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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自杀之谜-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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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毒自杀的尸体,衣着一般较完整、整洁,有的甚至是新衣新装,衣服上可见服毒时漏下或者呕吐的残渣,衣兜内可有药瓶、药包或剩余的药品,有的还可能装着遗书。

  服毒尸体的征象:若服用腐蚀性毒物,口角、嘴唇及口腔粘膜有被腐蚀的征象(变色、糜烂、肿胀、坏死等)。如为强酸,可见凝固性坏死,强碱可见液化性坏死,硝酸可见黄色反应。如服用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可嗅出特殊气味。

  服用的毒品,农村以有机磷农药为主,城镇即以安眠药品为多,也有点燃煤气炉,紧闭门窗,或发动汽车,关闭车门、窗,利用一氧化碳中毒自杀的案例。

  ⑵自缢现场

  缢死亦称为吊死,是传统的自杀方式,也是当前自杀的主要方式之一。据四川省1986年的调查资料,缢死居城市自杀方式的第一位(41.7%),居农村的第二位(24.6%)。

  缢死现场多在偏静的小屋、瓜棚、作坊、厕所内,丛林中。室内现场常禁闭门窗。摆设整齐。不零乱,无搏斗痕迹,现场仅有死者足印。如在较高处自缢,尸体旁边有垫脚物或倒地的凳、椅、梯子等物。

  缢吊工具大多系绳索,如麻绳、布条、铁丝、腰带、围巾,也有利用自己发辫自缢的报告。我们曾报道过利用棉纱线自缢的罕见案例。还有的特殊情况,利用其他物体压迫颈部作缢死的工具,如卡是树杈上,挂在铁勾上,搁在桌椅边缘、床架横档上或楼梯扶手等。

  利用绳索自缢者,拴结绳索处可高可低,多利用房梁、横柱、窗条、窗顶横杆、门框横档等悬吊。自杀者自己能将绳索悬挂上去,在拴系绳索处留有自杀者的手印。

  缢索围绕颈部形成缢套,一般根据结扣固定与否分为活套与死套。死套结扣固定,缢索不滑动,周劲不缩小;活套缢索可滑动,周劲可缩小,常紧缚于头颈部。绳索多为1~2匝,也有绕多匝、双活套、环绕交叉式等。结扣的式样可有多种,如活结、死结、外科结、牛桩结等。

  缢吊体位,多数为两足离地,足尖下垂,有的尸体可呈站立位,或两膝屈曲的蹲位、坐位、跪位、半躺卧位,甚至仰卧位。

  自缢死亡者,多数衣着整齐,无拖拉破裂,偶有*自缢者。

  ⑶自勒现场

  勒死作为自杀手段者较少见,自勒死亡的现场,常有自杀案情或遗书,紧闭门窗,室内整洁,无搏斗痕迹。自勒者多采用仰卧位,颈部勒索结扣较少。死者可保持两手紧拉勒索或勒索缠绕手腕、紧拉的姿势。有时可见用短棒、螺丝刀等插入勒套中,扭紧固定。也有用重物紧系勒索、利用物体的重量下垂,使勒索紧系颈部,达到自杀的目的。

  ⑷触电现场

  触电自杀的现场,绝大多数在室内,也有在工厂和变电站的报道,而且电源线的走向奇特异常,常有触电装置,这常与自杀者有一定的电学知识有关。这些装置多是把电线的两端绝缘层剥去一段,让金属线裸露,一端通过拉线开关与电源接通,一端拴着死者肢体。有的装置则比较复杂,还有的将通电装置通入自己沐浴的澡盆内。室内现场除特殊的电源装置外,一般不零乱。自杀者体位多为仰卧位,也可为自然体位,尸体表面皮肤上留有电流斑或电烧伤。

  ⑸高坠现场

  高坠自杀现场常位于高楼、山崖峭壁、起重机吊塔或其他高层建筑物。一般将高坠现场分为三处,即坠落起跳点、空间、着陆点。在起跳点楼房的平台、栏杆、窗户、崖边留有自杀者的遗物,如鞋、帽、香烟及徘徊时留下的死者足迹、手印等痕迹。起跳点现场较整齐,无搏斗痕迹。空间若无其他电线、烟囱、树枝之类突出物体,则无痕迹出现,若有则可能留下身体与这些物体接触时的擦挂痕迹,着地点一般较起跳点的垂直点为远。

  (6)刎割现场

  以刎割方式自杀,现场除上述一般特征外,主要是割创血迹分布、创口特征以及成伤工具的位置。刎割时多采用坐位或站立位,创口多在喉结上部。死者上衣胸前和裤腿的前侧面有自上而下的血流柱,鞋袜背面及附近地面有从高处滴落的血迹。切破动脉时,血液可喷溅到较远的位置。成伤工具留在现场上,有的掉在血泊中或创腔内;有的也可在比较远的位置处发现,但毕竟是自杀者自身力量多能达到的地方。成伤工具一般较轻便,如菜刀、剃刀、小刀、手术刀、保险刀片等。自刎切割的部位必须是自己的习惯用手能达到的部位,多在颈部、大腿上方、胸腹部及手腕部。切口创口多平行,在创口两端可发现多条平行的浅表划痕,喉头、气管及食管多被切断;在颈椎骨体的表面,常有许多条浅表切划痕迹。刎割持刀手上,拇指与食指间常附有血迹,另一只手背上可见喷溅血迹;若是较重的成伤工具,多形成砍创。砍创多集中在额部,并且有多条平行的砍创,少数有重叠现象,碰创也多集中于头部。

  此外,还有投水现场、*现场等等。投水现场常留有鞋袜、照片或其他物品,入水处留下脚印,有的身负重物或捆绑手足,其捆绑的方式及结扣皆自己所能完成。*现场多在室内,房门内闩,现场遗留有易燃物体的气味;也有少数在室外公开引火*的案例。

  3、自杀事件的确证——遗书

  自杀者时有遗书留下,这对于确定是否为自杀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遗书。是指死者生前所写的,死后留给有关人员的书信材料,也叫“绝命书”。但“绝命书”多为贬义,如对自杀犯罪者留下的遗书多称为“绝命书”。遗书不同于遗嘱,后者更多地是从法律意义的角度而言,是遗嘱制作人(死者)对自己死后某些问题的看法及处理意见?(如对财产的处理),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有的遗嘱还可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遗嘱可以是遗嘱制作人亲笔所写,也可是他口授,别人记录的。自杀事件中的遗书,一般是书面形式的,近年来也发现有自杀者留给亲人的录音磁带。书面形式的遗书必须是自杀者本人亲笔所写,其目的,不在于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而在于使有关人员在面临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时不致引起混乱,如避免自杀与意外事故、正常死亡、犯罪等的混淆,避免在处理自杀者死后有关问题时发生争执等。遗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⑴阐明死亡性质。这是遗书中首先要说明的问题,不一定是直接说明,但从遗书的内容来看,完全可以确认死者是死于自杀。

  ⑵说明自杀的原因。这是遗书中最重要的内容,自杀者写遗书的目的,主要是说明自杀的原因,或对所处的环境提出控诉,并从自己的角度谴责与自杀者有关的人和事。

  ⑶后事安排。对后事的安排也是遗书的一个重要内容。有的自杀者想的很周到,对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往来账目、财物的清偿。子女的安排、抚养、教育、有关物品,特别是心爱之物的清理、转让、赠予等均作了细致的安排。

  遗书具有真实性的特点。所谓真实性,首先是指所述死亡性质为自杀的真实性。至于自杀原因的真实性,不是绝对的,而是指自杀者站在自己的角度对导致他自杀的原因的真实看法和想法;也许这些思想、看法在常人看来是无足轻重、不屑一顾的,但对自杀者本人来说,却是真实的。

  自杀者写遗书的动机因不同的自杀原因而差异很大,有的是出于抗争和呼助;有的则是为了辩白对自杀者本人有重大意义的某一事实,如名誉被辱等,以示自己的清白;还有的只是单纯的为了说明自己的死亡是自杀造成的,等等。但书写遗书的人,都有很坚定的自杀意念。

  作为自杀的确证之一,遗书一般在现场发现,也有的是在自杀者身上查见,还有的是在自杀前就先行寄出。遗书都系自杀者所书写,用以证明自杀。但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有可能用伪造遗书或强迫被害者写下遗言的办法,将他杀伪装成自杀。当对遗书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应当对遗书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其真实可靠性,并结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认定死者是否确系自杀。

  附:自杀者遗书一封

  ××,女,供销社临时工,被供销社主任*,并扬言要长期霸占她,不堪忍受,乃离家自杀。

  亲爱的爸爸、妈妈:

  当您们看到此信时,她已经到了您们找不到她的地方去了。从此从您们心中失去了,原谅女儿这么做。

  爸爸,妈妈,我恨我自己!为什么是个女人?!为什么世界对我那样的不公平?!虽然我只有十七岁,但是,现在我也没可留恋这个不该属于我的人生。

  对于一个十七岁的人,她正是梦想着许多追求,有许多理想,对未来充满许多美  丽的幻想,可是,她不能有这样的幻想,而是她很痛苦。家里人不同意她谈恋爱,那时她想到过死,可最终没有走上那条路。现在,一条披着人皮的狼正缠着我,这只狼使我恐惧,而又不敢声张,不能反对,因为他拥有最大的使用权,他可以随便叫你做什么。如今,他要霸占我,我不能失去一个女人的人格!如果我不答应他的无理要求,也许我会失去我的工作,到那时,您们肯定不理解我,甚至会招致社会的白眼,我肯定不能忍受这一切。所以我只有走这条路,才能减轻我精神上的痛苦。妈妈,也许您们想不到逼您女儿走上这条路的是谁,他就是我们的主任——汪×。

  妈妈,只求您能在我去了后,为我升(伸)冤、报仇,也叫他受到处罚!

  爸、妈,您们好容易把我拉扯大,我还没来得及报答你们的养育之恩,就要离开你们了,原谅我这个不孝之子!妈妈,请不要来找我,也不要为我流泪!

  保重,爸爸,妈妈!

  来世报答您们的养育之恩!

第三章<;一>;
三、自杀原因

  对自杀现象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探求自杀的原因,搞清为什么在同样的环境和条件下,有人自杀,而多数人却不会轻生。尽管自杀学的历史短暂,但自杀现象作为社会现象之一,在一俄国较长时期里,仍为其他学科(特别是某些社会科学)所关注。因此,人们仍然提出了许多关于自杀理论,尤其是关于自杀原因的学说,用以解释自杀现象。

  〈一〉自然环境和生物机体决定论

  1、自然环境决定论

  许多世纪以来,天体、地理和气候等都被当作是决定人类活动的特别重要的因素,对自杀现象的早期研究也是如此。社会学家莫塞利(1882)的著作中,就显而易见地存在着与天体有关的理论。他虽然并不否认社会因素的重要性,但他又认为;月相同自杀间的相互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至于任何系统的理论都不能忽视这种联系①。一个世纪以后,阿贝尔和格林斯潘在《月球与产房》(1979)一文中,揭示出月球于癫疯、人的出生、自杀、杀人等存在着联系①。

  地理和气候对人类行为发生影响的观点也曾相当流行。例如,自杀在气候适中的北欧社会里比在炎热的南欧社会中更为常见,而南欧社会中凶杀却较为多见。由此,一些社会学家试图证明,地理、气候和其他环境因素是社会越轨行为(包括自杀)发生率各不相同的原因。

  但上述理论无法解释在同一环境条件下一些人自杀,更多的人却不会自杀。因此,现代自杀学和其他一些社会学分支,至多仅把自然环境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

  2、生物机体决定论

  生物机体决定论的最大特点是要说明在同等环境条件下,人们行为的个体差异。

  这一类理论中包含着对头型(颅相学)、人种、身躯类型(体型学)、智力的研究中和遗传学中引伸出来的各种观点。塞扎尔﹒龙勃罗梭是这种理论的代表,他极力论证生物机体在导致越轨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②作为犯罪学的奠基者之一,他通过对犯罪的人类学研究,认为犯罪是“天生”的。这一观点,也曾被用来对自杀者进行考察。许多学者对于自杀现象在不同的种族、民族中出现的差异至今仍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生物机体决定论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许多学者从生物学和人类学的角度对自杀者进行研究,取得了大量的成果,例如,最近英国医生对一些自杀者的遗体进行检验,发现几乎每个自杀者体内都大量缺乏维生素B12,自杀未遂者同样如此。他们试给自杀未遂者服用大量的维生素B12,结果,企图自杀者的精神面貌很快改变,自杀念头也淡薄。

  但是,这种理论仍然面临一系列重要的问题,例如,是否每个犯罪或自杀者的生物特征都据有异常?研究的结果往往相反。而且,这种理论忽视社会环境的作用,也日益被摒弃。同自然环境决定论一样,生物机体的特征充其量只不过是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因素。

  ①  道格拉斯,富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P40。

  ②  道格拉斯,富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P44。

  ③  同上P42。 。 想看书来

第三章<;二>;
〈二〉社会文化决定论

  这种理论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的社会一体化理论。杜尔海姆在《论自杀》中认为;社会字基本、最重要的方面是由一系列的道德规范(法律和价值观念)所构成。人们从幼年起就受到教育,要接受这些规范,尔后在其一生中运用这些规范去判断是非,在具体场合中决定他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他认为,道德意义愈是由人们互相交流,彼此施加影响,它们就愈是能被强烈地感受到,并发挥更大的强制作用。人们彼此间的这种交流和影响,他称之为“社会一体化”,而把缺乏交流和影响称之为“社会解体”。 杜尔海姆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社会愈是一体化,对自杀的社会制约就越大,自杀率就愈低。在这里,杜氏竭力要解释的,不是自杀的个别案例,而是不同的自杀率。他认为,不同的社会设置能够或是不能阻止自杀这两种情况可在自杀率中反映出来。在是社会中高度一体化的人们,将受到不自杀的其他人的高度制约,相反,社会愈是解体,自杀就愈多。杜氏相信,居于社会解体背后的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工业都是社会的大转变,即一种社会的逐步解体到另一种社会的建立。他将社会解体引起的自杀分为两种:

  ⑴失范性自杀:这是从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向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中产生的。当一个社会不具有社会成员为寻求指导而依据的规范、期待或准则时,失范性自杀便会出现。

  ⑵利己性自杀:这是从人们缺乏用来把社会规范内在化的机制或从不适当的情境中产生的。因为尽管在社会层次上存在着健全的规范,但它们不能变成人们的内在组成部分。

  杜尔海姆认为,造成各种不同自杀率的是社会的总体结构。所有社会为了发挥其职能并长期延续下去,都必须既有个性(个人创造性),又有社会一体化(或社会制约)。例如一个社会中这两个方面保持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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