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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兴起史-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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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历二十七年,叶赫纳林布禄、金台石贝勒屡侵哈达,哈达向建州求援,努尔哈赤乘机灭了哈达,杀其酋长蒙格布禄。明廷既惊又怒,遣使诘问,责令恢复其国,努尔哈赤虽然不愿放弃已得之地,但又不敢直接拒绝,怕起兵端,只好遵命,并以大福金富察氏所生之女莽古济格格,嫁与蒙格布禄之子乌尔古岱,立为贝勒,护送回还旧土,又于二十九年(1601)七月,亲诣抚顺关外,“刑白马,誓抚忽答(乌尔古岱)保寨”,过了一段时间,才再行并回。
  努尔哈赤因明曾于万历二年(1574)起开辟宽奠、大奠、长奠、永奠、新奠等六城堡,“广袤八百余里”,军民屯种,“成家乐业”,欲图移垦侵占,乃行贿李成梁之婿参将韩宗功,疏通关节。李成梁亦以其地“逼邻东虏”,“争扰时起”,“易起边衅”,并欲藉此“援招回之例,冒邀封赏”,遂以“奴酋索地为名”,与巡抚赵楫议定,于万历三十三年(1605),尽弃其地,“凡种地之家,概作逃户”,调军强迫押解入内,不少住户逃入建州,迁入内地的有六万余户。努尔哈赤拱手而得八百余里沃土,而且还以参与“招徕”逃民之功,蒙受明帝奖赏。
  努尔哈赤的扩展耕地,攻取哈达、辉发和乌拉,用兵叶赫,震动了明朝,一些头脑比较清醒的文武大臣,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纷上奏疏,建议调兵遣将,待机征剿建州。万历三十五年(1607),辽东巡按肖淳奏称,努尔哈赤“明肆桀傲”,“声势叵测”,实系大害,应整备兵马,谕令叶赫出兵相助,内外夹攻,“期如昔年剿处仰、逞二奴、杲酋父子故事”,以除祸患。万历三十六年(1608)二月,蓟辽总督蹇达上疏,力言“建酋日渐骄横”,“殆有不轨之谋”,实为“东方隐忧”,奏请“蚤备战守机宜”,遣使谕劝,“如彼酋输情驯服,照常抚驭,倘果稔恶不悛”,则调兵征剿,“以歼凶恶”。兵部尚书李化龙,一再上疏,认为“为患最大,独在建州”。内阁辅臣叶向高于万历三十七年(1609)十一月,特上《奴贼日横疏》,极言“今日边事,惟建夷最为可忧,度其事势,必至叛乱”。辽镇必失,“天下事将大坏不可收拾矣”,力请“下廷臣会议”,“共作区处”。
  此时,努尔哈赤虽已攻取哈达、辉发,有兵数万,但叶赫尚存,又与乌拉长期为敌(1613,万历四十一年,始灭于建州),实力还不够强大,不能与明朝正式对抗,需争取时间。因此,万历三十六年至四十年(1608—1612),努尔哈赤一再上奏申诉辩解,遵令减少车价,退还部分耕地,入京朝贡,并遣大将阿都、干骨里,送第七子巴卜海入明为质,表现得比较顺从,麻痹了万历四十年、四十一年(1613)的辽东巡抚张涛,明廷因而放松了对建州的警备,搁置了主战诸臣的建言。
  从下述努尔哈赤对辽东巡抚的回信,我们可以了解到,为什么有的辽东大员会相信他的辩解。
  万历四十一年十二月,山西布政使郭光复被任命为辽东巡抚,四十二年(1614)春到任,遣人赍书,指责努尔哈赤收容逃人,盗窃牛马,谕令送回人畜,解押盗贼。努尔哈赤回信说: 
  马法(mafa)尔曰: 有云吾来之前,我等之汉人逃往汝处。不仅收取逃来之一、二光棍,六万人畏惧高太监之赋役而来到边境告曰: 汝若收容,则我等将出境而至汝处矣。吾曰: 于尔光棍,吾有何福耶?吾若将尔收取,则受谴于帝。因而不收。不收取六万人之人,吾岂收容一、二名逃亡之光棍乎!
  又云: 有于近边地方盗取牛马而携走者。吾自立誓之后,(残)岂有偷盗之理?……吾毫无罪过,若盗摘边境草,吾有所誓,居心贼恶之人,焉能有幸!因吾心之正直而蒙受天帝爱恤之身,岂能附合如斯之恶贼!……
  且又云: 我等汉人之盗贼,窃取牛马后送尔。汉人之贼,汉人查之,女真之贼,女真查之耳!吾岂能查出汝等汉人之贼乎?万历三十六年,吾闻汉人之二贼给吾等女真送来五头牲畜,查出后,擒此二贼,遣刚古里将其盗窃送来之五畜,尽行送与抚顺王备御,对汉人之盗贼,吾不得而知矣。吾若知之,则将如是捕擒,送往尔方矣。
  又云: 此皆显系新债矣。吾遣通事赍书,令尔查究送来,尔作不知,未还一人一畜,尔不查出尔之女真之杀人之盗贼。若有盗贼,则查获捕送耳,无盗贼时,吾将捕谁送来耶!
  万历三十九年,尔等将我等之五百道敕书裁削一道。此被削敕书之主巴哈多朵之孙,前往抚顺,于夜间杀死汉人一男人,带回一马,汉人不知,未能查究。吾闻悉之后,自动捕捉捆缚。吾曰: 大国之人,若违誓言,则违之矣,汝何为毁坏吾誓,杀人牵马而回。我方之人带此人往抚顺教场斩之。该被带往抚顺教场斩杀者之父,以我之数代相传之敕书被削而怨恨,不令人见,黑夜窃杀明人,明国不知不查。彼因怨削敕书及杀其子,乃携五人五马逃走。我方女真追之,清河地方之人出而迎接该被追于边境欲捕之人,将逃走之五人五马收容于汉人之村后,汉人出来,与来追之女真对敌射杀,汉人、女真皆受伤。如若亲见追逐带走之逃人尚不归还,吾焉能信赖!今年五月,眼见我方六人六马逃走,进入抚顺河口台,却云不知而不归还,吾今复能信赖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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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争执频仍(2)
何时能见云贯日出。……思念地方之主,视尔马法如太阳,凡事皆信赖尔马法,而今无吾信赖之人也。……
  因吾心如阿哈之忠,故天惠于吾,吾思天亦将推惠于尔大国之人。开原之人,以种种恶言诬吾,吾思“我地之主马法尔何时到来”而曾信赖于尔,尔却以开原人之言为是,长期不助吾。如斯不归还我之逃人,吾复信谁?吾无摘取境草之恶心……
  马法,吾以尔慈,期待尔将逃去之人马给与。……《满文老档·太祖》卷七十四。
  这封信,是迄今所知努尔哈赤致明辽东督抚的唯一保存下来的信,内容丰富,十分珍贵,说明了很多重要问题。其一,尊巡抚为上司,自居属下。从信的用词和行文方式看,完全是下级对上司的谦卑口气,是微员末吏对主管长官毕恭毕敬的态度,是地方属臣对“天皇帝”(女真酋长对明帝的尊称)委派的钦差大臣的顺从表情。
  此时的辽东巡抚是郭光复,刚从山西布政使加右副都御使,就任本职。辽东巡抚,不过是明朝一省一地的长官,并非中央朝廷的宰相,也不是主管全国某一方面的尚书,一般都以加都察院副都御史或佥都御史衔充任,官阶为从二品或正三品。而这时的努尔哈赤,已自称女真国“聪睿恭敬汗”,吞并了哈达、辉发、乌拉,重创了叶赫,基本上统一了女真部落,第三年(1616,万历四十四年)就登上了“承奉天命养育列国英明汗”的宝座。这样一位言出令行、叱咤风云、臣民数十万、辖地几千里的强大的女真国汗,对官阶二三品的辽东巡抚郭光复,却如此恭敬备至,连称马法(马法,乃满文mafa的音译,是女真、满族下辈对长辈的尊称,意为爷爷、长老、祖辈),尊之为“地方之主”,甚至把巡抚比作“太阳”,一切一切皆信赖于巡抚。努尔哈赤自己则甘居下辈,自比为阿哈(奴仆),一再表白“我心如阿哈之忠”,辩解罪名,申诉冤曲,盼望巡抚不要听信谗言,请求对己关照。这样的称呼,这样的口气,清楚地表明了努尔哈赤仍然以明帝的臣仆身份行事,仍然是辽东巡抚的下属,仍然承认二者之间是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
  其二,服从君敕,拒收逃人。明帝多次敕谕女真卫所,索要逃亡军民,不许收容汉人。这次辽东巡抚亦来查寻。努尔哈赤极力辩解,坚称未曾容留逃亡的汉人,并举逃避高太监赋役而来的六万人为证。所谓高太监,就是万历帝遣往辽东开矿征税的尚膳监监丞高淮。高淮借口矿税,肆意勒索,鱼肉小民,无恶不作。辽东军民异常愤怒,大批逃走,在接近建州的宽奠六城堡所属地带,数以万计的辽民逃聚其中,耕垦田地,明辽东巡抚赵楫、总兵官李成梁遣兵逼令归还故里,努尔哈赤参与了此事,既拱手得获八百里沃土,又常以此表明不会收容逃人,宣称“不收取六万人之人,我岂收容一二名逃亡之光棍?”
  其三,遵守“朝廷法度”,不掠人畜财物。女真各卫必须遵守大明法典,不许入边抢掠人口牲畜,扰乱地方安宁。这次巡抚因为有人报称女真常来掳掠,杀人夺财,责问努尔哈赤,令其送交盗贼,不许胡作非为。努尔哈赤反复强调,立誓之后没有偷盗之理,以此为辩解。所谓“立誓”,系指万历三十六年(1608)的事,当年六月二十日,努尔哈赤“刑白马”,盛血一碗,与辽东吴副将、抚顺王备御为盟,“皆以不越帝境为誓”,违者,杀违誓之人。努尔哈赤现在就援引此誓,坚称未越边境,“无盗摘境草之心”,连草都不拿取,怎会盗窃财畜。他还援引万历三十九年(1611),主动捕捉前往明地行窃的巴哈多朵之孙,斩于抚顺教场之事为例,表明决不纵容部下劫掠,始终是遵守大明国法的。
  其四,为帝效劳,查捕汉人盗贼。辽东巡抚命令努尔哈赤,将窃取牛马逃入女真地区的汉人盗贼押送归还,努尔哈赤既乘机表功,列举万历三十六年查获两名汉人盗贼,送往抚顺之事,说明自己确是信守誓言,忠于明帝,又保证要继续侦察,一有所知,立即照样擒捉押解。
  努尔哈赤对明朝官员的如此尊崇,美词相奉,婉言申辩,力称忠于明帝,遵守国法,无盗贼之心,无抢劫之行,这样当然会对明臣施加强大的影响,容易被他说服,被他麻痹,从而下不了征剿建州的决心,延缓了兴师问罪的期限,为努尔哈赤加快统一女真的事业提供了良好条件。
    二、 伐木之争
  努尔哈赤虽然竭力避免与明朝过早对抗,公开交战,尽量缓和摩擦,甚至不惜甘言厚币,讨好辽东官将,委曲求全,但矛盾并未消除,危机仍然潜存,万历四十四年(1616)六月,发生了震惊“朝廷”的伐木之争事件,险些诉诸兵端,干戈相见。六月,明清河游击冯有功,遣人出边,进入建州采伐木材,努尔哈赤派兵劫杀,双方发生争执。《满文老档·太祖》卷五,对此事作了如下叙述: 
  六月,闻边境汉人皆越境侵入女真地方。汗曰: 每年越边刨银采参,搜寻松子、蘑菇、木耳,扰害者甚多,为杜绝混扰,立碑宰白马为誓,今食其誓言,每年经常潜越帝境,我等杀之亦无罪矣。遂遣达尔汉辖,将越边之汉人杀之,约五十余人。嗣后,闻新任巡抚至广宁,遣刚古里、方吉纳二人往见,明国捕刚古里、方言纳及其他九人,以铁索系之,遣人来告曰: 若我等之人出边,尔擒捕解还,何得杀之。英明汗曰: 昔碑誓曰: 若见出帝境之人不杀,殃及于不杀之人。今何不顾其言而如此强为之说。明人不从曰: 尔等将为首之达尔汉辖执来,我杀之,不然,事将扩大。以言挟之。英明汗拒而不答不从。明人曰: 此事已闻于上,不得隐矣。尔将有罪之人献之,持至吾边上,斩以示众,此事即了结矣。英明汗欲得其遣去之十一人,即将潜往叶赫因而捕置狱中之十一人。解至边上杀之,明国乃释其所拘之十一人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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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争执频仍(3)
《明神宗实录》也载录了这件事: 
  (万历四十四年十二月辛亥)敕辽东巡按御史提问清河游击冯有功,责其启边衅之罪也。初清河与奴酋邻,以金石台为界,旧禁不许汉人出境,有功以协营采木孤山堡,葺军丁房,遂私纵军民出金石台,采运木植,奴酋瞰知,邀杀四十余人,辽东督抚移文诘责之,奴酋悔罪认罚,献生事部夷十人,袅斩汉境上。至是,督抚诸臣以奴酋阳顺阴逆,为祸方深,但有功营利启衅,当正其罪,上是之。
  另,书又载: 
  先是,清河游击冯有功,遣军出边,深入夷地,采取木植,为奴贼部夷所觉,先伏贼众三百余人于林莽,以十余贼要挟财物,我众不与之,群贼齐出,将军丁及同行商民五十余人杀伤殆尽,有张通者得脱走入报。巡抚李维翰檄令奴酋速献生事部夷正法,奴贼遵谕,缚献生事部夷打喇汉等十名,及罚处牛马,悔罪罚伏。
  明满双方记载,有所差异,都讲有利于己的话,建州尽量删去与明交涉时的卑顺情节,《明实录》则炫耀天朝神威,贱视“东夷”。但对基本事实的叙述,两者还是大体一致的。根据这些记载,我们可以得出三点结论。
  第一,此次纠纷,由在明方。为了减少边境争执,万历三十六年(1608),努尔哈赤曾与明副将吴希汉、抚顺王备御商议决定,立誓为盟,于沿边立碑,刻誓辞于碑上说:“无论汉人与女真,若窃越帝境,见之即杀越境者。”这次,明清河游击冯有功违背誓言遣派军丁,潜入女真地区采伐木植,完全是不合法的,为利忘誓,侵犯了女真的利益,当然应该受到惩罚。努尔哈赤依据碑誓,劫杀明兵,是遵誓而行的合法行为,是有理的,并非胡作非为。
  第二,明朝倚势逼人,欺压建州。尽管明朝自知理屈,却硬要维护“天皇帝”的威严,强词夺理,威逼“东夷”。巡抚李维翰,摆着上司的架子,“移文诘责”,檄令努尔哈赤献送“生事部夷”达尔汉辖,要行“正法”,否则,“事将扩大”。这个要求,实无道理,十分专横。明明是自己边将违誓胡来,并非女真无理拦劫,杀人夺财,怎么会是建州“生事”?怎么能逼令建州交出“生事部夷”指名要斩杀达尔汉辖?达尔汉辖是扈尔汉,是清初开国元勋,是努尔哈赤爱如心肝的养子,这样一个后金屈指可数的高级将官,怎能随便缚送听明屠杀!而且,此次交锋,并非达尔汉辖个人的任意决定,而是遵奉汗命,依据碑誓而行,有法可据,有理为凭,杀了达尔汉辖,就意味着惩治了努尔哈赤,杀了他的替身。这个要求,真是蛮横无理到了极点,实在是欺人太甚。
  第三,努尔哈赤被迫从命,委曲求全。努尔哈赤虽然有着十分充足的理由,从道义上完全可以驳倒辽东巡抚,但是他不能不考虑对方的“事将扩大”的威胁。所谓“事将扩大”,所谓明人“以言挟之”,虽不具体,但含义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停止贡市,调兵遣将,兴师问罪。此时,努尔哈赤刚刚被八旗贝勒、大臣尊为“承奉天命覆育列国英明汗”,正是趾高气扬,踌躇满志,突然与明发生争端,横遭巡抚指责侮辱,甚至要斩杀达尔汉辖,真是奇耻大辱,怎能忍受。可是,不忍就要反抗,就要与明公开交战,但财力不足,兵力有限,过早用兵,胜负难卜,太冒险了。因此,努尔哈赤忍痛果断决定,遵照明臣命令,“悔罪认罚,献部夷十人,枭斩汉境上”,从而消弭了这场争端,明廷也就乘势下台阶,了却此案。伐木之争,虽已平息,但更加激怒了努尔哈赤及八旗官将,他们下决心,一定要报这个仇,雪这个恨,一定要新账旧债一起清算,不久便以“七大恨”誓师,征伐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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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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