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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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襊2P网贷先后曝出“卷款跑路”事件,这些P2P借贷平台不仅对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缺乏监管,有些甚至自身参与交易。这些事例说明利用互联网积攒大数据识别风险,将是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同时P2P行业也需要规范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规定出台。但在P2P借贷中,往往存在着广泛的分散的参与者、错综复杂的借贷关系,即信息与资金的交叉多线条性关系。在这种信息与资金的广泛散点和网格状互联中,产生了金融监管中最需严格审慎处理的公众利益问题,以及对于资金流监测、宏观调控效果等诸多监管技术问题。P2P借款使其在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时具有类似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但没有受到监管或监管不充分,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是指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作为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即承认具备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四倍。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这是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它的出台将为全国的民间金融改革提供示范。

    1。总体状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民间融资根据交易主体、融资用途与利率水平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生活急需,融资规模小且大多不计利息或利息低微。二是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款人实力、信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的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融资的最主要方式。三是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的民间融资。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标会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资。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运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保证金”、职工集资、合股经营、吸纳外地资金入股等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2。民间融资存在的现实基础

    (1)民间融资的地缘优势和非正式资源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民间融资通过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和人脉、商脉等社会网络关系建立起来,对借款人的信誉、经济状况都有充分的认知,且信息获取更为便捷、成本更低。此外,民间借贷可以利用各种非正式的信息场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民间资金供给充分是民间融资存在的主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内在冲动。

    (3)正规金融体系信贷供给不足。近几年来,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十分旺盛,但往往缺乏有效抵押物,信用记录不健全,往往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或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金额无法满足其需要,还需要借助于民间借贷。

    3。市场规模

    2008年5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织了针对民间借贷的调查。调查对象包括7500户中小企业、11000户自然人以及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组织。据测算,民间融资额大约为2。5万亿元,也就是说占到当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8%左右。民间借贷相对活跃、利率水平相对较高的主要有两类地区:一是中小企业众多的江浙、广东、福建等东部地区;二是矿产等资源较为丰富的内蒙古、山西、云南和新疆等地区。

    4。民间融资主要风险分析

    (1)融资中介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等准金融机构“越界经营”,变相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将社会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投给大户,放大了融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

    (2)民间融资利率高,易陷入“庞氏骗局”。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以高回报诱揽资金的现象非常盛行。但高昂的借贷利率使实体经营利润难以支撑,一些资金实力弱的债务人只能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回报,制造赚钱假象,使众多投资者陷入“庞氏骗局”。

    (3)法律风险。民间融资门槛低,大部分民间融资多为信用贷款,签订借据或书面合同是其主要的操作形式。由于借贷手续简单,约束力较弱,为解决纠纷留下隐患。部分口头协议的借贷活动在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难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

    (4)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传导。在经济下行周期或市场资金面较紧的时候,民间融资的风险易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银行业体系传递扩散,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企业或个人以贷款、票据、信用卡套现从银行套取低息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二是银行内部员工直接或充当中间人参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从中牟利;三是担保公司等超越经营范围违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活动,危及与之合作的银行资金安全;四是以银行为平台的民间融资借贷当事人,利用银行在某些业务环节存在的内控缺陷,将借贷纠纷导致的损失转嫁于银行。

    5。影子银行判断

    民间融资的利率高、规范性差,放大了融资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在经济下行周期或市场资金面较紧的时候,民间融资的风险易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银行业体系传递扩散,属于狭义上的影子银行。
第三方理财机构
    1。总体状况

    所谓第三方理财机构是指由独立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中介理财顾问机构。第三方理财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本身并非金融产品的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而是基于相对中立的立场,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理财咨询、中介撮合等服务。

    第三方理财最早出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2006年5月,作为国内第一家理财事务所的北京优先理财事务所开始运作,标志着第三方理财正式走向了国内理财市场。目前,第三方理财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第三方理财机构按照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般性监管。

    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特点为:

    (1)相对独立的地位。第三方理财机构主要提供理财咨询顾问服务,能够根据客户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提供最佳资产配置组合和专业理财规划与建议,帮助客户规避理财风险、获得更大的理财收益。从发达国家的行业发展规律看,为确保其独立性,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向客户收取服务费,以避免与金融机构产生直接利益关联,影响其中立地位和专业判断。

    (2)业务的多样化。在分业经营的格局下,第三方理财企业的优势在于它能跨行业提供多样化的理财产品咨询顾问服务,这种服务比银行和证券、保险公司等提供的服务更加全面。此外,有些第三方理财机构还提供房产、艺术品等非金融投资服务。

    (3)服务的个性化。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的是综合理财规划战略与方案,侧重的是量身定做和个性化。第三方理财应当以客户利益和价值最优化为核心,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主要业务与盈利模式

    第三方理财业务的基本模式是客户首先选择和聘用独立理财顾问;在理财顾问的协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而测试风险承受能力;在设定理财的目标后,选择不同的理财组合和投资工具,实现理财目标。

    一般较为常见的盈利模式有:第一,理财规划、咨询服务。对于第三方理财机构而言,向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收益相对稳定,也更能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第二,销售理财产品。国内第三方理财机构还从事信托产品、“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的推荐和销售业务。第三方理财机构在其中发挥中介、撮合的作用,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收取认购费用或业绩返还。第三,代客理财服务。有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既提供咨询服务,又进行代客理财。

    3。风险状况和主要问题

    第一,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优势在于以第三方身份弥补了客户在对金融机构的信息理解和信息使用中的不利地位,帮助客户规避风险,提供理财收益。以第三方理财机构的设立目的而言,其本身不应当经手资金,当其向客户推荐产品后,客户与理财产品的提供者建立直接销售关系。因此,在典型的第三方理财业务中,其本身并不存在影子银行的一般特征。

    第二,道德风险问题。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佣金激励机制和售出为止的展业方式,更可能导致强调收益隐瞒风险的销售行为,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有三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声誉风险。一些第三方理财机构在对外宣传中擅用“银行资金托管”等词语,或在企业产品推荐资料中,声称与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和筛选方面有深度合作,借用商业银行声誉增信。如发生客户利益受损,则可能会引发银行声誉风险。二是客户信息安全风险。为准确找到符合条件的高净值客户进行推销,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处搜集符合标准的客户名单和信息。三是非正常资金往来风险。有部分机构与客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在客户投资受损时,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可能有连带责任,包括基层员工的操作风险。
小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部分网络公司开始尝试金融中介业务,但由于技术等原因,并未受到严格的监管。此外,民间借贷属于典型的影子银行,目前亦游离于监管之外。对这些业务需要保持密切关注,适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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