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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史-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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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把安置犯人同解决吃饭问题结合起来的做法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农业经
济逐步发展起来。
随着流放制的发展,尤其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其他经济部门也建立起
来,如纽卡斯尔的煤矿以及各地的面粉厂、木材厂、屠宰场、采石场、制砖
厂、石灰窑、造船厂,等等。这样既为安置犯人劳动开辟了天地,又发展了
流犯殖民地的工矿企业经济。无论是农业的发展或是工矿业的发展,都具有
重大的历史意义。这是澳大利亚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① 今塔斯马尼亚岛。

第三节流犯殖民地的社会制度
一、经济政治体制
开始时,澳大利亚的经济是单一的农业经济,没有任何工业。劳动力是
犯人,因此那时的经济体制是单一的以犯人为劳动力的农场制,属国家所有
制性质。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大部分生活必需品要靠远在数万里之外的母国
提供,甚至必需的经费、生产工具、种籽、牲畜也需要母国提供。为此首任
总督菲利普上校制定了上文提到的维持和发展流放殖民地的基本方针。以经
济体制言,即土地恩赐制和犯人劳动力指派制。推行这种体制产生了两个良
好的结果:一是解决了本殖民区的衣食住问题,一是打破了单一的国营农场
所有制,出现了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四种经济形式。第一种是殖民当局举办的
农场、牧场和工矿企业;第二种是军政官员举办的农牧场和商业网点;第三
种是自由移民举办的农场、牧场和工商业企业;第四种是由被释放的犯人所
举办的小型农牧场。后三种属私人个体经济形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后三种
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形成了私有制,而前一种日益衰落,以至泯灭。私有制
的出现是澳大利亚历史发展进程中带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使绵延数万
年之久的原始共有社会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
这后三种经济形态以生产商品粮、商品畜牧产品和某些小工业品为主要
目的,从而具有浓厚的资本主义经营性质,但它们都还部分地使用指派的犯
人劳动,因而弱化了其资本主义性质。
这种经济体制的主要特点是:①主要劳动力是犯人,由政府指派犯人到
私营经济部门进行无偿劳动,只供给食宿,因此,生产劳动是强制性的。②
与这种劳动体制相适应的则是私营经济部门(主要是农牧业)的产品由殖民
当局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监狱犯人和管理犯人的军政官员的需要。③私营经
济的发展主要依赖流放制的发展,即犯人的增多。流放制的发展就意味着英
国政府向流犯殖民地提供更多的经费,而这些经费通过统购统供制渠道转到
私营农牧场主之手成为生产领域的资本。总之,这时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是
以英国向这里划拨的经费的增多为准。澳大利亚经济史家R·V ·杰克逊写道:
“在1820 年以前,澳大利亚的私营部门产量的增长主要是由政府向监狱供应
粮食和其他必需品的数量来决定的。”① 
在这种经济体制下,通过流放制这个渠道把英国的劳动力(犯人)、资
本(英国政府为维持流放殖民地的经费) 和先进生产技术(主要是自由移民), 
引入澳大利亚,并使三者有机地结合于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经济形态。
这种所有制显然是一种落后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把私营经济同犯人劳动
力、国家维持犯人流放地的经费混合一体的经济体制。主要劳动力呈强制性、
奴隶性,而产品分配又采取统购统供形式,因而没有劳动力市场,也没有商
品市场。这里虽有交易,但大部分是“为适应英国政府的需要并在英国做出
的行政决议的结果。”①强制性的劳动指派制是这种落后性的集中表现。虽然
如此但是这种经济所有制为后来的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制度是军人专政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核
① 
R·Jackson,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National Australian University Press,P。2,

1987。 
① 
R·Jackson,Austral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19th Century,P。3。


心是总督拥有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和财政的绝大权力,如赦免犯人、缓
刑、加刑、征兵、维持法纪、制定法律、保卫移民区、赐与土地、征税等权
力。总督既是军队首长,又是行政、立法、司法的首脑,并以军权作基础,
这显然是军事专制制度。
总督之下,设副总督,1803 年塔斯马尼亚殖民区设立后,那里设有副总
督。负责殖民区行政工作的是行政秘书。司法机构有军事法庭、刑事法庭和
民事裁判法庭。法庭由3—5 名法官组成,并任命一名法官为首席法官。军事
法庭主要镇压流犯及其叛乱,刑事法庭主要处理自由移民刑事案件,而民事
裁判法庭处理自由移民间的各种纠纷案件。
1823 年以前,立法大权在总督手中,但是同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在新南威
尔士流犯殖民区设立立法会议作为总督的咨询机构,从而立法权由总督和立
法会议共有,即这个立法机构分担了总督的一部分立法权。同时设有行政会
议,该机构是在行政上协助总督。立法会议的权力是根据法令而获得的,而
行政会议权力是由英王赐予的。参加行政会议的人员是总督、殖民地政府的
秘书、财务官员、保安团司令官、英国国教主持人、总测量师,他们都是英
王委派的官吏。立法议会的议员起初都是由英国殖民部大臣指派,且又是殖
民地政府官员,后来有一部分民选议员,而这些人先由总督提名,再由殖民
大臣批准。
在1808 年以前,总督之下还设有军事长官,称保安团司令官,但自1808 
年“布莱事件”后,总督兼任保安团司令官。
总督权力的保证是以他为首的一支军队。因前四任总督均是海军军官,
故保安团属海军,直接由英国海军部管理。1810 年麦夸里以总督兼保安司令
官来任职。由于他是陆军军官,自此后,该保安团属陆军,由陆军部管理。
这支军队虽主要是用于镇压和威慑流犯,但对普通自由移民亦起专政作用。
殖民当局利用这支部队的火枪来执行严刑峻法,建立起森严秩序。专政的主
要对象是犯人。
总督的权力来自母国政府,因此他要受母国政府的遥控,换言之他必须
对母国内阁负责。英国国会对殖民地有完全的立法权,并通过内阁之殖民大
臣把权力再转授给总督。所有这些就决定了总督必须唯母国政府之命是从。
从1823 年立法议会建立时起,这种军人专制制度开始逐步向资产阶级民
主制演变。
二、流犯的劳动体制
流犯既是主要劳动力,又是专政的对象。以主要的劳力言,他们无论是
在农场劳动,或是在工矿企业劳动,都是在专门设置的管理人员和监工的严
格监督下进行的,犯人的衣食住都由政府提供。规定犯人劳动时间:星期一
至星期五,每日劳动10 个小时,星期六劳动六小时。
除了一部分犯人为政府办的农场或企业劳动外,还有一部分犯人被指派
为私人劳动,即在私人办的农场或工矿企业中劳动。指派犯人为私人干活的
制度,最初是由菲利普总督确立的,目的是鼓励自由移民从事农业,好解决
当时的饥馑。1789 年9 月英国政府颁布指令,批准了菲利普的这一做法。1804 
年明文规定指派制作为一种制度,是由金总督在任职期完成的,他颁布了一
项有关指派制的条例。条例规定:(一)雇主供给犯人衣食住;(二)犯人
劳动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劳动10 小时,星期六为6 小时;(三)

其余时间,犯人可自由支配,如给雇主干活,雇主要付报酬;(四)工作全
年工资男犯10 英镑,女犯7 英镑。因而指派制迅速发展起来,到19 世纪30 
年代出现了高潮,例如在1838 年新南威尔士有犯人3。8 万人,而为私人干活
的就有2。6 万人。1835 年在范迪门全部1。7 万人犯人中,有1。2 万人被指派
充当私人仆役。指派制的另一种形式是,政府派一些犯人为某些官吏干活,
政府发给犯人生活费用和提供住宿,以此作为对官吏的一种报酬。
犯人来后,他们究竟被派到为政府工作,还是为私人工作,这与他本人
的技能、文化程度、原来的社会地位以及过去在狱中和来时途中的表现有很
大关系,同时也与到后碰上的运气有很大关系。犯人的工作地点是极不稳定
的。此外犯人也经常从一个雇主转移到另一个雇主,或从雇主那里转向政府
那里,抑或从政府那里,转向雇主那里。有些犯人刑满释放后,如再犯第二
次罪,要严加处理。一般说来,留下为政府工作的是那些有熟练技术的犯人。
雇主认为不合适而被送回的犯人,如犯第二次罪行而被判带镣铐劳动或被送
流放,都严加管制。
犯人的生活待遇是极其低微而恶劣的,实际上就是一种变态的奴隶制。
为政府劳动或指派给官员的犯人,名义上是由政府供以衣食住,但正常供应
从未有过。以伙食而论,由于伙食管理人员营私舞弊,犯人既吃不好又吃不
饱,尤其在大饥馑年代。许多年来,犯人的食物朝不保夕,饭食淡而无味,
缺乏营养,肉多是腌制的,蔬菜和鲜肉很少供应,故犯人患坏血病、痢疾及
其他疾病的很多。犯人的衣服供应也是极坏的。每当一批衣服运来时,当即
被分配完毕,且供应衣服很不及时,头两年(1788—1789 )根本未发过像样
的衣服。1800 年偶尔发过一次衬衫和裤子,后来直到1819 年才发过一些巴
腊马塔织布厂用羊毛织成的“巴腊马塔布”。犯人的住处更是一塌糊涂。他
们的住所称收容所,为此在各地建立了许多收容所。收容所一般三层楼房,
室内悬挂着木架,架上栓有吊铺,每人所用面积仅长7 英尺宽20 英吋,可见
拥挤程度了。收容所还是政府调派犯人的办公处,一切犯人的调派都在收容
所里办理手续。至于说为私人干活的犯人的生活情况如何,这要看雇主的悭
吝程度了,总的说来,他们的情况不可能比为政府工作的犯人好多少。
在犯人中最苦的是那些女犯,她们因种种难以言述原因被践踏蹂躏,从
表面看来,她们“道德败坏,蛮横任性而放荡”。但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
显然与英国社会不公正有密切关系。
总之,流犯的指派制本身就是军事专制制度的体现。
三、惩罚流犯再犯罪的严酷制度
军事专制制度的另一重要体现是对流犯的惩罚制度。对待犯人最残暴的
是惩罚所谓第二次犯罪的犯人的酷刑。鞭刑是酷刑中的一种,如犯人玩忽职
守、不服从命令、旷工、酗酒、对雇主傲慢均会遭到鞭刑的判处。依据犯人
犯过失和罪过的程度,可判处50—1000 鞭不等。除官员、监工可鞭打犯人外,
雇主亦可鞭打犯人。鞭刑之后的犯人,尤其遭千鞭之后的犯人,其惨状令人
目不忍睹,不寒而栗。所以广大群众对鞭刑十分厌恶。因此有些官吏审理案
件往往在自己家中。以避免遭到社会谴责。戈·格林伍德指出:“鞭刑永远
是一种残酷的刑罚。”被鞭笞的人几乎都怀有复仇的心理,或刺杀监工,或
刺杀雇主,刺杀后便逃往山林为强人,如被抓回,轻者终身监禁,重者处以
绞刑。鞭刑是一种普遍的刑法,仅1830—1837 年间就有4。2 万人遭鞭刑。

监禁和绞刑也是残暴的刑法。这两种刑法都是对那些犯第二次罪行的犯
人用的。所谓第二次犯罪是来澳流放期间的犯罪。在澳大利亚一些地方建立
了监狱,如麦夸里港、莫尔顿湾、纽卡斯尔、诺福克岛和范迪门等处。这种
监狱实际上是在澳大利亚以内的流放地,所以有人说这是“监狱中的监狱”,
“流放地的流放地”。因为整个澳大利亚是一个大监狱,一个大流放地,因
此从英伦三岛来的犯人一般不再送往监狱。被判处这种刑罚的是那些犯有抢
动、暴行和偷窃罪的犯人。
绞刑,亦称绞决,是对那些判处死刑的犯人采用的一种酷刑,但不是对
所有判死刑的犯人都处以绞刑。例如 1811—1817年有86人处死刑,其中被
绞决的只有26人。绞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因此绞决行刑时要把刑场附近
的犯人都召集来围观,进行威慑。
流放犯人服刑期限的详细情况因缺乏档案,已无从详细查考只有零星的
材料。流刑主要有三种:七年流刑、十四年流刑和终身流放。在1810年以前
来澳犯人2/3以上是流刑七年的,服十四年的是少数;在1812年到1817年
被判七年流刑和终身流刑的人数是相等的。女犯在1817年以前约占犯人总数
的20%,其中2/3的被判七年流刑。
四、对流犯的释放政策
英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殖民当局对犯人释放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有的是以
法律、法案、条例形式颁布的,有的是惯例,即不成文法,但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现择其要者叙述如下:
1、提前释放。布里斯班总督执政时制定了一个有关提前释放犯人的具体
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凡被判处七年流刑者,有四年品行端正,就可以获得
释放证;凡被判处十四年流刑者,有六年品行端正就可以获取释放证;凡被
判处终身流放者,有八年品行端正就可以获得释放证。
2、赦免证,亦称赦免状。有两种:绝对赦免状和有条件赦免状。这两种
赦免状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获状后可立即返回英国,而后者非要在原判期满
后方可回国。不愿返回或不能立即返回的释放犯,一般要赐给土地。大部分
释放犯安置到豪克斯布里河流域,那里土地肥美,宜于发展农牧业。
3、假释证,对于那些一贯表现勤劳和品行良好,但又不够发给赦免证的
犯人,政府发给假释证,总督往往把假释证发给那些品行端正而有特殊贡献
和才能的犯人,免除他们的强制性劳役,允许他们在所属警区内出卖劳动力
谋生,政府不再提供生活费和住宿,但没有公民权,即不能充当原告,也不
能拥有土地。假释证属临时性质,政府可随时因持有者的过失和犯罪而撤销。
颁发假释证的制度到1813年已成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惯例。
这些对待犯人的宽厚政策在流犯殖民地时期起了巨大作用,但遗憾的是
那些腐败的官员们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犯人对暴政的反抗多采取怠工、逃
亡、刺杀监工和雇主,到犯人忍无可忍而矛盾极度尖锐化时便爆发起义。在
流犯殖民地时期最著名的起义是爱尔兰犯人的1800年起义。是年3月,爱尔
兰犯人威廉·约翰斯顿在纽卡斯尔山林中集合了一批爱尔兰犯人,用棍棒、
铁锹和步枪武装起来,提出了“从盎格鲁—撒克逊人压迫下解放出来!”的
口号,原计划起义者向豪克斯布里进军,然后夺取悉尼。但由于叛徒告密,
加之脱离广大群众,口号也不正确,一旦政府军调来镇压,便失败了。首领
被绞死,主要骨干处鞭刑后被送往纽卡斯尔流放地挖煤。流犯殖民地形成一

整套管理犯人的制度。这种制度显然是一种残酷的制度,但澳大利亚社会正
是从这里作为起点的。

第三章
流犯殖民地时期——民族资本主义的起点
(1788—1830) 
从1788 年起,澳在利亚开始沦为英国的移民殖民地。但是澳大利亚这个
移民殖民地和其他英属移民殖民地,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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