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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光荣与梦想-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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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粗暴执法,也不难理解城管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已经到了过街老鼠的地步了,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被执法者也常以特别的方式来反抗城管执法。

    2006年6月,成都市一女摊主在反抗城管执法时,竟然用尿水泼洒城管

    2006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一摊主的三轮车被城管大队没收,摊主手持切刀将一城管队员刺死

    2008年1月,南京市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用辣椒水喷向街头摊贩,一位老大爷实在看不过去,拿起刚买的鸡蛋就向城管砸去

    2008年4月,深圳市一女摊贩在抵抗城管执法时,将一名城管协管员的下体咬伤

    2009年11月,广州市城管委一副主任表示,“广州市每年被打伤的城管达200人,是被打商贩的100倍”。无论“城管被打是商贩的100倍”是否属实,它所传递出来的都是一个危险的信号:“主政者加强城管暴力的动机和意愿依然强烈,而且事实上持续对商贩的打压也易使冲突升级,随着主政者对商贩暴戾想象思维的越走越远,城管与商贩冲突的恶性循环必然会加剧并不断扩大,局面必将朝着不可收拾的方向发展。”《被打城管百倍于商贩是危险信号》,司徒望,《东方早报》,2009年12月2日。

    城管执法人员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猫鼠游戏”,甚至发生暴力对抗等极端事件,从小的方面来看,只是城管队伍本身的问题,城管队伍执法蛮横、监督不力,而从大方面来看,在城管与百姓对垒的背后,却有着深层次的制度原因。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分散在各部门,“满街都是大盖帽”,“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现象严重,群众啧有烦言。为改变“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状况,1997年,以《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为契机,北京市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率先展开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效遏制了“三乱”现象。这一制度此后逐渐在全国推开,到2005年底,全国共308个城市进行了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到2007年12月,全国开展城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城市已达1076个,包括804个县级市。

    伴随着城管综合执法权试点在全国的扩大,城管权力范围也不断扩大。1997年,国务院法制办批复文件只给予城管五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到2002年,城管处罚权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市容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无照商贩、侵占道路等七个方面,内容庞杂,事无巨细。有人作过统计,北京城管的执法覆盖13个领域,拥有三百多项职权。

    在权力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城管部门的权限却始终未能理顺。有关部门把所有复杂疑难而利益不大的边边角角职能,全部转让给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始终扮演着“捡破烂”的角色,只要没人管的事儿都会找城管。

    在承担“捡破烂”角色背后,城管自身面临着人员素质不高,经费保障不足的尴尬。尽管国务院文件再三明确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全国除了北京、厦门和青岛等少数城市,处在城管执法第一线的人员基本上都不是公务员编制。在一些基层城管部门,由于没有实现全额财政拨款,城管人员的工资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来源主要是收费和罚款,致使城管牟利、趋利现象频繁发生,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还按照执法力度给予城管部门奖励。

第二部分 第107节:法为(14)

    城管制度实行这么多年来,始终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城管的法定地位及权责,这是造成城管暴力执法的根源所在。

    没有全国统一性法规可依,无充足财政拨款支持,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处理的又都是社会死角问题,城管执法中不断发生暴力冲突也似乎就不可避免了。

    5年前的2003年,孙志刚在收容站被打死,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2008年,魏文华被城管打死,一个总经理的死,理性文明的社会应该从鲜血和生命中去反思和改进。“管管城管”的声音早已响彻坊间,甚至有人强烈建议取消城管。尽管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80个地方政府中,已有38个为城管执法专门立法,但遗憾的是,人们始终没有看到卓有成效的举措以

    及城管自身形象的改观。

    从2008年开始,北京市颁布实施了《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此办法从实体上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从程序上具体规定了执法行为如何履行,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让城管执法权有了“边界”和“后盾”,这将使城管执法队伍逐步走向正规化。

    希冀当初发端于北京并推向全国的城管制度,也能借此机会加强城管的改革和管理,让城管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猫鼠暴力游戏”怪象彻底淡出历史的舞台。

    法治的光芒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志,它凝结着人类的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深知法治的价值与要义。

    在21世纪前十年,以“孙志刚案”、“佘祥林案”、“魏文华案”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案件的背后,是一个个公民对人权、法治和自由的追求,他们有的死了,有的还幸运地活着。而无论是在世抑或去世,都一次次地显露着司法制度以及执法者的种种缺憾。对于全社会而言,那一幕幕悲喜剧已经成为一个标本,其价值不仅在于促使人们反思司法活动存在的问题,还在于揭示社会管理观念和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的缺陷。

    在21世纪前十年间,中国社会还发生了一系列具有平民时代特色的法治、民权事件。

    2000年2月,西安三轮车夫吕福山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因“违章进城、违章营运”被西安市交管支队一大队民警查扣,吕福山不服处罚,向西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此后经过长达5年的漫长诉讼,2005年7月,吕福山终于讨回了他的三轮车

    2004年2月,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征用鸿桥村12公顷的集体土地,胡雪妹等150名村民以征地违法为由,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有关批复,由于国土资源部不予受理,2004年底,村民们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7月,上海市民邓维捷将三大国有银行以及中国银联告上法庭,要求取消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停止跨行查询收费的建议。2007年4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宣布,人民币银行卡境内ATM跨行查询停止收费

    进入21世纪后,中国逐步从英雄政府时代进入了平民政府时代。这些平民法治事件被具有平民政府特色的领导班子所采纳,并且从谏如流,迅速改变了原有的制度设计,保障了民权的不受侵害。

    在21世纪前十年间,一方面众多的“草根人物事件”在自下而上地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机构也在自上而下地推行各种法治举措,以保障民权不受侵犯。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就开始着手司法改革工作。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在处理疑案时采取“疑罪从无”的标准;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是法院系统第一次以纲要的形式推出阶段性改革规划;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明确了实施司法改革的意向,提出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 第108节:法为(15)

    此后,司法改革步伐明显加快,2003年5月,中央政法委牵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着手起草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方案。一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拉开序幕。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原则逐渐得到落实。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形成了涉及8个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此次司法改革集中在刑事程序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两大方面,注重以人为本的宗旨。这次改革的最大变化是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的下放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全国“严打”的形势下,为了从重从快惩罚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将一部分涉及公共治安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地方高院。此后,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部分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权也被下放到个别地方高院。,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在原有程序上多把一道关,程序上更加公正,一审二审法院对死刑案件也会办得更慎重,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的比例将会减少。

    在2005年,中国司法领域的透明度空前提高,佘祥林“杀妻”等冤案一次次被“揭底”,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受到空前关注。在这一年,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与透明监督、公众关注共同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新局面。

    在2003—2008年这五年里,中国立法机构审议了宪法修正案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共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08年3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有229件。

    2009年底,《侵权责任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部跨两

    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的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

    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首次

    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涉及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有

    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中国民法

    典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21世纪前十年的中国立法工作中,一个突出的立法亮点就是改善民生,保障民权成为立法中的重点指向。从物权法出台明确私人财产权,鲜明保护公民私权,到义务教育法全面修订,固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法律保障机制;从三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纳税负担,到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十年里,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绝大部分都直接涉及民生、民权问题。

    建设一个强大的国家,必须有支撑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在近二百年的中国近代历史中,国家的建设屡屡受挫,虽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治不彰显然是一个根本性的要素。“中国人不缺乏奋斗的勇气、革命的精神和爱国的激情,也不缺乏建国方略、五年纲要和十年规划之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针政策,中国少有的是法治主义的保守和审慎精神,以及依法治国的恒久建设目标。”《大国、法治国与国家责任》,高全喜,《权衡》,2006年08期。

    从人类历史的经验来看,凡是真正的持续强大的国家,而不是消耗型的短暂的所谓一时之强国,必定是一个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要靠一砂一石的凝聚;人权的尊重、保护和捍卫,要靠一个个细节兑现和积累。那些典型的平民法治事件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一个象征公民权利的符号,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件也已经成为一个里程碑,一个公民权利史上的里程碑。这些符号和里程碑,将会永远提醒着人们,要珍视和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第二部分 第109节:法为(16)

    只要中国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建设道路,就会建立起国家的自主性,就会建设一个持续强大的国家。让法治的光芒和煦地播撒,照遍千家万户,以惠及亿万民生,保障民权,实乃国家之幸,亦为百姓之福。

    〔导读提示〕

    新世纪以来,中国的自我形象和国际角色发生了怎样的改变?中国该如何面对国际上的“中国责任论”?中国应当和能够承担多大的国际责任?如何才能走出“置若罔闻”和“全面承担”的两难选择?

    在下一个十年,中国需要承担的国内责任有哪些?到2020年,中国能否实现“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目标?“自由思想价值观”的放大会不会导致“自由主义行为”的泛滥成灾?

    下一个十年:责任与自由

    国家作为一个行为主体,必须为其国民的安全、健康、幸福生活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同时,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应为全人类的安全、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承担和履行责任。

    ——杨多贵、周志田等(《国家健康报告》,科学出版社,2008年7月)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

    后记

    中国的责任

    在21世纪前十年间,中国迅速出现在全球体系的视野之中,中国的态度开始发挥影响力。这个迅猛地崛起为地球上的第二大重要国家,开始强势地展露自己的实力,有效地使用自己的话语权,而其自身也逐渐坦然地接受了“崛起的大国”这一耀眼光环。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中国传统的自我形象和在世界上的国家角色,始终都是一个饱受西方列强欺凌和屈辱的国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尤其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迅速走上了一条“和平崛起”和“民族复兴”的道路。中国经济的快速和持续发展以及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正在改变中国的世界形象和国际地位。60年的追赶,让世界再次听到了中国的声音,使中国能够更自信和从容地立足于世界,去探索自己的强国之路。面对世界一些国家的挑衅和发难,中国不再是一味的沉默,她也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明自己的立场,她也可以“不高兴”,甚至予以反击。

    既然已经崭露头角,就需要有“木秀于林”的自知与准备。中国在国际上越来越被看作是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的自我形象和国际角色也在悄然改变:从一个西方列强及其操纵之下的受害者,成为一个“正在和平崛起的大国”。而国际社会最关心的,已经不是中国能否成为世界大国的问题,而是中国将要成为什么样的世界大国。

    在国际社会上,提到大国人们经常谈到的是“大国责任”——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这也是大国或超级大国对于世界的基本承诺。随着中国的崛起,把中国视为理所当然的大国,并要求其承担必要的大国责任,这已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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