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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西惨案大揭秘-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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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上述情况的同志现已分散各地(大部在贵州、北京),在此次审查干部中我已为好几个人作了证明。当然每个党员都把历史弄清楚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对这一具体问题,根据中央决定精神,似不应再作为历史关节看待。(*同志批:可以这样,在各人鉴定表上注明)

  (3)关于对锄奸事件死难烈士家属的照顾问题:(*同志批:对烈士家属应告郭等注意解释教育,事隔已十六七年,烈士子女已长成,应能自立,除个别确实困难者外,不应再要求什么照顾,这点应告郭等有关同志做些工作)

  湖西党委,对锄奸事件死难烈士的家属照顾,一向是好的。据我所知,在所有死难烈士家属中,除个别的人(如砀山孟仰陶先生、丰县王敬畏先生等)埋怨较多,要求过高,一贯表示不满外,大多数人是感激毛主席的慰问,感谢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的。但因该地区近年人事变动较大,*员、新干部不了解锄奸事件的经过,不体会死难烈士家属的心情,对家属照顾也有不够的地方,如丰县赵万庆同志(原湖西区党委委员锄奸事件中牺牲)的家属反映:战争中伪军曾拆了他们的房子修碉堡,后来伪军被赶走,他们想把砖头搬回来修补一下房子,但被当地干部推出来。这个反映可能与事实有点出入,但从这里可以看出烈士家属是有意见的。

  在锄奸死难烈士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战前的或抗战开始的老党员,他们的家属常常以不死于敌人的法庭而死于自己的刀下(其实是暗害分子拿着刀)为痛。过去因战争紧张,家属分散(地区包括苏北的铜山、丰县、沛县、砀山;皖北的肖县、宿县;鲁西南的单县、金乡、鱼台、腾县等,至于河南的虞城、夏邑有没有,记不清)教育不够,他们对党发生些误解与怨言是难免的。会后继续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解释,并按革命牺牲烈士家属的待遇予以照顾是很有必要的。

  (4)关于继续追拿杀人凶手王宏呜的问题:*同志批:王宏呜事可告公安部(我似乎听说王已捕获,未知确否)。

  去年某月,我曾接到徐州地委李忠(副书记)、吴光道(组织部副部长)两同志一封信,说锄奸事件中主要杀人犯之一王宏呜,现潜伏上海某地,连云港市委已向华东局反映,布置逮捕。他们对这件大事,用便信告诉我原来是不好的,我为了怕失密,没有去信追问(公安部杨奇清副部长过云南时,我曾向他谈了)最好请中央转告有关党组织对该凶犯继续追拿法办。

  (三)最后一点说明:

  以上意见有些是我个人过去接触的,有些是这次来京后在某些同志处听到的,其中有些事例可能不准确,有些认识可能有错误,我愿以对党负责的精神写出我个人的意见,供党参考,其中如有错误之处还望党给我以教育。关于真托匪的鉴别问题,我本应早些向党反映,当时考虑:(1)原来的湖西区党委已分到四个省委去,究竟向谁反映?(2)斗争紧张,中央很忙,不必在增加中央负担,以后再说,因此就搁下来了。昨和江震同志谈话后,他要我写一个简略报告,请中央委托某一单位逐步处理。我这个报告仓促草成,如中央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告我,我当补写或请知道情况更多的同志(如郝中士同志)大家写。

  此致

  敬礼

  郭影秋

  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

9、中共中央组织部给郭影秋同志的复信
*中央组织部给郭影秋同志的复信

  郭影秋同志:

  六月二十五日关于湖西事件的来信收悉。

  一、来信中所提的几个遗留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的意见:

  (1)湖西事件被害诸人中是否有真托匪问题,目前已无现实意义。但由于在某些同志中对此尚有不同意见,我们即通知江苏、山东省委负责指导徐州、菏泽地委将这一问题查明,并做出正式结论。

  (2)关于被牵连的一些同志的历史鉴定问题,我们的意见:通知所在单位,不应做为历史关节问题看待。并在各人的档案材料中注明。由于我们对这些同志现在的工作地点不够了解,尚希望你们能开列一个名单给我们,以便通知有关单位。

  (3)对死难烈士家属的解释教育问题:确应注意。事件已隔十六、七年,烈士子女已成长,当能自立。因此,除个别确实困难者以外,不应再要求什么照顾。这点,尚望你能告有关同志对死难烈士家属多做一些工作。同时,我们转告江苏、山东省委对确实困难者适当加以照顾。

  (4)继续追拿杀人凶犯王宏呜问题,我们已告公安部请他们认真追查。

  二、关于湖西事件的错误,中央早已有明确结论,因此,这个问题在政治上已早解决了。至于历史上的责任问题,则不必再提。

  *中央组织部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中央: 

  湖西“肃托事件”是一个有影响的重大历史冤案,一九四〇年至一九四五年中央、山东分局曾先后作过多次复查处理,但都没有彻底###纠正。一九四〇年六月山东分局发出关于《总结第五区党委肃托斗争的训令》,肯定了前湖边地委组织部长王须仁是来历不明和制造“肃托事件”的首要分予,对受奸徒陷害致死不屈者深致哀悼,对“丧失气节自首叛变者”给予纪律处分。同年冬,山东分局派人到湖西贯彻了《训令》的精神,指出湖西肃托犯了扩大化错误,揭发了王须仁的罪恶,对在严刑逼供下被迫承认自己是“托派”或牵连到别人的大批被冤枉的同志,都戴上了“自首”、“叛变”、“丧失气节”等帽子,并分别给予开除党籍等处分。一九四一年二月中央作出《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指出湖西地区在所谓肃托斗争中,曾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错误,肯定了暗害分子王须仁的罪恶,对无辜牺牲者###昭雪,召开被难烈士追悼会,对被难者家属进行安慰抚恤,对因严刑拷打而自首者,不能当成党内叛徒看待,不能一律开除党籍,应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同年秋,山东分局又派人到湖西,按照中央决定作了“再处理”,后来在“再处理”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对被逼诱承认口供的同志或牵连到别人的大批被冤枉的同志,绝大多数都撤销了处分。通过多次处理,有些问题已基本解决了。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事件的性质没有作出确切结论,致使许多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够彻底。有些被害同志的家属在“###”中又被戴上“反属”的帽子,受到摧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不少同志的亲属提出了申诉,一些了解情况的老同志也提出意见,建议省委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最近,郭影秋、郝中士等同志也给省委来信,并寄来孟静之等四同志所写的《湖西“肃托事件”始末》一文,也建议省委就湖西“肃托事件”的性质等问题彻底予以解决。一九八一年我们在复查原清河区肃托遗留问题时,对湖西肃托也结合作了一些调查。根据中央关于###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和中办发[1981]33号文件精神,重新复查了这一历史冤案。 

  湖西“肃托事件”发生在一九三九年八月至十一月间,是从湖边地委发生和发展起来的,接着扩大到整个苏鲁豫边区。在这个事件中,我党、政、军干部被杀者约三百人,先后被捕受审查者达五、六百人,整个苏鲁豫边区的党组织一度陷于瘫痪,损失是极其严重的。一九三九年十一月罗荣桓、郭洪涛同志赶到湖西,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了这一事件的发展。据现已查实的材料证明,当时开展这一运动的所谓根据,是发现了“托派分子”、“ 托派组织”和“托派暴动计划”,一开始就是采取严刑逼供搞出来的纯属捏造诬陷,毫无事实根据。一九四一年秋,山东分局派员到湖西进行善后处理时,宣布了七个“真托匪”,后来在多次“处理”,“再处理”中,均未曾提及过他们。现已逐个查明,单子英(金乡县)、牛籍庵(单县),两人健在,现已退休,在肃托时并没有参加工作,建国前后经历次政治运动审查,均未发现他们与托派有任何关系。朱华(原江苏铜山县)、朱新民(单县)、王天章(单县)、曹广善(江苏沛县)经过多次审查,与托派毫无关系,他们四人已分别由所在地、县委予以###,魏定远(河南南阳县)也没有发现他与托派有什么关系。所谓七个“真托匪”,实际上没有一个是真的。这次以肃清“托派分子”和“托派组织”为目的的肃托运动,是毫无事实依据的。因此,这一案件不是扩大化的问题,而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 

  为了彻底处理好湖西肃托这个重大历史冤案,我们研究了如下意见: 

  一、首先明确湖西“肃托事件”的性质,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不是扩大化错误,应予以彻底###。 

  二、原定单子英、牛籍庵、朱华、朱新民、王天章、曹广善、魏定远等七位同志为“真托匪”是毫无根据的完全错误的应予###昭雪,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对在湖西“肃托事件”中被错杀、错处理尚未###的同志,一律彻底###,消除影响。一九四一年中央对被难家属已按烈属对待,这些家属今后可仍享受烈属待遇。对受冤枉的同志所戴的各种政治帽子和给予处分的,凡未纠正或纠正不彻底的,一律予以彻底纠正。他们的档案中如存入有关肃托的结论、处理材料等,应由组织部门清理、销毁。 

  另外,对原泰山、胶东、鲁东南等地区肃托遗留问题,亦参照上述精神办理。考虑到湖西“肃托事件”的当事人和受害者以及受株连的家属、子女现已分散在全国各地、建议中央通知各地,以彻底消除影响。 

  以上报告,请批示。 

  *山东省委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中央组织部转发山东省委《关于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 

  *山东省委《关于对湖西“肃托事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以消除影响。 

  *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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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沉冤:“肃托”案
历史沉冤:“肃托”案

  梁成琛

  所谓“肃托”,即肃清托派。托派,原本是苏联共产党中以托洛茨基为首的派别。三十年代在苏联曾开展了大规模的反托斗争,许多人被当作托派而遭到杀害。1937年11月,王明和康生从苏联一回国,便照搬苏联的模式,大肆鼓吹“肃托”。1938年1月,康生抛出《铲除日本帝国主义的走狗——托洛茨基匪帮》的长文,毫无根据地指责陈独秀是接受日本特务机关津贴的汉奸,从而把肃托和反对汉奸相提并论。康生又于1938年2月8日和28日在延安《解放》杂志第29、30期上刊出《铲除日寇侦探民族公敌托洛茨基匪帮》一文,虚构夸大托派的声势,造成了恶劣的后果。1938年8月,康生担任*情报部和中央社会部部长后,便直接掌管“肃托”大权,滥杀无辜,恶劣影响涉及全党,很多共产党员以“莫须有”的罪名惨遭杀害。

  当时,广大干部甚至许多领导“肃托”的人,其实并不真正懂得托洛茨基派一词的含义。他们直接或间接地从康生的小册子里受到影响,把“托派”当成汉奸,或者如同10年内战时期的“AB团”、“改组派”那样来理解。因为“托派”从性质上讲同汉奸是一样的,既然是汉奸,那就是中国人民的公敌,当时的情况怎么能让人民公敌留在世界上呢?

  湖西“肃托”事件,发生在1939年山东南四湖以西的苏鲁豫边区(亦称湖西边区)。首先从区党委下属的湖边地委搞了起来。这年8月,苏鲁豫区党委下属的湖边地委干校青训班毕业分配的时候,在学员中出现了一些思想问题,湖边地委组织部长王须仁诬指干校有“托派”活动,便开始进行所谓“肃托”。王须仁的倒行逆施,得到驻在湖西的苏鲁豫支队四大队政委王凤鸣的支持,使“肃托”蔓延到地区各地并由地方蔓延到部队。先后被扣押审查者达五六百人,苏鲁豫支队副队长兼四大队队长梁兴初等均被拘禁;地委宣传部长、*部长等三百余人惨遭杀害。11月,*山东分局委员、115师政委罗荣桓和山东分局书记郭洪涛等同志赶到湖西,释放了被扣押的同志,调离了王凤鸣,处决了王须仁,制止了这一事件的发展。1941年2月,*中央作出《关于湖西边区除奸错误的决定》,给无辜牺牲者*昭雪,决定给王凤鸣判刑。王凤鸣畏罪潜逃,投靠日伪当了汉奸。

  湖西地区“肃托运动”停止了不久,1942年在*中央所在地的延安发生了“王实味托匪奸细、特务案”,又称“《野百合花》托匪案”。  

  1942年2月,延安整风开始,中央研究院的研究员,*党员王实味于2月17日写了《政治家、艺术家》杂文后,又写了《野百合花》一组杂文,揭露和批评延安的一些阴暗面以及不平等的待遇。3月23日,王实味在《矢与的》墙报上发表了《我对罗迈(李维汉)同志在整风检查动员大会上发言的批评》,说罗迈的发言有家长作风,压制了群众反三风的斗争热情和积极性。中央研究院从5月27日开始,连续十多天召开全院座谈会,对王实味展开批评。会议是由*中央社会部长、情报部长、中央总学习委员会副主任兼中央直属机关总学习委员会副主任的康生领导下进行的。座谈会开成了斗争会,思想问题变成政治问题。有人揭发王实味说过赞成托派及其理论的话,说过攻击和反对苏联、共产国际乃至斯大林的话。说他参加了托派,是托派份子。1942年10月23日,中央研究院党委作出决定,开除王实味的党籍。决定说,王实味自从1929年参加托派以来,一直没有停止过托派活动,是一个隐藏在党内的反革命份子。王实味不同意这个决定。第二天他向中央组织部哭诉自己没有参加过托派。他说1936年在上海期间曾和北京大学的同学托派王文元和陈清晨有过来往,并翻译过《托洛茨基自传》的一些章节。来到延安后,于1940年就向组织交代过了。中央组织部没有接受他的申诉。1942年底,康生下令将王实味逮捕、关押。  

  康生还在中央政治研究室发动揭发“五人反党集团案”,王实味是五人中之一,只因为他们五人经常有来往而已。于是王实味的罪名是:“托匪反革命奸细、特务、反党集团”。  王实味在关押期间,在逼供信的审讯下,他承认参加了托派;不久,他又推翻了。反反复覆的好几次。  

  1947年3月,*中央机关撤离延安,中央社会部奉命将王实味押往晋绥根据地。4月16日到达兴县,被关押在晋绥公安总局看守所。由于飞机轰炸,看守所要转移。晋绥公安局向中央社会部请示,如何处置王实味。*中央社会部批覆,将王实味就地处死。7月1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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