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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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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18。1。2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这是一国『政府』以鼓励本国出口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担保体系。在此体系下,本国出口厂商或本国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可以得到国家设立的专门担保机构的担保,实际上是官方担保,当外国进口商亦即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该担保机构承担担保的风险。承保的金额通常为合同额的85%~95%或70%~80%,有时为鼓励出口可达100%,且国家对出口商和银行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待遇。

    担保的期限可分为短期(6个月)、中期和长期。有的国家为了手续简单而采用一年投保一次的综合短期担保方式。但对于中长期担保,出于金额大、期限长,常采用逐笔审批的方式,一般为2—15年。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为厂商分担出口商所受的风险,有利于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和提供贷款的安全保障。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业务项目,一般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承担的出口风险。这些出口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政治风险,二是经济风险。前者是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战争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后者是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无力偿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18。1。3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这是『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产品的补贴。补贴的目的在于刺激受补贴产品的出口。

    按照补贴实施方式,可以将出口补贴分为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是指『政府』给予出口企业直接的现金补贴,这是一种最原始的补贴方式。从世界各国的贸易实践看,得到『政府』直接出口补贴的行业主要是农业和一些幼稚产业。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使出口企业得到收入或价格的支持。它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政府』为出口企业提供优惠贷款;(2)『政府』潜在的直接转让资金和债务,即提供贷款担保;(3)『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即减税、免税或退税;(3)『政府』提供货物、技术等中介服务,或购买货物;(5)『政府』向基金机构拨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代替『政府』履行某些职能;(6)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收入的支持。

    18。1。4 商品倾销(dumping)

    商品倾销是指一国的企业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甚至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抛售产品,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占领国外市场、最后获得垄断利润为目的的行为。商品倾销通常由私人大企业进行,但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直接对外进行商品倾销。

    倾销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偶然『性』倾销。这是对已过销售旺季的商品,或公司改营其他业务,把“剩余产品”在外国抛售。(2)间歇『性』倾销。这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是成本价格,在外国市场倾销,垄断市场后再提价。(3)长期『性』倾销。这是产品以低于国内价格出售,但出口价格高于生产成本,采用规模经济来扩大生产,降低成本。

    倾销有以下三个构成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等。

    (2)低价销售的行为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对进口国的某个或几个生产厂商的不利的影响。

    (3)损害与低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倾销,才能够依据反倾销法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

    18。1。6 外汇倾销

    外汇倾销是指一国『政府』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手段来达到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的目的。这是向外倾销商品和争夺国外市场的一种特殊手段。

    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可以起到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和降低进口商品竞争能力的作用。因为,货币贬值意味着本国货币兑换外国货币比率的降低,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商品用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故提高了商品竞争能力;反之,进口商品用本国货币表示的价格则提高,故降低了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因此,可以起到扩大出口和限制进口的作用。

    外汇倾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货币贬值程度应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程度。因为本国货币贬值往往会带来物价上涨。当货币贬值程度与物价上涨程度恰好抵消的时候。那么,对外商品出口价格优势也就消失,外汇倾销的条件便不存在。在实际生活中,物价上涨与货币贬值之间有一迟滞现象,即货币贬值是一次『性』的而物价上涨有一个过程。出口商可以利用这一迟滞『性』现象来获取外汇倾销的利益。所以,外汇倾销可以带动出口,但只是暂时的。它既有利的一面,也有弊的一面。(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或采取其他报复『性』措施。否则将抵消货币贬值的作用。

    18。1。7 促进出口的组织措施

    这种组织措施主要包括:

    (1)设立专门的促进出口的组织机构,研究和制定出口政策。

    (2)建立商业情报网,加强国外市场情报服务工作。许多国家都设立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并在海外建立商业情报网,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的情报。

    (3)设立贸易中心,组织贸易博览会。贸易中心是永久『性』的设施,可举办贸易展览会、进行咨询服务等;贸易博览会是流动『性』的展出,这些工作可使外国厂商更好地了解本国商品,从而起到促销的作用。

18。2 出口管制() 
18。2。1 出口管制的含义与对象

    出口管制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的管理和控制。世界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各国对贸易实行干预政策的基本点是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并且政策的倾向越来越偏向于鼓励出口。但是,许多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往往对某些产品,特别是战略物资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实行管制,以限制或禁止这类商品的出口。出口管制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往往运用出口管制作为其实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

    出口管制的商品一般有以下几类:

    (1)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资料。如军事设备、武器、军舰、飞机、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先进的机器设备及其技术资料等。对这类商品实行出口管制,主要是从“国家安全”和“军事防务”的需要出发,以及从保持科技领先地位和经济优势的需要考虑。

    (2)国内生产和生活紧缺的物资。其目的是保证国内生产和生活需要,抑制国内该商品价格上涨,稳定国内市场。如西方各国往往对石油、煤炭等能源商品实行出口管制。

    (3)需要“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这是为了缓和与进口国的贸易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下或迫于对方的压力,不得不对某些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实行出口管制。

    (4)历史文物和艺术珍品。这是出于保护本国文化艺术遗产和弘扬民族精神的需要而采取的出口管制措施。

    (5)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和出口额大的商品。对于一些出口商品单一、出口市场集中,且该商品的市场价格容易出现波动的发展中国家来讲,对这类商品的出口管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市场价格,保证正常的经济收入。比如,欧佩克(opec)对成员国的石油产量和出口量进行控制,以稳定石油价格。

    (6)被列入对进口国或地区进行经济制裁的商品。各种在经济制裁范围内的贸易禁运,实际上就是禁止出口。

    (7)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各国对这类特殊商品都规定需特许才能出口。

    (8)跨国公司的某些产品。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大量投资,虽然会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可能利用国际贸易活动损害后者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利益,如实施“转移定价”等。因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利用出口管制手段来制约跨国公司的这类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8。2。2 出口管制的目的与形式

    一国实行出口管制,主要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的,具体可分为:

    (1)政治与军事的目的。通过限制或禁止某些可能增强其他国家军事实力的物资,特别是战略物资的对外出口,来维护本国或国家集团的政治利益与安全。同时,也通过禁止向某国或某国家集团出售产品与技术,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

    (2)经济的目的。对出口商品进行管制,可以限制某些短缺物资的外流,有利于本国对商品价格的管制,减少出口需求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冲击。同时,出口管制有助于保护国内经济资源,使国内保持一定数量的物资储备,从而利用本国的资源来发展国内的加工工业。

    出口管制在形式上,可分为单边出口管制和多边出口管制:

    (1)单边出口管制。单边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案,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例如美国『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出口管制法等在美国商务部设立贸易管制局,专门办理出口管制的具体事务,美国绝大部分受出口管制的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都在该局办理。

    为了加强单边出口管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根据国内外情况和对外政策的变化,制定和修改出口管制法等。

    (2)多边出口管制。多边出口管制是几个国家『政府』出于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理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理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然后由各参加国根据上述精神,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具体管制和出口申报手续。例如,过去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和“瓦瑟纳尔协定”就是典型的国际『性』多边出口管制机构。

    18。2。3 出口管制的程序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出口管制的程序是,其有关机构根据出口管制的有关法案制定出口管制货单和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而列入出口管制的商品,必须办理出口申报手续,获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

    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务部贸易管理局负责制定出口管制货单和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在管制货单中列有各种需要管制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号码、商品单位及其所需的出口许可证类别等。在输往国别分组管制表中将商品输往国家或地区分成z、s、y、p、w、q、t、v八个组,实行从严到宽不同程度的管制。如中国1949年建国之初被划在y组,1950年朝鲜战争后降至z组,即所谓敌对国家。1972年发表《中美联合公报》后,重被列y组,1980年又被单独列为p组,即非敌对国。1983年被改为v组,即友好的非盟国。

    对出口受管制的商品,出口商必须向贸易管理局申请出口许可证。美国的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种:

    (1)一般许可证。一般许可证也称普通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管理十分松动。一般而言,出口这类商品时,出口商在出口报关表上填清管制货单上这类商品的普通许可证编号,再经海关核算,就算办妥了出口许可证。

    (2)特种许可证。特种许可证必须向有关机构专门申请。出口商在许可证上要填清商品的名称、数量、管制编号以及输出用途,再附上有关交易的证明书和说明书,呈送有关机构审批,获准后才能出口商品。那些涉及所谓“国家安全”的商品,还要提交更高层的机构审批,如不予批准,则禁止出口。可见,出口管制成了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外实行政治歧视和贸易歧视的重要工具。

    此外,在实践中,各国还常常采用经济制裁或贸易制裁的方法来管理贸易。

    【相关链接】巴黎统筹委员会与“瓦瑟纳尔协定”

    巴黎统筹委员会(the coordinating for 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s)是1950年1月1日在英、美、法三国主导下,由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葡萄牙、挪威、联邦德国、日本、希腊、澳大利亚、土耳其和西班牙等17个成员国组成的一个国际『性』出口管制组织。“巴统”总部设在巴黎。1950年初,该委员会下设调查小组,主管对苏联、东欧和中国等国家的“禁运”。1952年又增设了一个所谓“中国委员会”(china mittee),以加强对中国的“禁运”。1957年,取消“中国委员会”。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1971年6月,在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开放对中国贸易后,“巴统”即取消对中国的禁运,对中国出口的管制货单不断减少。1994年3月31日,作为冷战产物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宣布解散。

    为防止武器和具有军事用途的高技术产品落入潜在的敌对国之手,1996年9月,美国与其他32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关于常规武器与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控制的瓦瑟纳尔协定》(简称《瓦瑟纳尔协定》)。在此基础上,又建立了一个新的多边出口控制机制。与“巴统”相比,“瓦瑟纳尔协定”是一个十分松散的组织。它把出口决定权留给各国『政府』,而不像以前的“巴统”有权禁止向华约组织国家出口高技术产品。它没有正式列举被管制的国家,只在口头上将伊朗、伊拉克、朝鲜和比利时四国列入管制对象;它也不要求成员国将其出口许可证送交审议。成员国可以参照共同原则和清单自行决定实施出口管制的措施和方式,自行批准本国的出口许可。

18。3 经济特区() 
18。3。1 经济特区的含义与特点

    经济特区是指实行特殊经济贸易政策的地区,它通常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也有在关境以内的)划出一定区域,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采取一些特殊的开放政策,用减免关税、提供良好基础设施等优惠措施,吸引外国资本和外国技术,发展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及其他事业,以达到利用外资和促进外贸发展等经济目的。

    经济特区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以扩大出口贸易、开发经济和提高技术水平为目的。建立经济特区的首要目的是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在此基础上,通过发展出口加工业,吸收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开发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提高国内生产的技术水平。

    (2)具有开放的投资环境。经济特区大都提供优惠待遇,同时国家还采取财政措施等对特区的生产经营进行扶持,并简化各种行政手续,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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