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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史-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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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交,处于受动之地位久矣;庚子以后尤甚。苟欲与俄开战,岂能无与他国协商。而当时我国之情形何如乎?以日本言,多一助战之国,似当为其所欢迎。然此特全不知世事之说耳。作战须有作战之实力;当时我之兵力,能助日者几何?至粮食物品之资助,则彼既入我境,固可自由征发矣。一经共同作战,则停战讲和,皆须以两国之同意为之,是日受我牵制而不得自由也。中为俄弱旧矣!沿边数千里,处处可以侵入;海疆数千里,亦处处可以攻击;是无端将战线扩张万余里也。日将分兵助我邪?姑无论无此情理;即彼愿为之,亦势所不及。我无日本为助,则势必败。我败,日即胜,亦变为半胜而非全胜;况乎既曰共同作战,终不能不稍分其力以顾我;则备多而力分;日人本可『操』胜算者,至此亦将不可保乎?种族之同异,虽非是时国交离合之主因;然感情因此而分厚薄,则终不能免。中日联合以战俄,难保不引起黄人联合以战白人之感想。日人是时,方亟求世界之同情,尤非其所敢出也。职是故,当时不愿我加入者,实以日人为最。至于欧美诸国,虽无此等关系,然其所求于我者,赔款耳,通商之利益耳。战事既兴,我财政必竭蹶,赔款或致不能照付。又我加入,则战争之范围扩大,商务必致大为减『色』。对俄宣战,固与一概之排外不同。然外人不知我内情,又虑因此而引起我国之盲目地排外;于彼之生命财产皆有妨碍。此其所以亦不愿我加入也。内政及外交上,当时之情势如此。
于是日本公使内田康哉,首先向我国劝告:“于日俄战时,守局外中立之例。”又通牒英、美、德、法、奥、意,要求其保证俄国不破坏中国之中立。各国皆赞同之。我遂于光绪三十年正月二日1904年3月13日,向日、俄两国,发出如下之文书:
日俄失和,朝廷均以友邦之故,特重邦交,奉上谕守局外中立之例。所议办理方法,已通饬各省,使之一律遵守。且严命各处地方,监视一切,使保护商民教徒。盛京及兴京,因为陵寝、宫阙所在之地,责成该将军严重守护。东三省所在之城池、官衙、民命、财产,两国均不得损伤。原有之中国军队,彼此不相侵犯。辽河以西,凡俄兵撤退之地,由北洋大臣派兵驻扎。各省边境及外蒙古,均照局外中立之例办理。不使两国军队,稍为侵越。如有闯入界内者,中国自当竭力拦阻,不得视为有乖平和。但满洲外国驻扎军队,尚未撤退各地方,中国因力所不及,恐难实行局外中立之例。然东三省疆土权利,两国无论孰胜孰败,仍归中国自主,不得占据。
两国皆覆牒承认。美国又向日俄两国劝告:“划定交战之地,不侵犯满洲行政。”于是三国公认交战之地限于辽河以东,以其西为中立区域。
当国际法未发达时,学者之论,有所谓完全中立、不完全中立者。今则无复此说。既为中立,即须完全。而中立条件中,“不以土地供给两交战国之利用”,实其尤要者也。今也,日俄两国之作战,皆在我国之地,则我国果得谓之中立矣乎?或引英国国际学者之说,谓“弱小中立国之地,时亦有为交战国所占据者。如英俄开战,丹麦中立。英俄或占据其土地,以资利用,丹麦固无可如何。以其无维持中立之实力也”。然彼乃事后之占据,此则划定于事先;彼之占据,纯出强力;我之划地,则由自认,实不得援以为例也。无已,则曰:“彼之据我土地而作战,实为我所无可如何;而我对于两国,实未尝有偏袒一国之意思。”以是为中立云尔。虽然,此实为后来开一恶例。日攻青岛之役,即其显著者也。
战事既起,我国沿交战区域之地,屯兵以防两国之侵入。两国侵轶之事,虽时或不免(以俄人为多),幸未有大问题发生。及俄人反攻辽阳失败后,出奇兵自辽西中立地侵日。我国不能御。遂以自沟邦子至新民屯之铁道,为中立地与交战地之界。
至于两国战时,或征发我国人民,使服劳役;或则征收其器物,此为无可如何之事。我国民且因此受有损失,外人断不得指此为破坏中立而责我也。当我国宣告中立时,日外部之覆文云:
除俄占领地方之外,日本当与俄国出同样之举措,以尊重贵国之中立。帝国与俄国,以干戈相见,本非出于侵略。若当战局告终,牺牲贵国,借以获得领土,殊非帝国本意。至在贵国领域中,兵马冲要之区,临时有所措置,则一以军事上必要之原因,非敢有损于贵国之主权也。
此所谓无损我国之主权者,衡以纯正之法理,疑问自然甚多。然既许他人作战于我土地,事实上即无可如何。要之许他人作战于我土地,终不免在国际法上,开一极恶之先例耳。
日俄之胜负,既已判明,交战之事实,遂成过去。我国所当汲汲者,则日俄战后,我国当如何措置应付之问题耳。当时国内有力之舆论,凡得三说:
(一)谓日俄战事将毕时,我国宜乘机将《中俄条约》宣告废弃。同时与英交涉,将威海卫收回。俄既战败,其在满洲之权利,终已不能维持,与其转移于日,毋宁交还于中。英据威海,本以防俄旅顺。旅顺既由我收回,威海之占据,即失其目的。况当时威海租借之约,本云与旅顺借约年限相同。在法理上,英实无以为难也。日英方睦,庸不免于联合把持。然俄人嫉妒日英之心,未尝不可利用。至于日本,牺牲数十万人之生命,十余万万之金钱,诚不能令其一无所获。然当由我自主,就无损主权之范围内,与以相当之权利。不可太阿倒持,由彼为政也。此主以机速之外交手段谋解决者。
第65章 日俄战争(10)()
(二)为中国速与日本交涉之说。此说谓满洲之地,既由日人夺之于俄,断不能无条件还我。既曰有条件,与其俟彼提出,或竟由彼与俄处分,尚不如由我提出之为得。彼之所愿欲,无损于我者,不妨开诚布公,与之协商。与之争持于前,而仍不免放弃于后,尚不如自始即开诚布公之为得也。此主以光明正大之外交手段谋解决者(主此说者,多欲援中俄伊犁交涉为前例)。
(三)则欲以满洲为一立宪王国,由中国之皇帝兼王之,如奥、匈、瑞、挪之例。此说实受外论之影响。当时外论,有欲以满洲为永世中立地者。“盖满洲之地,利权无限;我国既不能自保,又不克以独力开发,则终不免于各国之攘夺。而以满洲地域之广大,种族之错杂,各种问题之纠纷,设使一听各国自由竞争于其间,将不免成为远东之巴尔干半岛。莫如先由有关系之国,以条约明确保障,使为永世中立之地,庶可化干戈为玉帛也。”外人之论如此。我国人士,采择其意。又以(1)满洲之形势,本可独成一区,欲使之独立发达。(2)我国是时,立宪之论方盛。全国同时举办,势或有所为难,清朝又不免于深闭而固拒。欲先推行之于满洲,观其利弊,而中原可资为借鉴;且先推行之于清朝之故乡,亦可以减少满人之阻力也。此说谋在内政上为一大改革,而在外交上,兼可博得国际之同情,以阻一二国鲸吞蚕食之志者。
以上三说,各有理由。当时『政府』而有精神,外交而有手段,固亦未尝不可采用。然尸居余气之满洲『政府』,则何足以语此?亦惟束手以待人之处分而已。迨日俄之和议既开,而外人处分我之时期乃至。
日俄议和时,我国曾以公文照会两国,谓“和约条件,有涉及中国者,非得中国之承认,不能有效”云。日本报纸,颇议我为好强硬之言;又责我不知彼之好意。我国报纸,则反唇讥之曰:“我国之权利,皆以软弱而丧失;驯致贻友邦之忧。苟使事事皆守强硬之宗旨,非以赤血、黑铁来者,必不放弃,则所丧失之权利,必不致如今日之多;贻友邦之忧,亦不必如今日之甚也。”又曰:“涉及我之条件,当得我之承认,非关好意恶意也。假使日本今日,以好意割让东京于我,不得我之承认,能有效乎?”此等议论,非不言语妙天下,然空言抗议,究何裨于实事哉?日俄条约既成,小村全权,乃更来我国。以十一月二十六日(阳历12月10日)与我订结《满洲善后协约》如下:
中国『政府』承认日俄讲和条约第五条、第六条俄国让与日本各项。
日本『政府』,承认遵行中俄两国缔结之租借地及筑造铁路诸条约。
由此条约,中国遂将前此断送于俄之权利,又断送之于日。案旅大可转租与否,《中俄条约》无明文。然胶州湾、威海卫、广州湾之租借,咸与旅大『性』质相同。胶约第一章第五条云:“德国将来,无论何时,不得将此项由中国借去之地段,转借于别国。”又第三条云:“中国『政府』,将该地施行主权之权利,不自有之,而永借之于德国。”旅约第二条云:“租界境内,俄国应享租主之权利。”此“租主之权利”即德约所云“施行主权之权利”也。然则施行主权之权利在彼,主权仍在于我。愿否将施行主权之权利,另行租借与别一人,系属主权之行动;彼安得租借与人?况乎胶约明定不得转租,事同一律,可以援引者邪?然此时则惟有事实问题,安有从容讲论法理之余地。况夫威海借约,与旅大期限相同。旅约苟废,威约效力即随之消灭。狡焉思启封疆者,何国蔑有?外交上又生一重困难邪?
《满洲善后协约》又有所谓附约者。其条件如下:
(一)中国『政府』,于日俄两国军队撤退后,开下列地方为商埠。
(甲)盛京省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
(乙)吉林省之长春、吉林、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
(丙)黑龙江省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二)如俄国允将满洲铁路护卫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商别项办法;日本之南满守路兵,亦一律照办。又如满洲地方平静,中国能周密保护外人生命财产时,日本亦可与俄国将护路兵撤退。
(六)中国『政府』允将安东、奉天间军用铁路,仍由日本『政府』接续经营,改为专运各国商工货物铁路。除运兵归国,耽延12个月不计外,以2年为改良竣工之期。自改良竣工之日起,以15年为限。届期,双方请他国评价人一名,妥定该铁路各物件价格,售与中国。至该铁路改良办法,由日本承办人员与中国特派员,妥实商议。
所有办理该路事务,中国『政府』援照《东清铁路条约》,派员查察、经理。
(七)中日两国『政府』,为增进交通运输起见,准南满洲铁路,与中国各铁路,接续联络。
(九)已经开埠之营口,暨虽允开埠,尚未开办之安东县、奉天府各地方,划定租界之办法,应由中日两国官员,另行妥商厘订。
(十)中国『政府』,允设一中日合办材木公司,以采伐鸭绿江右岸之森林。
(十一)满韩交界陆路通商,彼此以最惠国之例待遇。
以上各条款,无一不扩充权利于日俄条约以外。日人谓不乘机牟利,亦未免食言而肥矣。日人于此次战役,所牺牲者诚巨。谓其能丝毫不享权利,夫固情理所必无。然必欲一袭俄人之所为,则未免于以暴易暴。我国『政府』,何难据理力争,另行提出条件,与之商办?于三省可开放者开放之,主权必不容放弃者坚持之。非徒为我国保权利,亦所以弭争『乱』之原,而保世界之和平也。而乃束手无策,唯命是从。此则庸懦误国之罪,百口莫能自解者矣。
由此条约所生之结果,则日俄两国以长春为界,瓜分我国之铁路,而南满、北满之名词生焉。日本既获得南满,乃得陇望蜀,更垂涎于内蒙,俄人被限于北满,则亡羊补牢,思取偿于蒙、新。于是东蒙之名词,继南满而生;外蒙之交涉,并新疆而起,皆势所必至也。(辽东西自古为中国郡县,合关东三省而称为满洲,已觉不词。犹可曰:清当入关以前,据辽东西者亦若干年,而盛京且为其陪都也。若南北满之名词,则亘古未闻。蒙古自古以大漠为界,分漠南漠北。即今所谓内外也。而日人偏自造一东蒙之称,不亦异乎?)日人既攫得南满之权利,则事事模仿俄人之所为。光绪三十二年(1906)五月,设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资本2亿元。其半出自日本『政府』,即以铁路及其附属财产充之。又其半,名为听中日两国人入股,实则中国人无一入股者),此即俄人之东清铁路公司。七月,又设立关东州都督府,其权限亦与俄之关东省总督无大出入。而又设总领事于奉天,其权限,与其本国之知事相同,此则变本而加厉者也。满韩铁路连接,为日俄交涉条件之一。日人必欲达此目的,故于日俄战时,赶速造成安奉军用铁路。虽曰为运输计,亦以为交涉地也。我既许其改造,则日本之目的遂达。此路照附约,本应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动工。而日人延至宣统元年,始行着手。转以交涉囗囗,于六月二十一日,提出最后通牒,径行兴工,开自由行动之恶例。营口、安东、奉天各商埠,由两国派员划定租界,文本明白。乃民国十五年(1926),我国欲撤废奉天“洋土货专照”,日、英、美领事,竟曲解此条,谓奉天府所辖地面,即为商埠范围。岂不异哉?(洋土货专照,为光绪三十三年〈1907〉总税务司所条陈,经税务处批准者。以当时东三省商务未兴,为招徕外商计,领有此项专照者,均可免其重行征税。其章程本云试办。并有“嗣后如有窒碍,仍可变通办理”之语。今东省交通便利,商贾争趋。以有此项专照,故我国所失税款甚多。民国十五年〈1926〉,奉天欲将此项专照撤废,先从事于整理。乃照会各国领事:“自是年十一月一日起,领此项专照者,均须注明商埠之名,不得泛指一城一县,如沈阳、安东等类。其有持赴非商埠区域者,即作无效。”日领吉田茂,遽偕英领威尔泌孙,美领索哥敏,向省署抗议,谓“依据满洲附约第九条,奉天府所辖地面即为商埠范围,不得故意缩小。如有所改变,必须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云云。其曲解条文,至于如此,亦可异矣。我国虽力向抗议。然撤销专照之事,卒因此延未实行)。陆路关税减轻,为俄人所享之特惠。我国初与外国通商时,不甚计及征税之利益;并以陆路交通不便,特示宽大。今则东北一隅,铁轨四通,实为全国之冠。而犹留此特殊办法,为外人侵略之利器。《九国关税条约》欲以“秉公调剂”四字,裁抑一两国独享之特权,而迁延至今,犹未收效,岂不重可慨邪?(陆路通商,始于俄国。咸丰以前之条约,均为无税。光绪七年〈1881〉,收回伊犁,重订《陆路通商章程》。订明“两国边境百里内,为无税区域。俄商运货物至天津、肃州者,照海关税则,三分减一”。其后《东省铁路条约》第十条,及条例第三条,皆规定“中国于铁道交界之地,设立税关。由铁道输出入之货物,照海关税率,三分减一”。铁路竣工之后,中国迄未设立税关。及《满洲善后协约附约》中国许开商埠多处,俄人恐中国在开放之地设立税关,于彼特权有损,乃要求中国协定北满税关章程。三十三年〈1907〉,六月,两国派员议定大纲。明年六月,由吉林交涉局与俄总领事按大纲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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