善解决。但网友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评论和实施行为,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换个角度讲,当姜岩自杀后,要是王菲能站出来痛哭流涕,跪在妻子家人面前,打自己几个大耳刮子,就像当年成龙一样,说:〃我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的错,原谅我吧!〃接着抖出那份将来总会让大众知道的保密的赔偿协议,然后站出来大声说:〃我出轨了〃,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变成过街老鼠被众人追打。

    然而,这个事业上的天才男人,在处理生活问题上近乎弱智的大男孩儿,千错万错就错在没有及时止住那些谣言。比如王菲的父母竟然让第三者和儿子住在家里;比如王菲父亲一个电话刺激了姜岩加速了姜岩的自杀;比如姜岩死后王菲不签字,还要若无其事地上班,继续和…小三…打游戏,吃饭甚至说笑;接着,在妻子出殡当天被传到网上和…小三…两人手牵手逛街的照片。这些未经核实并且被王菲认为虚构和伪造的帖子;实实在在触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我们的社会没有那么高的宽容度;试想,妻子死了,作为丈夫连兔死狐悲都不愿表演一番,还是男人吗?

    而姜岩的自杀无疑唤起了人们对弱者的同情,唤起了人们对一种美德的向往,这种现代人久违的美德叫忠诚。

    在网络中议论纷纷的同时,〃人肉搜索第一案〃也正在艰难进行中。因为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2008年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继〃人肉搜索第一案〃在京三度开审后,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

    在研讨会上,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主要就3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讨: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

    与会法官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交锋。法官们表示,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隐私权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国内因〃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当事人的辱骂,因而,〃人肉搜索〃几乎就是〃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事实上,〃人肉搜索〃并非〃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不会如此慎重,专家之间也不会产生分歧,网民也不会提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质问。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诽谤〃。在本案中,就有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等事实能否成立的激烈辩论。网站一般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其删除信息时,及时删除,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网民对自己的发言必须负责,以求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中得到平衡。

    〃诽谤〃还涉及网民根据其他网民提供的信息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信息,就轻率地作出一番评论,不应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发表信息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扩散了影响。当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侮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往往会出现肆意辱骂当事者的一边倒情形,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这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管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不及时删除这样的帖子,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涉及的最大问题,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认为,相关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律师并不认同,因为在〃人肉搜索〃中,一些网民将当事人属于隐私的信息传至网上。事实上,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要是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或者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侵犯〃隐私〃。其次,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应该视为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网站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个人信息非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或转载,也应视为侵犯隐私。

    在国内风头正劲的〃人肉搜索〃在英国的华人社区中也进行得风风火火。据报道,英国警察在纽卡斯尔市的一所公寓内发现了两具华人尸体,但时隔不久,就有四名涉案嫌疑人被捕。此案之所以能迅速侦破,就是因为警方把英国华人学生在网络论坛上针对此案的讨论和〃人肉搜索〃的结果当做了侦破案件的信息来源。

    国内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泄露公民隐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希望通过法律对这些副作用加以防范,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种防范是否一定要以〃刑事责任〃的方式实现?或者说,是否已到了不诉诸刑法就不可解决的地步?

    首先,〃人肉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也并非必然造成不良的后果。比如,〃人肉搜索〃利用得当,还可以帮警方破案。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侵权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人肉搜索〃对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法管辖的范畴,构成刑事责任。

    可问题是,我国现行的刑法早已有专门针对这一情况的条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场关于〃人肉搜索〃的网事争议,在现实中来得有点突然。

    争议源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对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亮出〃狠招〃,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这段发言马上被媒体争相报道,并在各大网站引起网友们的激烈碰撞。

    该不该立法规范〃人肉搜索〃?早在数年前就有法律意识较强的网友讨论过,可这次建议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口,而且主流媒体大加报道,很是抢了一把眼球。

    至2008年8月29日会议闭幕,此事尚未定论,〃人肉搜索〃纳入刑法其实八字还没有一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此事的关注就此打住,各种网上的〃人肉搜索〃请求仍然如火如荼……

    有评论认为,网络中的某些失控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极度匮乏。有人这样说过:〃一旦面对网络上虚虚实实、有悖公序良俗的事件时,人们纷纷披上网络匿名的隐身衣,兴高采烈地对当事人肆意讨伐。在狂热参与的同时,体味网络带来的片刻虚幻的权利。〃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形成了人人参与,却又人人无责的社会现象。

    侵犯隐私、助长网络暴力,几乎是〃人肉搜索〃面临的最主要的〃指控〃。主张刑法调整〃人肉搜索〃者认为: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天涯网友tyw1984623说,〃人肉搜索〃和打小偷一样是私刑,严重影响法制的进步。

    被〃人肉搜索〃而严重影响了生活的那些人,也许正为自己曾经的言行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如几年前被声讨的〃虐猫女〃失去了工作,至今也没有走出心理阴影,〃没有一个人愿意和她说话,父母也终日唉声叹气〃。

    而广州市知名律师朱永平表示,既然这次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列入刑法修正案提交审议,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司法解释,看看什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手机号码算不算个人隐私?婚姻状况算不算?犯罪记录又算不算?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什么?这些在目前都处于模糊地段。如果界定清楚了,有〃人肉搜索〃版块的网站则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说,〃人肉搜索〃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民主,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何况网上搜索大多针对多数网民眼中的〃坏人〃,似乎也代表着一种道义力量,〃一些技术或是现象的出现,其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的人以及如何使用〃。

    〃有时,…人肉搜索…比公安破案还快。〃有人说,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周老虎〃事件。

    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尽管人们已经开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采用刑法约束之却仍是难上加难。

    2008年12月18日上午,〃网络暴力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两网站上的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之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与此同时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同时,法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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