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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1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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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之后主动报警。

    目前正在对小罗所损毁的atm机进行评估,待结果出来以后,将对其依法刑事拘留,作进一步处理。

    写完这篇,林善若将正扬律所最近代理的两个案子又做了一个解析。

    弟代兄签字借款兄未委托不担责

    案情:

    杨大明、杨小明是两兄弟。2014年11月21日,杨大明在外地打电话向朋友曾小米约定借款50000元。

    随后,杨小明找到曾小米拿走借款50000元。并写下了一张欠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欠条上的欠款人处写着‘杨小明代杨大明‘。

    借款到期后,曾小米催问多次。杨大明、杨小明都不还钱。无奈之下,曾小米向法院起诉要求杨大明、杨小明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杨大明、杨小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说明借款情形。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超人律师断案:

    超人律师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小明向原告曾小米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依法予以确认。杨小明应对上述借款5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

    曾小米要求杨大明、杨小明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欠条上‘杨大明‘的签名是杨小明所写,曾小米未提交证据证明杨大明委托杨小明向其借款50000元,杨大明也未追认杨小明签字借款,所以该借贷关系对杨大明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杨小明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而杨大明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最终,法院也是判决杨小明归还曾小米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岳父欠款女婿工资被扣不是互负债务不能抵销

    案情:

    2014年5月至6月份,朱某在某家具厂为曾某做木工活,共计27天,经结算,曾某应给付朱某工资4090元。

    朱某前去领取工资时,曾某却拿出一张欠条来说朱某的岳父姚某以前借了曾某9800元钱未还,朱某的工资要抵销其岳父的借款。

    朱某不同意,而曾某坚持要求抵销。无奈之下,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090元。

    超人律师断案:

    超人律师认为,曾某对朱某负到期债务工资4090元,朱某的岳父姚某对曾某负到期债务借款9800元。

    依据《华夏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是互负到期债务,而是曾某欠朱某的工资,而朱某的岳父又欠曾某的钱,因此曾某不能擅自扣朱某的工资来抵销朱某岳父的欠款。

    经过超人律师的详细讲解以及明确告诉曾某可以另行起诉朱某的岳父追讨欠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曾某支付了朱某的工资。

    整理好了超人律师帮帮团的普法文章,林善若美美地伸了个懒腰,应该休息了,明天还要与李超一起讨论案子。

    想起李超,林善若脸上就露出了两个浅浅的酒窝。

    和李超一起创办正扬律所,一起追寻公平正义,是她最舒心的事情,她很享受这个过程。

    林善若正要关灯睡觉的时候,电话响了。

    林善若看着手机脸上露出甜蜜的笑容,眼波流转,心底欣喜地想道:“这个时候李超打电话来做什么?难道想我了?”

    接通电话后,林善若惊呼出声,“什么?你被人刺杀,现在在医院?!我马上到!”

    挂完电话,林善若立马穿戴好衣服,赶紧出门直奔医院。(未完待续。)

第267章 幕后黑手() 
ps:正版读者请稍等,本书开始防盗,明早8点再更新正常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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