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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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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努力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见和以法治为基础的贸易体制和市场环境。

    总之,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将会为世界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将会在更加广泛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

    20。5。3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对策与保护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宏观对策

    按照wto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中国入世后应采取以下对策:

    (1)抓住时机,扩大出口。

    (2)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我国有比较优势的产业。

    (3)加速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4)加快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5)有效利用外资,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和优化。

    (6)调整国内政策,降低调整成本,提高调整效果。

    (7)加速各类专业人才的培养。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经济安全与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民族经济和走向工业化的过程中,一般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这是由它们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实力决定的。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必然要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这种保护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关税壁垒措施。中国现在的平均关税已达到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今后不会成为主要的保护手段。二是非关税壁垒措施。其中主要是许可制度、数量限制和各种行政审批制度。

    如何评价我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呢?应该说,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这种保护是必要的,也是迫不得已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相当大的负作用,这就是导致了国内企业效益差、成本高、质量低,大多数企业无法同国外企业竞争,这正是保护落后的结果。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可以利用外向型出口导向战略代替进口替代战略,并具备了打开国内市场和打进国际市场的能力和条件。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加入wto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入世是国内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其一,入世后,中国的保护政策和手段将会发生变化。

    入世后,中国将基本放弃贸易保护政策,转而采取以贸易自由化为主的自由贸易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相结合的管理贸易政策,这是由中国国情和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所决定的。

    放弃贸易保护政策并非意味着放弃保护。现阶段,如果放弃保护,中国的国内市场仍有被洋货占领的可能,中国的民族工业仍有被跨国公司挤垮的可能,而这种状况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的,中国入世就意味着中国将接受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放弃已往的贸易保护政策。事实上,绝对的贸易自由是不存在的。wto中其他缔约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一方面接受和执行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另一方面又利用wto的原则漏洞,或公然违背wto的原则,采取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措施。尤其是在新保护主义抬头,第三次保护主义浪『潮』尚未平落的今天,没有一丝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中国入世之后将如何进行保护呢?保护的手段仍然是两种。一是关税,关税逐渐下调后,我们将主要利用灵活的差别关税来进行保护;二是非关税限制措施,许可证虽然将逐年减少,但在二三年内仍将被使用。过去大量的行政审批手续是不能再用了,我们将转而向其他国家一样使用更加隐蔽的非关税限制措施,如技术标准限制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等。

    与此同时,wto原则所允许使用的手段,特别是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措施,我们都要充分利用。这主要是三个保护条款:即保护幼稚产业条款、保护国际收支条款和保障条款。其中第1个条款和第3个条款的实际『操』作都相当困难。特别是第1个保护幼稚产业条款,因为“幼稚产业”很难界定,所以只有少数国家使用过。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利用。保护国际收支条款被使用得最多,我国也可利用这一条。

    其二,中国入世以后,保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都将发生变化。

    (1)保护的『性』质变了。中国加入wto之前的保护可以说是一种基本无限制的随意保护。我国采取的各种保护手段,无论是关税手段还是非关税限制措施,都是根据中国国情和国内需要而采用的,不受wto的有关法律条款的限制,也不必担心遭受其他国家的报复。中国加入wto之后,我们所能采取的保护是一种有限制的合法条款,这是中国入世后必须履行的义务。wto对如何进行保护和如何防止滥用保护都有严格的规定。

    (2)保护的时间变了。过去我们所进行的保护并无具体的时间限制,但是入世以后的保护多数都有时间限制。一些保护是暂时的,一些保护是过渡『性』的,一些保护是有阶段『性』的。例如,如果我们利用保护幼稚产业条款对我国的某个行业进行保护,按规定一般是3—4年的时间。如果我们援引保护国际收支条款采取保护措施,时间也不能太长,一旦国际收支状况得到改善,为此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就必须停止。

    (3)保护的范围变了。中国入世以后保护范围无疑将会明显地缩小,再像过去那样什么都保护肯定是不行了,只能有保有舍。这就是目前国家要进行产业排队的原因,而且保护的范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小。

    为了更有效地对我国的民族工业实施必要保护,需要进行产业排队,分清轻重缓急,决定取舍,以便确定被保护行业和被保护产品的名单。这样做实质上就是一次产业政策的调整。

【案例与实践】中国加入WTO第一案——中国与日本的农产品贸易摩擦() 
曾被预言为“入世”后中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案的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最终通过双边协商得以解决。2001年12月21日,在日本对中国大葱、香菇、兰草席出口启动为期一年的反倾销调查的最后一天,也就是日本『政府』必须就是否对中国这三种农产品进口正式设限作出决定的当天,当时的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和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平沼赳夫、农林产业大臣部勤在北京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问题达成协议。中日间因农产品贸易争端而一触即发的贸易战在最后一刻拨云见日。

    2000年12月22日,日本宣布对大葱、鲜香菇、兰草席等三种主要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是否构成倾销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以决定是否最终实行长达4年之久的全面进口限制。

    2001年4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葱、香菇、兰草席这三种农产品实施为期200天的临时保障措施。根据日本『政府』的决定,当中国向日本出口的大葱、香菇、兰草席超过1997—1999年3年间平均对日出口量时,超出部分将征收高额关税,分别为大葱256%、香菇266%、兰草席106%。时间一直持续到2001年11月8日。

    此后,日本国内的其他一些行业协会也趁机提出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进口保护,涉及的品种多达20多种,这对中国农业和轻工业产品的出口构成了极大威胁。日本方面声称,中国农业产品对日出口剧增,对日本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为了保障日本农民利益,不得不援引wto保障措施条款而临时设限,此举符合wto规则。但据中国有关方面的统计,以上三种农产品对日本的出口并未出现激增,更不能得出对日产业形成损害的结论。据中国海关的资料统计,受紧急进口限制的三种产品对日年贸易额仅1。5亿美元,根本不足以对日本国内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作为反击,中国『政府』在日本单方面采取临时紧急限制进口措施2个月后的2001年6月21日,宣布了自己的报复『性』措施,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车载无线电话和空气调节器三种进口商品征收特别关税,税率为100%。

    为了防止中日之间贸易争端的扩大化,促进中日两国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2001年6月26日,中国外经贸部提出希望中日双方通过磋商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此后,从2001年7月3日至12月19日,中日两国『政府』和民间的代表分别在北京、上海、多哈、东京为解决贸易争端举行了多次磋商,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双方均表示愿意从维护两国经贸合作大局出发,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在这期间,因日本对这三种农产品进口设限,使中国以种植生产出口这三种农产品为生的农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害,一些地方的菜农甚至面临着绝收的困境。据有关部门估计,此次贸易争端中,中国的直接损失高达1亿美元。同时,贸易争端也使得日本对华汽车、车载无线电话、空气调节器等产品的出口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出口数量出现了急剧下降的势头。

    2001年12月21日,中日双方达成共识,日方决定不启动对从中国进口三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中方决定撤销对日本三种商品的特别关税措施。

    结论与启示: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历经一年的波澜起伏终于风平浪静。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贸易摩擦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副产物,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发生一些贸易摩擦是不可避免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贸易摩擦是好事,是提出问题、建立机制、完善防范措施的过程。然而,如果不严格遵循世贸组织规则,采取歧视『性』贸易保护措施,贸易双方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贸易伙伴间从维护经贸关系发展的大局出发,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贸易纠纷是最佳的选择。

    案例思考:结合案例回答我国如何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摩擦?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什么是国民待遇条款?二者有何不同?

    2。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作用?

    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非歧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4。什么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5。什么是世界贸易组织?它有哪些主要内容?

    6。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7。我国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8。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哪些机遇与挑战?企业应采取哪些对策?

    9。结合2001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实践,分析我国加入wto对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

    10。案例分析:某年加拿大安大略省谷物生产联合会提出投诉,指责美国向加拿大出口的玉米得到『政府』补贴,随之加拿大展开反补贴调查,美加之间农产品贸易争端就此开始。次年3月加拿大进口事务审理委员会作出了美国出口的玉米带有『政府』补贴的裁决,理由之一是美国作为世界上一个主要的玉米出口国,理应对世界谷物价格大幅度下跌负责。

    关贸总协定在受理了这起贸易争端之后,有关专家小组对此作了结论:加拿大进口事务审理委员会的裁决不符合《东京回合补贴法》第6条,因为没有一个确凿的证据表明是进口了带有补贴的美国玉米造成了对加拿大玉米生产实质『性』的损害。专家小组的报告建议,加拿大应根据《东京回合补贴法》来制定本国的反补贴措施。专家小组在3月26日向关贸总协定有关委员会提交了这份报告之后,加拿大表示接受这份报告。因此,美国和关贸总协定其他缔约方对加拿大迅速解决这起贸易争端表示赞赏。

    问:为什么专家小组作出了加拿大进口事务审理委员会的裁决不符合《东京回合补贴法》第6条的结论?

21。1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引子】国际服务贸易是从一个国家内的服务经济基础上通过服务业的国际化和国际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它起先是为国内人民提供各种服务以获得报酬,随着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和国际分工的发展造成各国经济活动的相互依赖,加强了彼此利益的渗透,使得各国的服务业随同其他生产要素一道国际化了。国际分工和协作是国际服务贸易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动因。

    21。1。1 服务贸易的含义与作用

    服务是指服务主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或所尽的义务。换句话说,服务就是为个人或企业所做的工作或行为。服务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而服务的客体也同样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服务提供者通过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为服务接受者提供有益的工作或帮助行为。这是对服务所作的最一般的定义。

    有学者将服务定义为“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并索取报酬的活动”,看来并不准确和恰当,因为服务并非只有提供活劳动这种唯一形式,也并非都是作为“奴仆”或“侍者”侍候他人的。现代社会除了直接接触提供服务,更大量的是通过信息、文字、语言、咨询、大众传播等媒介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再者,服务也并非一定要索取报酬,不少服务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如公用图书馆、大众广播等社会公益机构或公共福利机构。只有当服务作为交易行为进行贸易或等价交换时,它才是可支付的或有报酬的。这就把服务和服务贸易清楚地区别开来了。服务工作与服务经济(服务贸易)之间存在着差异,这一点是不能混淆的。

    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对服务及服务经济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逐渐形成一个共识,就是服务与生产是同等重要的,他们提出“生产者服务”也是经济增长的动力,这对传统经济理论是一个很大的突破。这里,“生产者服务”是指为最后消费或进一步生产而提供服务的生产者所使用的中间投入。这些生产者大多使用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作为主要的投入,因而其产出包含有大量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服务,于是生产者服务可以促进生产专业化,扩大资本与知识密集型生产,从而提高劳动及其他要素的生产率。

    20世纪80年代中叶,加拿大经济学家里德尔对服务下了一个比较严密的定义:在服务为服务接受者带来一种变化时,它是提供时间、地点和形态效用的经济活动。服务是靠生产对接受者有所动作而产生的;接受者接受一部分劳动;生产者与接受者在相互作用中产生服务。

    1987年,经济学家希尔对服务提出了一个具备一致特征的一般『性』定义,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这个定义是:服务即是生产者的活动会改善其他一些经济单位的状况。它既可以改善消费单位的商品的物质形态,又可以改善某些人的肉体或精神状况。服务生产的显著特点是对其他经济单位的商品或个人增加价值。总之,服务在其生产时一定要交付,并由消费者获得。更为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加拿大经济学家赫伯特。g。格鲁伯和迈克尔。a。沃克创造『性』地提出了“物化服务”的概念。“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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