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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壑难填 作者:丁一鹤-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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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学者型官员一步步从边疆到首都,一步步从农场到国家部委高官,能够有如此成就,实属不易。但是,谁也不知道,他内心里还有两块心病,一个是工作30多年来“最大的失误”,还有一个是“刻骨铭心的教训”,而这是他不敢示人的两块“伤疤”,这两块“伤疤”是他“帮助别人”时留下的。
    但是,这两块“伤疤”还是在他退休之后被人揭开了。2001年10月,蓝田造假案被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600字短文捅破了美丽的泡沫,随即在全国引发了连锁反应。孙鹤龄开始惴惴不安起来,因为“蓝田”这两个字是他最大的一块心病。他犹如癌症患者等待恶性肿瘤扩散那天一样,等待着恶果的来临。
    2003年4月4日,孙鹤龄等来了他的噩梦开始的日子,这天下午,孙鹤龄被“双规”。当他见到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人员时的第一句话就是:“是不是蓝田公司上市和我亲属子女买股票的问题?”此时,面对熟悉的老司长,纪检人员亮出了底牌:“这两个问题已经是板上钉钉了,你就交代其他问题。”
    “这下可以揭开农业部的盖子了。星期一部机关人员上班知道这个消息,整个机关就炸窝了。”孙鹤龄虽然心里发虚,但还是壮着胆子抱怨着小声嘟囔了一句。
    “当然也难怪你们,社会的诱惑你们也是难以抵御的。你不要有什么顾虑,就把问题全部端出来吧。主动比被动好,早说比晚说好,全部说比部分说好。”纪检人员安慰道。
    但是,孙鹤龄心存侥幸,而且此时自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他斩钉截铁地说:“我的确没有贪污受贿,这个原则我很清楚。钱总得有来龙去脉,少的我平时都拒绝了,多的我更不敢要,那是要犯法的,请你们查实。”
    “别人要是给你拿出来了你怎么办?”纪检人员不客气地质问道。
    孙鹤龄丝毫不惧,梗着脖子说:“只有靠青天大老爷了。”
    这次简短的双规谈话很快结束了。2003年4月6日,孙鹤龄找到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纪检监察室一位主任抱怨说:“像他(纪检人员)这样说我都该枪毙了,吓得我睡不了觉。”
    为了安慰孙鹤龄这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那位主任说:“我们会掌握原则和情况的。”
    此后,纪检人员再也没有找孙鹤龄,后来组织上对他的“双规”解除,而此时孙鹤龄认为自己的事算不上什么大事,扛一扛就过去了。尽管蓝田股份出事,但在蓝田股份上市的运作过程中,自己作为农业部财务司司长,从来都是照章办事,与蓝田股份的领导人没有任何私下交易,也从未收受过蓝田股份给予的任何钱物,完全是公事公办。至于自己的女儿和妻妹购买的10万股蓝田内部职工股票,既然她们年龄都超过18岁,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自己没得过一分利,自己就更谈不上犯罪。自己为亲属子女购买内部职工股提供便利条件,顶多算是违纪违规行为,只要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就可以“向组织交代”了。
    于是,在被双规之后,孙鹤龄开始了积极的自我拯救。在双规期间,孙鹤龄“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积极交代并写了材料”,同时,孙鹤龄还打电话劝亲属子女退赔非法获利,耐心做女儿孙进新的工作,使女儿交回了大部分获利。解除双规后,孙鹤龄让孙进新退回她负责的40万元,女儿钱不够,为了表示诚心,孙鹤龄还把自己在中国农算学会数年的劳酬6万元悉数凑齐全部还清。因为女儿已经与丈夫离婚,孙进新前夫所欠40万元也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下达判决,由女儿前夫归还。这期间,孙鹤龄积极退赔了125。6万元。加上后来湖北荆州市警方收缴的308万元及后来补交的款额,孙鹤龄及亲属子女共退赔了430余万元资金,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经济损失。
    抱着破财免灾想法的孙鹤龄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他觉得组织上不会跟他过不去的,但是,他等来的却是一个令他无法接受的党内处分。2005年5月27日,孙鹤龄退休后所在的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对孙鹤龄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这是令孙鹤龄万万不能接受的。在党支部会议决议上,孙鹤龄明确签署了不同意开除自己党籍的决定的三条书面意见。接着,6月3日孙鹤龄向党组织提交了《我的申诉》。在这份申诉书中,孙鹤龄重申了自己的“三条意见”:一是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我是公正履行职责,并非徇私帮助,更不是蓝田股份的上市决策人之一;二是我没有受贿,决不同意受贿错误的结论;三是在担保问题上有失误错误,但绝不是渎职。
    那么,在孙鹤龄提出的这“三条意见”中到底潜藏着什么样的内幕呢?
    决策者说,帮蓝田上市差点变成幕后推手
    在孙鹤龄任职的农业部财务司,内设综合处、预算处、专项资金处、财务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六个部门。其职能包括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建议;承办农业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等14项。在农业部金融领域,身为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包括蓝田股份上市之时,孙鹤龄成为重要运作者之一。而作为农业部第一家推荐上市的公司,蓝田股份当时的横空出世出乎众人意料。
    当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中央各部委都在对本行业企业开展推荐上市工作。而农业部共有五大直属企业,分别是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中国畜牧总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和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按照传统思路,农业部要推荐上市公司应该从这五家直属企业中产生。但谁也没有想到,当时名不见经传的沈阳蓝田股份公司竟然入选。
    制造了蓝田神话的瞿兆玉1948年1月生于湖北洪湖市,早年在海军某部队任军官,1980年至1983年任沈阳电信局宣传部长,1983年出任沈阳市委秘书,1988年改任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沈阳蓝田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由时任沈阳行政学院主管后勤的副院长瞿兆玉担任,“蓝田”两字据坊间传闻是瞿兆玉的乳名,而三家发起企业均为瞿兆玉下海后亲手创办。沈阳蓝田成立于1992年,由沈阳市新北副食商场、沈阳市新北制药厂和沈阳莲花大酒店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的方式成立,三家发起人均隶属于沈阳行政学院。
    从股权及主营业务来看,沈阳蓝田与农业部均无任何关系。而农业部办公厅在“蓝田神话”破灭后出具的相关材料称,当时中央并未明确要求农业部直属企业上市,“在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体改委的要求下”,农业部推荐了沈阳蓝田上市。农业部办公厅文件称:1996年沈阳市政府所持沈阳蓝田1828万股国家股全部划转给农业部,农业部由此以所持18%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在取得原国家计委和国家证券委的批准后,农业部为沈阳蓝田提供了3000万股上市指标。1996年6月18日,蓝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据中国证监会后来查证,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伪造沈阳市土地管理局批复文件和土地证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地价核准批复,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经农业部推荐和运作,1996年5月27日,蓝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3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价每股8。38元。同年6月18日,蓝田股份正式持牌交易。成功上市后的第二天,瞿兆玉紧接着提出配股申请。
    当时农业部对配股问题有两种选择,一是不配股,实行农业部股份减持,二是用合适的资产配股。在蓝田股份的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农业部于1997年11月21日向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下达“农财发'1997'10号”文件,“将物资公司的全部资产、人员划转给蓝田总公司,法定出资人变更为蓝田股份公司,划转后物资公司为蓝田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8年1月9日,原物资公司变更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公司法人改为瞿兆玉。公司所在地仍为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即农业部大院。在物资公司更名为中国蓝田总公司不久后的1998年6月15日,蓝田公司注册资本由401万元骤然增至4亿元。这次增资的投资人仍为农业部,但并非现金注资,而是由农业部财务司出具财务证明。瞿兆玉2004年终审获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即由此而生。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蓝田股份以1996年年末总股本9696。5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配3股的配股方案。经过这轮配股,农业部持有蓝田股份18。86%的股权,仍将股权经营管理全权委托给瞿兆玉。
    在蓝田股份上市的同时,瞿兆玉还一直在运作另一件事,即把蓝田“大本营”从沈阳移师瞿兆玉的故乡湖北洪湖市瞿家湾镇。1998年7月,蓝田股份第一大股东沈阳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迁至湖北洪湖。1999年12月蓝田股份正式迁址更名,公司由“沈阳蓝田”变为“湖北蓝田”。移师湖北后的蓝田股份,其主营业务为农副水产品种养、加工和销售。
    1999年,中央要求各部委与所办企业和拥有的股权脱钩。1999年3月15日签署的《移交协议》显示,农业部将所持沈阳蓝田股份公司4204。85万股国家股无偿移交给湖北洪福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瞿兆玉已成功打造两个资本平台:一是利用蓝田股份在股市里“圈钱”;二是通过拥有巨额注册资本的中国蓝田总公司从银行贷款。
    公开资料显示,蓝田股份自1996年发行上市以后,其财务数字一直保持神奇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10倍,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这些令人兴奋的数字组成了“蓝田神话”。
    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600字短文,率先质疑“蓝田神话”,称:过去几年间赖以支撑着蓝田的,不是所谓的高增长,而是银行信贷资金。此后,各大银行再也不给蓝田股份发放贷款,蓝田股份的资金链由此断裂。随即蓝田股份造假案发,洪湖市以及瞿家湾镇政府接管了蓝田股份,并于2001年11月更名为“ST生态”。2004年5月23日ST生态退市。
    2002年1月12日,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总会计师黎洪福等11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随后进入司法程序。2003年7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田一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瞿兆玉于2005年初刑满获释。
    与瞿兆玉同时落马的还有涉及蓝田案的湖北省荆州市原市长助理韩从银。韩从银先后担任洪湖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他的主要犯罪问题是在6次收取瞿兆玉的贿赂款16万元后,为蓝田在洪湖征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2004年1月,韩从银被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被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在瞿兆玉、韩从银等人落马前后,有关部门也把目光聚焦在蓝田股份上市的“幕后推手”上,于是,时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成为“焦点”。因为在蓝田股份上市的运作过程中多有违规行为,之后孙鹤龄被认定为这一过程的“主要决策人之一”。这个说法立即遭到了孙鹤龄的强烈抵触。
    孙鹤龄在2005年6月3日提交给党组织的《我的申诉》中,坚决否认自己是蓝田神话的“幕后推手”。孙鹤龄在申诉材料中称:1995年农口股票上市是农业部党组为适应国家当时的改革形势,根据国家证监委文件实施的一项工作,上市的每个环节都是按照证监委文件精神办理的,做到了手续完备程序透明。我履行的职责是逐级审查上报,报给分管部长,推荐权是农业部党组,批准上市权是国家证监委。因此,我根本没有蓝田股份上市决策人的权限。整个程序是透明的,符合规定,财务司是履行办事职责的部门之一。在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我与瞿兆玉没有任何私下交易承诺,也未收受任何好处,完全是公事公办……
    孙鹤龄的这个申诉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在2005年9月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局、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农业部直属机关纪委发布的《关于孙鹤龄等人违纪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的通报材料》中,只通报了孙鹤龄两起违纪违法事实,并没有提及蓝田神话“幕后推手”的问题。在此后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过程中,也没有就此追究孙鹤龄的责任,仅仅认定“孙鹤龄利用担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履行审批农业部所属公司上市及发行股票申报审核的职责过程中,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农业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便利”。
    虽然成功摘掉了扣在自己头上“幕后推手”的帽子,但也正是孙鹤龄为蓝田股份的上市“提供了便利”,才有了下一步10万元股票获利488万元的“不当得利”,并最终成为孙鹤龄受贿的铁证。
    受贿者说,帮女儿买股票变成自己受贿证据
    尽管孙鹤龄啼血申诉、苦苦哀求女儿退赔,甚至不惜动员女儿跟前夫打官司进行“自我拯救”,但是在2005年9月农业部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孙鹤龄等人违纪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的通报材料》中,对农业部6起涉及8人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孙鹤龄还是被通报了两起“违纪违法事实”。其中的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对孙鹤龄“第一宗罪”的认定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蓝田股份上市后,违反规定,为其女儿及妻妹购买蓝田股份内部职工股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在这份通报中显示,在蓝田股份上市后不久,蓝田股份总经理瞿兆玉为感谢孙鹤龄对蓝田上市的帮助,为他提供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机会。孙鹤龄随即为女儿、妻妹“购买”了10万股蓝田股份内部职工股,其中女儿9万股,妻妹1万股。这10万股股票于1996年8月6日办理了托管手续。当日蓝田股份公众股的收盘价为10。68元,股票市值与购买价每股相差9。68元,差价总额为96。8万元,其中仅孙鹤龄女儿所获差价款即高达87。12万元。
    1999年5月28日至6月1日,在三个交易日内,以上股票连同蓝田股份后来配送的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4886925。91元,其中孙鹤龄女儿获利4407166。17元、妻妹获利479759。74元。
    令孙鹤龄意想不到的是,在这份《通报》中,赫然写着“经农业部党组研究决定并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给予孙鹤龄开除党籍处分”。接下来的2005年9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孙鹤龄因违纪被开除党籍的报道。随即,在农业部警示教育大会上,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朱保成通报了农业部2005年查处的6起违纪违法案件,其中孙鹤龄的名字列在首位被点名通报。在这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通过剖析孙鹤龄违纪违法事实,警示农业部系统内党政干部,要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亲友关。
    孙鹤龄本来以为,只要积极退赔了当时获利的差价款就可以“向组织交代”了,但现在却变成了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名有着32年党龄的老同志,孙鹤龄一时难以接受这个结果,立即撰写了多份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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