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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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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国政府由于受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压力便要求过盟军总部把著名的乙级战犯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柴山六郎等押送到中国来受审。除非有特殊原因,盟军总部对于任何盟国的这种引渡要求是不能拒绝的。依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各盟国首领们在战时的迭次宣言以及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暴行实施地国家对于主持或参加该项暴行的乙、丙级战犯如果请求盟军总部引渡到该国去受审,盟军总部一般是不能拒绝的。中国政府请求引渡谷寿夫、酒井隆等,因为他们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在中国各地犯下了无数的残酷暴行,谷寿夫且曾是史无前例、骇人听闻的“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谋之一。至于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犯及最高责任者松井石根,以及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中国政府当初也一度有向总部请求引渡来华的意图,嗣因他们已被列名为首要甲级战犯交由远东国际法庭审处,遂作罢论。这几名甲级战犯后来都被远东法庭判处了极刑。不妨设想,如果他们被引渡到中国,当时的蒋记政府很可能要从轻发落之甚至来个“无罪开释”的。罪大恶极的“三光政策”(人民杀光、财产抢光、房屋烧光)的创始人、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就被宣告无罪释放了。
除了引渡到盟国去受审的少数战犯之外,对所有在日本本土上的乙、丙级战犯的逮捕、侦察、调查和起诉一类的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务处主持的,对这种战犯的审判也是由它筹划和组织的。这是法律事务处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国际检察处的任务和职权便大不相同。它是总部专为处理日本主要战犯(亦即“甲级战犯”)而设的。波茨坦公告既把日本主要战犯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日本投降的一项条款,那么,将来组织一个国际法庭去审判这些战犯乃是势所必至,也是理所当然。可是国际法庭只能从事审判。它既系国际性的,其组织手续亦必较为繁难迂缓,而事先的种种准备工作和起诉工作则非有专门机构和大批人员去立即着手从事不可。国际检察处便是专门为执行这种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检察处的任务是很繁重、复杂的,它的权力是很大的。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前,亦即日本被占领的最初期间,它便受命选择法庭的地址,修建和布置法庭的内部,而更重要的便是开具甲级战犯的名单。对他们加以逮捕、执行侦察,并录取各犯的详细口供。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后,它便派员到日本各地的和同盟国的有关机关团体以及有关人土处作实地调查,搜集罪证材料,并就这些材料作精密的分析、比较,然后再确定被告的名单,最后起草起诉书。在法庭正式开庭之后,它要负担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方面所应负担的一切责任,例如提供文件和证人证物去支持起诉书中所控告的罪行,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反诘被告提供的证人,参加言辞辩论,并对被告个人及全案作出最后的总结发言,亦即致“终讼词”。
有鉴于案情的庞大,被告的众多,牵涉问题之复杂,国际检察处处长约瑟夫·季楠以及双方提出的证件证人之浩繁,不难想像,这种检察工作是相当艰巨的。它需要盟军总部的巨大人力财力的支持。同时,这个机构的权力以及它对日本战犯的检举和对东京国际审判的影响都是非常之大的。因此,主持其事者不但必须是美国人,而且必须是为麦克阿瑟所亲信的美国人。这个人便是约瑟夫·季楠(Jose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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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2)
季楠在盟军总部是国际检察处处长,同时又是最高统帅的法律顾问。他很受麦克阿瑟的宠信。在日本刚被占领、法庭尚未成立的时候,他便受命以总部一名大员的身份从事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例如法庭地址的选择,改建工程的进行,甲级战犯的逮捕和侦察,证据文件的搜集,法庭宪章的拟订,起诉书初稿的起草,等等。虽说那时已有纽伦堡的先例可资借鉴,但是由于日本和德国的情况颇不相同,这些准备工作不能不说是相当繁重的。
在1946年1月19日法庭宪章公布的同时,季楠便正式被任命为检察长,负对远东国际法庭所审讯的各个被告执行检察的全责。
检察长的权力特大是远东国际法庭宪章最突出的一个特点,也是它和纽伦堡最显著的一个差别。
按照纽伦堡宪章(第十四条),参加审判的四个国家(苏、美、英、法)都有其各自的首席检察官,他们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中他们是分工、合作的;对于应该决议的事项,他们是采取“合议制”,由多数决定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四条有如下的规定:“每一签字国……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所有检察官应组成一委员会……”;“此项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起见,应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如对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对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行,倘双方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应控某项罪行之检查官的意见”。这种情况就像一般法庭的成员(法官)一样,地位完全平等,每个法官都拥有同样的一个表决权。
远东国际法庭宪章的规定却大不相同。宪章关于法官权力的规定虽然完全同纽伦堡宪章一样,采用的是“合议制”,但是关于检察官方面采用的却是“首长制”,或者也可以称为“独裁制”或“包办制”。
宪章第八条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的控告负调查及起诉之责。”该条又规定:“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得指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照上述条文看来,对于一切远东国际法庭管辖权内之战争罪犯,亦即“远东的主要战争罪犯”,事实上也就是日本主要战犯或甲级战犯。其“调查和起诉”的责任,亦即检察官的全部责任,是由检察长一人担负的,而这位检察长是由“盟军最高统帅指派”的。虽然国际检察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组织,拥有很多的工作人员,但是独揽大权、最后决定一切的却是检察长。至于各同盟国家(亦即条文中所称“联合国家”),它们只能各派一名“陪席检察官”,以“协助”检察长。由此可见,各国陪席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关系是从属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关系,它和各国法官对庭长的关系完全不同。因此,我们说它采用的不是同纽伦堡检察处一样的“合议制”,而是“首长制”,甚至可说是“独裁制”或“包办制”。对于检察长来说,各国陪席检察官只是处于顾问、咨议或助手的地位。
此外,关于陪席检察官还有两点值得注意的。第一,在规定有权推荐法官人选的国家名单的条文里,宪章指明为“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印度及菲律宾共和国”(共十一国),而关于陪席检察官,宪章却规定“任何曾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之联合国家”均得指派一名。虽然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事实上派了陪席检察官参加的却还只是那十一国。第二,宪章规定了法官、庭长及检察长都要经过盟军最高统帅的任命,而各国陪席检察官却不必经过这样的手续。因此,陪席检察官的中途退职和换人接替是很简单方便的,不会引起任何方面的注意或抗议。例如苏联和印度原派的陪席检察官便中途去了职,由别人接替或兼代。至于各陪席检察官长期或短期告假回国而由他人临时代理的事情则更是常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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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派遣的检察官向哲浚虽然宪章上规定的陪席检察官的地位并不高,权力并不大,但是由于检举日本法西斯的元凶巨魁是举世瞩目的一件大事,尤其是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亚洲人民所特别关切的一件大事,因此同盟各国对于派遣的人选还是很郑重的,他们派遣的大都是富有检察经验和法律学识的人,平均年龄在五十岁左右。
美国的陪席检察官是由检察长季楠自己兼任的,季楠是个富有资财的美国大律师,曾一度任美国联邦副检察长;中国派遣的是上海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向哲浚;英国是科明斯—卡尔(Carr,属于自由党的英国国会议员,皇家大律师);苏联是高隆斯基(,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澳大利亚是曼斯菲尔德(,昆士兰洲最高法院法官);加拿大是诺兰(,加拿大陆军军法次官,军事审判机关的副长官);荷兰是穆尔德尔(,海牙特别法庭法官);新西兰是奎廉(,最高法院检察官);印度是梅农(Govinda Menon);菲律宾是罗伯茨(Pedro Lopez,国会议员)。编者注,此处原稿缺失有关法国检察官的情况。
以上十一位陪席检察官在东京审判整个期间,绝大多数是继续在职,始终其事的。只有苏联检察官高隆斯基在法庭开庭不到半年时由于健康欠佳辞职回国,他的职务改由他的助理检察官瓦西里耶夫(Vasiliev,苏联三级国家司法顾问)担任了。此外,印度陪席检察官梅农,由于在东京没有多少事情可做,便中途回国去了。印度政府并未改派新人,只是把有关印度方面的检察工作委托给了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代为照顾。在审判最后阶段,澳大利亚的陪席检察官曼斯菲尔德也离职回国,他把有关澳大利亚的检察工作委托了给新西兰陪席检察官奎廉代为照顾。由于检察处是采取首长制,各国检察官只是处于协助检察长的地位,因此一两个人的缺席对于工作并没有什么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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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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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处的办公场所是在法庭大厦的三楼。除了检察长拥有一间较大的办公室之外,每一参加国的陪席检察官及其随带的工作人员都有一间独自的办公室,并组成一个小组。这些小组是以国别命名的,例如中国组、苏联组、法国组,等等。由于大多数的陪席检察官都是只身来到东京的,既没有带工作人员,也没有带很多资料证据,这种以国别分组的意义是不大的,检察工作主要是在检察长统一指挥下,由许多他所亲信的美国助理检察官去进行的。这些助理检察官大都是盟军总部中有过法律训练和律师资格的美国军人或文职人员,他们的权限有时比陪席检察官还要大得多。例如,塔凡纳尔(Tavefner)、萨顿(Sutton)、摩罗(Moorrow)等都是季楠的亲信和得力助手,在国际检察处都是“红极一时”的人物。美国助理检察官是季楠检察长所最倚重的一群,他们是国际检察处的核心和骨干。他们几乎全是在盟军总部服役的职员,人数没有一定,事忙时便由季楠多向总部调用几名,事闲时则减少几名。这些人有的因为服役期满便离开东京回国去了,那时便又有新人补充进来,因此他们的流动性是很大的。但是季楠最得力的几名助手,如塔凡纳尔和萨顿之辈,在法庭整个审讯期间却始终供职于检察处,从未离开过。在季楠告假的时候,他时常指定塔凡纳尔代行检察长的职权。但是在另一些时候,他却指定英国陪席检察官科明斯—卡尔代行他的职权。这是因为科明斯—卡尔不但学识经验都很丰富,而且态度雍容,脑筋敏捷,口齿犀利,无论是在进行法律性的言辞辩论方面或是在询诘证人方面(包括直接询问检方自己的证人和反诘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他的工作都是做得特别出色的。因此,季楠有时不能不借重他,虽然他并不是季楠的亲信,同麦克阿瑟更无渊缘。以学识才能而论,科明斯—卡尔无疑地是各陪席检察官中最突出的一人,同时也是最受法庭尊敬和最为被告及辩护律师们所畏惧的一人。他的实际人望远在政客式的季楠之上,其他那些庸庸碌碌的美国助理检察官更难望其项背。
上面已经指出过:国际检察处以国别分组的意义是不大的。这是因为:第一,远东法庭的检察工作是综合性的,由检察长和他的许多美国助理担负全责,也可以说是由他们整个地包办,而不是像纽伦堡法庭一样,依照国别分工负责的。第二,各国的陪席检察官大都是单枪匹马、一个人来到东京,在人力方面够不上独自设立一组,因此他们在整个的检察工作中只能由检察长视其个人能力之强弱指派担任或多或少的一部分工作。对于有关他们本国的检察事项,他们至多只是提出一些意见和与国内取得联系,以便搜集一些证据材料和提供一些必要的证人而已。
但是也有例外。苏联检察组是发生了相当作用的。其原因是:第一,苏联陪席检察官不是只身来到东京,也不只是带来一两个秘书或翻译,而是带来了一大群的工作人员,数目在十名以上。有了这样充足的人力,苏联的工作当然容易展开,不必事事仰赖于美国人。第二,苏联情况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它的隔离政策和保密制度使得外间对它不易接触或深切了解;因此,关于日本对苏侵略的作证文件档案完全要靠他们自己去搜集和提出,出庭的证人也要靠他们自己去提供和询问,对被告们所提出的辩护证人和证件也要靠他们来反诘或反驳。而且,日本对外蒙古(即“蒙古人民共和国”)的侵略的检察工作也是由他们代庖的。由于上述原因,苏联检察组在法庭检察处是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它的领导人高隆斯基(其后是瓦西里耶夫)以及拉金斯基、罗森布立特等助理检察官在法庭就日本对苏、对蒙的侵略活动审讯被告的阶段中,在检察方面是负过主要责任而且起过重大作用的。
此外,中国检察组在国际险察处中较之其他各组(苏联组除外)也还算是人力充足的。但是由于日本对华侵略的历史太长,案情复杂,绝大部分的检察工作都还是由检察长和他指定的美国人员担任的,中国组只是从旁协助而已。由于当时政府的腐化吝啬,对法庭工作不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开庭的初期中国陪席检察官只带去了两名秘书(裘劭恒、刘子健)。随着审讯的进展,经有关方面的再三请求和呼吁,在审讯的后期,国民党政府才允许增加几名顾问(倪征燠、吴学义、鄂吕弓、桂公绰)。自从这几位到来以后,中国检察组的工作才有了一些进展。对于侵华证据资料的搜集、补充,以及对于被告证人的反诘方面,中国检察组都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吴学义和刘子健在日本政府秘密档案里搜集了不少关于被告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罪恶活动的有力证据,这些证据在审判后期都作为补充证据由检方陆续向法庭提出了。在被告板垣征四郎亲自登台作证的时候,倪征向他所作的长时间的反诘是很有声色的,对法庭最后判处板垣以极刑起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苏联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苏联组在日本对苏、对蒙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性和中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中国组在日本对华侵略罪行的检察工作方面提供了不少帮助之外,其他各国陪席检察官所领导的以国别命名的检察组大都有名无实。但这并不是说这些陪席检察官无事可做或者毫不重要。相反,在整个检察工作的分工里,他们是时时被检察长指定担任或大或小的任务的。比方说,检方要向法庭提出一个有问题的重要作证文件(辩护方面可能反对,因而可能引起言辞辩论),或者反诘一个重要但狡黠的被告或被告提供的辩护证人(必须对他的证言进行无孔不入、无隙不乘的盘质和非难),那么,检察长便非时常借重那位能力特强的英国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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