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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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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参加,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其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部长会议应一个成员方的要求,有权就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全部事务作出决定。

    (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承担其职能。总理事会下附设争端解决机构、贸易政策机制评审机构和其他附属机构,如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等。

    (3)理事会。理事会为总理事会附属机构,其中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为最重要的理事会。理事会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每一理事会每年至少须举行8次会议。各理事会根据各自所管辖的贸易领域和职权范围设立相应的委员会,并规定委员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4)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贸易问题。具体是:1贸易与环境委员会;2贸易与发展委员会;3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负责审议以国际收支困难为理由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4预算、财政与行政委员会。

    另外,在货物贸易理事下就具体贸易问题还分设若干委员会。

    (5)争端解决与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负责世贸组织成员间的贸易争端,是一个常设的组织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司法裁决权。上诉机构也是一常设机构,由7人组成,他们广泛地代表世贸组织各成员,任期4年,是国际贸易和法律方面公认的权威。

    (6)秘书处。秘书处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由部长会议通过规则确定。总干事有权指派其所属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均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世界贸易组织以外组织的指示。

    2。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

    (1)世界贸易组织继续实行1947年关贸总协定合意决策的做法。合意的含义是“在作出决定的会议上,如果任何一个与会的成员方对拟通过的决议不正式提出反对”,就算达成合意。

    (2)如未通过合意达成决定,则将以投票决定,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有一票投票权。除非另有规定,通常以多数票为准。

    (3)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解释权,运用解释作出的决定以成员方3/4投票通过为准。

    (4)如要免除成员方义务,需部长会议以3/4投票通过方式表决。

    20。4。4 世贸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世贸组织协定由序言、正文16条及4个附件所组成。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贸易争端解决、规范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体现在4个附件中。4个附件主要包括13个多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此3项构成附件1)、贸易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构成附件2)、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构成附件3)及4个多边协议(构成附件4)。

    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诸边贸易协议

    广义上看,世贸组织协定还包括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所形成的一系列决定、宣言和谅解。

    20。4。5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于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定。它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所组成,主要有:

    1。非歧视待遇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要求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该原则体现在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

    最惠国待遇体现于不得针对不同出口国的商品实施歧视待遇,目的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国民待遇体现于不得在国产商品和进口商品之间实施歧视待遇,目的是使进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国内市场与其本国商品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不受歧视。

    【相关链接】wto第一案:巴西、委内瑞拉上诉美国《洁净空气法》案

    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了《空气洁净法》。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条例》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他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基准年1990年所售清洁度低的汽油(常规汽油)。《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和进口商。根据《汽油条例》,任何在1990年营业至少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立代表其1990年所产汽油质量的单独基准。法定基准适用于任何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以及所有合成厂和进口商。因此,到1990年营业满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厂可以享受企业单独基准的待遇,而外国炼油厂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 个月的美国炼油厂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巴西、委内瑞拉指控美国的法律违反了《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和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也违反了《技术『性』壁垒措施协议》。美方认为:该法符合《gatt1994》第20条b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d款(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和g款(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wto最终裁定美国《洁净空气法》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是总协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也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所谓贸易自由化原则,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这一原则,在其进行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以及在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中,不断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更广泛的发展。贸易自由化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形形*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的。因此,这一原则又是通过下列三个原则来实现的。(1)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总协定成立之初,国际贸易领域的最大障碍就是高关税壁垒。因此,总协定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多边关税减让谈判来消除关税壁垒。关税减让原则应自然作为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必须适用的重要原则。因高关税、关税升级、减税范围和幅度,以及敏感『性』产品和部门与农产品对关税减让的逃避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关税议题仍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人们最重视的课题之一,关税减让原则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关税减让原则也有一些例外。(2)互惠原则。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是两国之间确立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互惠原则是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采取的基本立场;二是从总协定以往的几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3)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如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数量限制多指禁止或限制进口数额的措施,其形式有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等。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三个主要目标(即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成员国『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流动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各贸易伙伴了解其内容。但关贸总协定所要求的透明度是有一定范围的。总协定第10条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也就是说,总协定允许各缔约国对某些机密不予以公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透明度原则已成为各缔约方在有形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中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贸易的所有领域。

    4。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

    在货物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几乎体现在所有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有关协议中,包括关税的减让,各种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取消,以及长期游离于多边规则之外的纺织品和服装及农产品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对各缔约国而言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具体承诺的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所承诺开放的部门。虽然获得对开放服务市场的具体承诺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但市场准入原则的确立已订立了一个可以逐步开放市场的机制,其影响将持续于今后长期谈判的过程中。

    5。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国际贸易争端是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开始和发展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作为各国经济贸易关系联结的关贸总协定对于解决各国间的贸易争端作出了规定,并且在乌拉圭回合等回合会议的修改补充下,其争端解决办法越来越朝着公正、平等的方向发展,形成了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调解制度;2建立上诉机构;3从全体一致通过机制到全体一致否决机制的转变;4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5世界贸易组织的道义压力。

    6。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在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占了2/3以上。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日益加强,同时在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努力的影响下,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势必会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指那些收入低、工业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可以有更大的弹『性』,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允许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有限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而不对发达国家进行相互关税减让等等。发展中国家可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其中最突出的体现。

    20。4。6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多边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并成为成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联合国”。从二者的宗旨和目标中可以看出,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有着发展上的联系,世贸组织协定的内容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宗旨也有相似之处;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世贸组织保持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基本原则;在立法条款、组织机构、运作方法等方面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有发展上的密切联系。

    但是,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也存在着许多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地位不同。wto协定要求各国代表草签后,须经各国国内立法机构批准,是一个国际公约。gatt未经各国立法机构(如议会)的批准,而由行政当局订立议定书后付诸实施,这种『政府』、内阁议定书是一种规格和权威『性』较低的外交文件,故gatt一直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行政『性』协定。gatt最初并不是一个组织,也没有常设机构,直到1960年才设立了“代表理事会”,以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事件,之后又陆续设立了一些其他机构。《联合国宪章》规定,gatt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只能算是一个联系机构。而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地位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要地位相同。

    (2)二者所管辖的范围不同。gatt只涉及了货物贸易,而且在货物贸易中农产品和纺织品运作例外处理。而wto一方面继承和完善了gatt的货物贸易规则,另一方面新制定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3)二者的内部体制不同。gatt的内部体制有两层结构,一是总协定的文本和前7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另一层是《多种纤维协议》和9个东京回合守则。而《多种纤维协议》采用背离总协定的管理办法,东京回合守则采用自由选择方法。这不仅导致了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内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而且还导致了关贸协定体制本身的分化。wto的体制是建立在《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的基础上的,任何缔约方要获取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从而使世贸组织体制具有相对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4)二者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全程度不同。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其争端解决程序散见于总协定与个别协定中,难以形成具体、全面和实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专家小组的权限小,争端解决的时间拖得太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没有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农产品及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而wto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如成员之间遇有争端,经过协商、成立专家小组、上诉审查、裁决的执行几个步骤,最终解决争端。经协商60天内解决更好,否则必须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情况紧急时,应在3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个月。这一机制与gatt比较零散的解决争端机制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权威『性』。

20。5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多年来,中国长期徘徊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之外,这对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是一道严重的障碍。在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之后,中国于2001年11月10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经济真正纳入到全球经济之中,也对中国未来的长期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在21世纪,中国也迈开了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10+1”等的合作步伐日益加快;也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又一重大步骤。

    20。5。1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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