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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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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样,无论何时我们都会对朋友的悲伤报以同情,因此也能够理解他对痛苦之源的痛恨。由于我们的心时刻跟随着他的悲伤,就很容易被他那竭力挣扎、力图摆脱痛苦的精神所打动。我们不满足于消极被动的同情,那只会使我们和他一样痛苦,于是我们寻求一种更为积极向上的感情,去同情他对痛苦根源的厌恶,以及摆脱悲伤的努力。如果造成痛苦的是一个具体的人,这种情绪就更为明显。当我们看见有人遭到欺凌迫害时,我们同情他对施暴者的怨恨,丝毫不亚于同情他自身的痛苦。我们很愿意看到他对仇人的报复,无论何时,只要他想要自卫或报复,我们都会摩拳擦掌准备拔刀相助。如果他在争斗中死去,我们不仅会同情他的亲朋好友们的愤怒,而且会为已经毫无知觉和感情的死者想象出一种愤恨之情。由于设身处地的想象,我们仿佛进入了他的躯体,为这个已经死亡的血肉模糊的残躯注入了新的生命,我们以此在内心深处体会着他的感觉,通过一种想象的同情,我们像往常很多时候一样感受到一种当事人无法产生的情绪。似乎只是一种责任感让我们在想象中为他受到的无法补偿的巨大伤害而潸然泪下,因为我们觉得他的遭遇理应得到更多的关心。我们觉得他的愤怒应该与我们的想象完全一致,假如他那冰冷僵硬的尸体仍然有意识,他一定能感觉到那种愤恨,跃起高呼血债血偿。一想到他的大仇未报,我们就觉得他死不瞑目。由于这种在想象中对死者的愤怒产生的同情,人们的迷信传统中经常会有夜半出现在凶手床边的恐怖形象,以及那些从坟墓中爬出来报复仇人的冤魂。对于罪大恶极之人,即使没有惩罚来主持正义,上帝也早已用这种办法在人类心中深深地烙印下神圣不可抗拒的复仇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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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仁慈两种美德
只有仁慈好善、光明正大的行为才配得上报答,因为大家都对它心存感激,也只有这种行为激起的感恩之心才能得到旁观者的同情。只有存心为害、图谋不轨的行为才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大家都对它心怀愤恨,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激起的愤怒之情才能让旁观者深有同感。
仁慈总是一种自由的选择,不能以力强求。我们不能惩罚那些仅仅是缺乏慈善心的人,因为这并不必然导致真正的罪恶。如果人们按照常理曾经期望看到善行,他们可能会觉得失望,也可能对此表示厌恶和反感,但是他们不会报以任何他人难以理解的愤怒之情。一个人在有能力报恩或者恩人需要他帮助的情况下不这样做,无疑是个最令人不齿的忘恩负义之徒。任何公正的旁观者内心都不愿对他的自私动机有丝毫同情,没有人会对他表示赞同。但是他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伤害任何人,他只是没有做到原本应该做到的善行。他引起了人们的憎恶,通常人们对那些不合情理的情感和行为都会产生这样的情绪,但这并不是愤怒,只有那些使具体的人受到实实在在的伤害的行为才会理所当然的激起人们的愤怒。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会受到惩罚。他本来应该怀着感恩之心去做这件事,任何公正的旁观者也都会支持他去做,可是如果我们通过外部压力强迫他去做的话,那好像比他忘恩负义的行为更不合适。假如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迫他报答自己,那只能自取其辱,这种角色也不应该由另一个同等地位的人来充当。不过出于感激之情,我们愿意主动去积德行善,这是一种最接近于理想和完美的责任。人情友爱、慷慨大度也会让我们去做好事,比起感恩之情的责任感,这些更为自由,更加不受外力逼迫。然而,在友谊仅仅是尊敬,还没有与对善行的感激相混合而增强的时候,我们只谈论感恩的债务,绝口不谈慷慨大度甚至友情。
愤怒之情似乎是上天赐予我们用于自卫的,也仅仅是用于自卫,它保卫着正义和清白。我们在它的鼓舞下打败企图伤害自己的阴谋,对已有的伤害实行报复,让侵犯者后悔自己做了错事,让其他人看到前车之鉴而不敢再轻举妄动。如果愤怒的作用超过了这个范围,旁观者就不会报以同情。一个缺少慈善心的人虽然不能满足我们对合乎情理的善行的期待,但是他也不会故意伤害我们,因此我们也没必要进行自卫。
但是对另一种美德的遵守并不依赖我们的自由意志,而是凭借暴力的保障,违反它的人会成为众矢之的,遭受惩罚,这就是正义。违反正义的人总是出于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确定无疑地伤害了一些具体的个人。因此,对它报以愤怒是理所当然的,而愤怒必然导致天经地义的惩罚。用暴力对不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以牙还牙,不会有任何人反对,因此为了防暴、制暴而使用暴力,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暴力,就更能得到人们的肯定和赞同。阴谋为害他人的歹徒自己也很清楚,受害者和其他人为了防止或惩罚他的罪行会恰如其分地使用这种暴力。正义和其他各种社会美德之间的最大区别正在于此(这一点直到最近才被一位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学者着重指出),那就是正义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比友谊、仁慈或大度更为严格。我们在实践另外一些美德的时候,好像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为方式,但是当我们遵守正义的时候,会莫名其妙地感到某种特别的束缚、限制和压力。也就是说,那种促使我们遵守正义法则的力量具有一种天经地义的强迫性,而我们在遵循其他社会美德的时候却感觉不到这种强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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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和悔恨的感觉 以及对优点的自觉
如果我们要去伤害别人,给别人造成不幸,除非是因为别人给我们的伤害激起了我们自然的愤怒,否则我们的动机不可能是正当的,也不可能得到人们的赞同。如果我们破坏别人的幸福,只是因为它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仅仅因为别人的东西对我们可能更有用就横刀夺爱,或者为了满足凡人皆有的、希望自己比别人更幸福的天性就牺牲别人,那么任何公正的旁观者都不会表示赞同。每个人肯定生来就把自己放在第一位,因为他自己是最适合照顾自己的,所以他这样做也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因此每个人最关心的都是跟自己直接相关的事情,而不是有关别人的事情。我们也许会为一个无关紧要的人的死而牵肠挂肚,但是那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远远比不上我们自己碰上的小麻烦。然而,虽然邻居破产对我们的影响也许远不如我们自己的小灾小难,但我们决不能为了免除自己的小灾小难,甚至为了防止自己的破产,就让邻居付出破产的代价。无论是在这里还是在其他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当采取自己平素对待别人的态度,而不是用平素对待自己的态度。俗话说得好,虽然每个人对于他自己都意味着整个世界,但对于其他人来说却是无关紧要。虽然在自己眼中,他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人的幸福都重要,但是在其他人看来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此,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是爱自己胜于爱任何人,但是他不敢明目张胆地宣称自己尊奉的是这种原则。虽然这对于他来说是再自然不过,但是他知道别人会认为他妄自尊大,没有人会赞成他的这种私心。当他意识到自己在别人眼中的位置,开始用别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明白自己不过是千千万万大众中的一员,并不比别人高明多少。如果他将取得公正的旁观者的同情作为自己行事的原则,那么他一定会在所有的场合都注意克制自己的妄自尊大之心,并将其控制在别人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而其他人也会容忍他的自私自大心理,允许他将自己的幸福放在别人的幸福之前。于是,只要他们设身处地地替他着想,他们就不会对他表示反对。在争夺财富、荣誉和权势的时候,如果他只是想超过所有对手,他可以拼尽全力,为所欲为;但是,如果他想排挤或除掉对手,其他人就不会再宽容他,因为他们不允许任何阴险狠毒的行为。在他们看来,这个人无论哪一方面都不比他们更强,他们不会同情那种爱自己胜于任何人的自私心理,更不会赞成他伤害竞争对手的念头。因此,他们愿意站在被伤害者一边,同情他的怒火,对那害人者表示憎恶和愤怒。他意识到自己的处境,感到自己随时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四面受敌。
所犯的罪恶越大,越是无法补偿,受害者的愤怒自然也就越强,同样旁观者同仇敌忾的情绪,以及犯罪者对自己罪行的悔悟也就越深。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最大的伤害莫过于夺走他的生命,死者的亲友相识会对此怒不可遏。因此,在犯罪者和其他人看来,谋杀都是一种最惨无人道的罪行。破坏我们对尚未得到的事物的希望,远远比不上夺走我们已经拥有的东西。因此,破坏曾经的约定只是让我们的希望成为泡影,其罪恶无法与侵犯财产、偷窃和抢劫相比。关于正义的最神圣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违犯这些法律的人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其次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最后才是保护通常所说的个人权益或保障承诺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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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如果一个人慷慨仗义,不是因为轻率的想法而是有正当的理由,那么他会觉得自己一定能得到那些受过他帮助的人的爱戴和感激,由于对他们的同情,他感到自己一定会受到所有人的尊敬和赞赏。当他用公正的旁观者的态度来回顾和检视自己当初的动机时,会有更深的体会,并为想象中对自己的裁判和赞许而欣喜。他的行为从各方面看来都让人满意,一想到这个他就感到心安理得、其乐融融。他和所有的人都能融洽相处,在他们中间感到信心十足、志得意满,他相信自己已经是最受人尊敬的人物。所有这些感情合在一起形成了对优点的自觉,或者说认为自己应得到回报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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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产生影响的原因
无论痛苦和快乐是如何产生的,无论其根源有无生命,都会在所有的动物身上立竿见影地引起愤怒或感激。即使一块石头碰疼了我们,我们也会马上对它火冒三丈。小孩会摔打它,狗会对它狂吠,脾气火暴的人会骂骂咧咧。实际上,我们只要稍微动动脑子就会改变这种态度,立刻意识到不应该向没有感觉的东西发泄报复。可是如果一件东西对我们的伤害很大,我们会一直耿耿于怀,恨不得把它砸烂烧毁。如果一件器械偶然造成一个朋友的死亡,我们就觉得向它做这种荒唐的发泄是理所当然,不这样做反而像是不通人性的罪人。
同样,我们会感激那些经常给自己带来很大欢乐的没有生命的东西。如果一个海员依靠一块木板才从失事的船上逃生,一上岸就把它丢进火堆,我们会觉得他冷酷无情。我们大概都希望他能够小心翼翼、满怀深情地保存这块木板,就像保存一件心爱的纪念品一样。使用过多年的鼻烟壶、削笔刀、拐杖,会让我们逐渐积累起一种感情,对它们怀有一种发自内心的钟爱和珍惜。如果它们被弄坏或者丢失,我们的烦恼会大大超过它们实际的价值。曾经居住多年的老屋、长期乘凉的大树都会得到我们的尊敬,仿佛它们是我们的恩人。它们的朽烂毁灭虽然不会给我们带来任何损失,但是都让我们闷闷不乐。远古的森林女神和家庭守护神,也就是树木和房屋之神,可能就是起源于对这类事物的敬畏之情。这种感情好像很没有道理,因为这些东西根本没有生命。
但是,如果某一事物要得到合情合理的感激和愤怒,那么它不仅要能够带来快乐或痛苦,而且还要有能力去感知。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得到那些忘乎所以、自然发泄出来的感情。因为某种原因造成了我们的欢乐和痛苦,所以我们只有对其进行报答才能得到情感上的满足,而那些没有感觉能力的对象不可能接受我们的回报。因此,动物比没有生命的东西更适合接受我们的感激和愤怒。咬人的狗和顶人的牛都要受到惩罚,如果它们致人死命,那么只有杀死它们才能让公众和死者的亲属满意。这不仅是为了保护生者,某种程度上也是为死者报仇。相反,那些为主人立下汗马功劳的动物会让他们感激不尽。 《土耳其侦探》中的那个官员刺杀了那匹曾驮着他横渡海峡的马,因为他害怕它以后还会用同样的壮举让别人声名远扬,他这种残忍的行为令人震惊。
动物不仅能带给人快乐和痛苦,也能感觉到那些情感,但是它们仍然不能满足人类的感激和愤怒。当我们对一个人表示感激的时候,我们不仅希望他感到快乐,而且要让他知道这种报答是因为他过去的善行,让他为这种行为而愉快,让他觉得他的善心并没有白白付出。我们最希望看到恩人与我们心意相通,希望我们对自我价值的认定得到他的首肯,希望得到他的尊敬。我们很高兴看到别人对我们的评价符合我们的自我评价,希望别人也能对我们另眼相看。我们自愿报答别人,主要是为了得到他的欢心,从而满足自己的情感。那种缠着恩人表示感激,以求得更多恩惠的自私心理,常常被大度之人瞧不起。但是,即使是大公无私的心灵,也不会认为维持和增进恩人对我们的尊重是无足轻重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我们无法理解施恩者的动机,如果我们对他的品行颇有非议,那么无论他曾经给过我们多大的帮助,我们的感激之情也总是会大为削弱。他的青睐无法取悦我们,我们也不值得努力去对这样一个无足称道的恩人保持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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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认同和不认同的原则
我们是否赞同自己的行为,其根据似乎与我们据以判断他人行为的原则完全相同。我们是否赞同他人的行为,根据的是当我们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时能否充分同情导致其行为的情感和动机。同样,当我们站在他人的角度看待自己的行为时,是否表示赞同也是取决于我们能否对影响行为的情感和动机有充分的理解和同情。除非我们离开自发的立场,尽量带着一定的距离感来看待自己的情感和动机,我们就不可能全面地审视它们,也不可能做出任何判断。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只有努力用他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或者采取他人可能会有的看法。因此,无论我们做出什么判断,都会与他人的判断具有某种隐秘的联系,无论这种联系是实际存在,还是某种情况下可能出现,或者仅仅出于我们的想象。当我们考察自己的行为时,我们会努力做的像任何公正无私的旁观者那样。当我们置身于他的立场时,如果我们能够完全理解影响自己行为的所有情绪和动机,我们就会同意心目中那位公正法官的认可,赞同自己的行为;否则,我们就会体谅他的非难,并且谴责这种行为。
如果一个人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长大成人,从来没有跟别人打过交道,那么就像他不可能想到自己长的是美还是丑一样,他也不可能想到自己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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