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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阴谋-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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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不厌诈,大家其实已经事先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作为东道主,丹麦整个提案出来也算分内之事,但“丹麦提案”为什么最后还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呢?
“丹麦提案”最大的败笔是仅仅提出了长期合作的共同愿景,却从框架和原则上彻底抛弃了《京都议定书》,这正是发展中国家的心理底线。
“丹麦提案”的意思是,以前达成的共识、协议什么的难免勾起发达国家不快的回忆,这样影响和谐,也就不再纠缠过去了,大家一起在一张白纸上描绘更宏伟的蓝图。
不过这次描绘人类蓝图的主笔是欧美的发达国家,草案要求将应付气候变化的融资拨款大权交给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银行。这样一来,发达国家便拥有了一项特殊权利,它们可以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表现”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最后当家做主的显然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只能眼巴巴等待着可怜的援助资金。
根据该草案设定的人均排放标准,发达国家可以比发展中国家多排放一倍的温室气体,即从现在起到2050年,发达国家可人均累积排放吨温室气体,而发展中国家人均只可累积排放吨。发达国家处处吵着闹着向世界发展中国家推销*、平等,但在碳排放权上却把原则、道义给全忘到脑后去了。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泄密的“丹麦提案”(2)
按以前气候谈判所确立的原则,在全球的减排中,发达国家义无反顾应该作出表率,在地球的污染史中,发达国家的“贡献”无疑是最大的,但丹麦提案中发达国家的责任却推得干干净净,这像发达国家在聚餐,吃到酒足饭饱,然后把发展中国家拉到桌子上来,最后算账时,大家AA制。
在与中国进行了3天的闭门磋商后,“77国集团加中国”2009年主席、苏丹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召开新闻发布会,代表77国集团宣布反对“丹麦提案”,对丹麦首相拉斯姆森进行了严厉批评。
“这份文件的出笼,让我们对谈判程序非常失望,因为明显没有同发展中国家进行过足够的磋商、缺少透明度,其中更多反映的是美国和欧盟的意见,而没有怎么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国际乐施会代表团的政策观察员科阿茨(barry coates)对CBN记者表示,这不是很公平。
“丹麦提案”显然触发了发展中国家最敏感的神经。对世界气候问题最不积极的发达国家明显是推卸责任,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明显是一种污辱。
“丹麦提案”也引起了聚焦在哥本哈根的环保人士的气愤,使抗议达到了一个高潮。
“丹麦提案”公布的当天晚上,这种气愤达到顶峰,来自非洲国家的参会代表选择在大会主会场——贝拉中心的媒体中心不远处大声演讲、抗议,宣称发展中国家将成为气候变化问题的最终受害者,一时间听众云集,阻碍了会场内部的交通。
“丹麦提案”激起的愤怒还在会场里飘荡,为数不少的环保活动分子在大会的媒体中心外高喊:“我们要气候正义!”
备受谴责的“丹麦提案”的泄露,引发了发展中国家对东道主在透明性和公正度上的“信任危机”。
人们不禁要问,如此重要的文件提前泄露出来,是有意还是无意?
相对于“气候门”,“丹麦提案”保密起来可能困难许多,经手的人太多了,它有众多“泄密”的渠道。但这也可能是一种试水温的手段。
就像武广高速铁路的票价,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商定,在武广高铁正式开通后,实行试运行价,一等车票780,二等国标490。
这里有一个很技术的手段,是试运行价,理由是未进行最终的成本核算,还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只要一细想,就感觉这里绝对是大忽悠,你这样说把那些做预算做分析的脸往哪里搁啊。对于任何一个项目,要是事先没有一个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就能让老板下决心吗?就能从银行或国库里把钱要出来吗?
其实国家发改委及铁道部这样可以给自己找一个台阶下,如果消费者真承受不起,武广高铁只是来回运椅子,那降价在所难免。如果乘车人数有保证,可以一直试定价下去,就像津京城际高速铁路的票价已经试运行了一年多时间,也没有要变的意思。
国际谈判中,各方可以运用各种技巧与手段,最终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至于手段如何,就另当别论了。
但在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阶段,这个“丹麦提案”却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从事后各方愤怒的反应来看,显然超出了制定者的预期。
如果排除主动泄密的可能,我们可以设想“丹麦提案”确实可以起到出奇制胜的作用,在各国元首到来的紧要关头,把方案抛出来,可以给发展中国家一个措手不及。
丹麦作为东道主,自然不希望这个气候大会给开得虎头蛇尾,自编自导一出苦肉计,未尝没有可能。事后,丹麦不停地表态说这只是一个草案,只是一些初步的不成熟的想法,触犯了众怒,只好给自己一个台阶下。
但不信任的氛围已经在哥本哈根蔓延,一个彼此缺乏信任的谈判过程无法走得更远。
天下也没有不透风的墙,由于气候谈判利益攸关方太多,去找内鬼可能有一些难度。唯一肯定的是,一个看似平静的气候大会,斗争是多么激烈,刀光剑影,你来我往,充满了火药味。只是“泄密”、国际间谍等给人们提供了一些兴奋点。
作为反击,在“丹麦提案”面世之后,中国、印度、巴西及南非参与制定的“四国文本”也逐渐浮出水面,在国际场合必然进行一些针锋相对的斗争。
这下代表发展中国家立场的“四国文本”与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丹麦提案”正式展开了巅峰对决。
“四国文本”并没有多少新鲜的东西,该文本坚持的是《京都议定书》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就是说在应对全球气候上,主要责任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任意排放就行了。你们要减排就请自便,就不要让发展中国家来凑热闹了,发展经济哪家不排二氧化碳,不让排不是扼杀一个国家的发展权么?
“丹麦提案”与“四国文本”之间的差异,主要落在“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等方面,而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基本上一直围绕着这一系列问题展开。
“丹麦提案”最大败笔被认为是抛开《京都议定书》,而实际上《京都议定书》美国都没能承认,并拒绝签订,有什么可遵守的呢?发展中国家所坚持的有区别的国际责任究竟是什么呢?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明显有些吃亏啊,为什么他们当初愿意提出这样的原则呢?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岂不是授发展中国家以柄,发展中国家紧紧咬住这两个原则不放,否则发达国家将在道义上失分,发达国家拼命想把这些东西从条约中删除又为哪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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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苦的气候谈判之路(1)
要说清这些,则需要翻翻联合国气候谈判的历史账,为什么有些前期确定的原则引来这么大的争议,美国为什么会一直与气候谈判较真,发展中国家在里面又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极端恶劣的天气逐渐增多,如暴雨、洪涝、沙尘暴、森林火灾等,而还伴随着荒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湖泊水位下降、海平面上升、冰川消融,水资源供需矛盾等,这是人类必须共同面对的挑战。
某一个地方污染了,可能灾害局限在某个地方,但地球是不停地运转的,海洋和天空是大家共同的户外活动场地,不可能说我就整天待在自己家里,足不出户。现在的气候谈判就是大家坐着,看这个户外活动场地的治理。
单靠一个国家在那里大声呼吁,显然是不行的,必须村里所有人都出一分力。
地球是一个公共产品,这就导致一个问题,谁来主要负责,义务怎么分担。在一个花园小区中,有一些健身器材什么的,大家都可以来使用,先到先得,坏了有物业管理的人来修理,反正这也是从物业管理费中扣取的。
但放大到整个国际社会,就不可能这么和谐了,首先是没有像物业管理这样的角色。
这就涉及责任分担的问题,这也开始了漫长的吵架过程,都想尽量少承担责任,多享受权利,人为了利益必须斤斤计较,国家显然也一样。
人们一谈到联合国气候谈判就会提到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实这也不是一下从地里冒出来的,前面还有较长的一段铺垫。
在共同治理地球时,就需要一个公共的机构,来对地球的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有数据才有说服力,也才可能对症下药。中国有句古话叫因病施治,本来只是一个小感冒,却当成重症病人来治,开非常多的药方,花了钱不说,对人的身体也是有害的。
因此,先易后难,先搞个研究机构,定时发一些数据,人们只有在数据的指导下才可能采取科学的行动。所以,在全球气候谈判前先有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就是本书开头提到“气候门”的主角。
IPCC是在1988年由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署共同发起,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各种问题展开定期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评估,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意见。
这个机构的作用毋庸置疑是最为重要的,其实前面也说到过,英国在这个机构中最有话语权,或者说是垄断。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不仅是科学问题和环境问题,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谈判更是政治和外交问题,斗争的实质是争夺未来在能源发展和经济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国际上开会,一般都是无休止的争吵,本着成员国平等的规定,全世界将近200多个主权国家,都会挨个发言,完整地走一圈,估计也要好几天,更何况总有卡扎菲这样的主,在2009年的联大一般性辩论上,这伙计兴奋起来讲了94分钟。
这些会议一般都不会有什么结果,最后怎么样呢,都是一些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诸多宣言、公报或其他文件,隔靴搔痒。
1989年11月,国际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在荷兰诺德韦克举行。大会通过了《关于防止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的诺德韦克宣言》,这才算是联合国气候问题正式迈出第一步,提出了讨论气候变化的日程表。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艰苦的气候谈判之路(2)
又经过3年多的吵吵闹闹,总算有一个结果,那就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大家能体会到联合国的办事效率了吧。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我们可以将这看作是全球气候谈判的第一个阶段。
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如它的名称,只是一个框架公约,尽管它要求各缔约方采取国家措施和政策控制气候变化,但是对具体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政策没有进行至少是导向性的进一步规定。发达国家的缔约方的承诺也是空泛的,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制对象、控制目标、承诺期限都模糊不清。
《公约》仅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回复到其1990年的水平,但没有为发达国家规定减排的量化指标。
因此,在《公约》生效后,地球上各村民代表又忙活着看怎么弥补这个公约所带来的缺陷,在“框架公约”之外再通过一个议定书成为续展谈判的立法目标。
到了5年后的1997年12月1日至11日,在日本京都举行了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会议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终于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由于人们的习惯,都直接叫它《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解决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定指标,不再空喊口号了。本着国际人道主义原则,这次大会给发达国家打造了一批铁马甲,你未来的碳排放就只能在这个水平了,否则要承担国际后果。
而对发展中国家根本没有任何的硬性要求,想排哪就排哪,当时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也很小,在设计者眼里,就算撑死了,也不可能排多少的,毕竟发达国家才是大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地球村里的村民分了几个档次,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各个档次的权利和义务是各不相同的。
当然,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据理力争的结果,它们大多处于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如果从这个时候就开始定指标,那甭发展了,发展中国家将没有权利再多增加汽车,没有必要再多穿衣服,因为生产一件衣服也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
《京都议定书》,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它有硬性的指标,没有达到的话,要负国际责任,因此需要各国议会、政府批准,只有大多数国家批准了才可能生效。
《京都议定书》正式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订批准国家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要占到39个工业化国家总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一个是国家的总数要占到参与国的55%。
附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参与国的分类
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附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1所列的39个工业化国家缔约方 电子书 分享网站
艰苦的气候谈判之路(3)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欧洲经济共同体、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附3:15次联合国气候大会列表
时间 地点 会议成果
1995年 德国柏林 会议通过柏林授权书等文件,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行动保护气候进行磋商。
1996年 瑞士日内瓦 会议就“柏林授权”所涉及的“议定书”起草问题进行讨论,未获一致意见
1997年 日本京都 通过《京都议定书》,规定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1998年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一直以整体出现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分化为3个集团,一是小岛国集团,二是期待获得发达国家援助的国家,三是中国和印度,不承诺减排任务。
1999年 德国波恩 通过了《公约》附件—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温室气体清单技术审查指南、全球气候观测系统报告编写指南等。
2000年 荷兰海牙 谈判形成欧盟—美国等—发展中大国(中国、印度)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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