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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7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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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定,包括自由过境、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海关估价、取消出口补贴、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等规定。

    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主要规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关税谈判的规则以及参加或退出总协定的程序等问题。

    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这部分是1965年增加的,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在贸易和发展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有关问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差别和更优惠的待遇”的原则。

    另外,总协定的若干附件对其文本的条款作了注释、说明和补充。《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总协定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要求缔约方在“与其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

    3。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1)促进了战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在总协定的主持下,经过历次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在前6次谈判中,降低税率的范围达6万个税目以上,涉及的商品占世界贸易的一半以上。在第7轮谈判中,减税的商品占世界贸易的1/5。此外,在这次谈判中,还就减缓非关税壁垒方面达成了某些协议。到1988年为止,发达国家工业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由40年代的40%下降至4。7%,发展中国家工业产品平均进口关税也仅为14%左右。这对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形成了一套有关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规章。总协定所确定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各项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待遇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的原则和磋商、解决争端等,以及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所达成一的系列协议,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的规章和法律准则。这也为各缔约方处理它们之间的经贸关系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成为总协定各成员国制定和修改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及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依据。(3)缓解了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矛盾。总协定为各缔约方解决矛盾和争端提供了场所,而且它还建立了一套解决争端的程序和方法。这会使各方有机会就贸易争端等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和调解,并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各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通过增补总协定第四部分“授权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取得普遍优惠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总协定缓解了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缔约方之间的矛盾。(4)推动了世界经贸信息的交流与经贸人才的培养。总协定通过出版国际贸易方面的刊物、专题研究资料,举办各种培训班,推动了信息的交流和人才的培养。(5)使发展中缔约方获得了某些优惠待遇。总协定开始实施时,主要受益者是发达国家。但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加入,其利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反映。总协定中许多条款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其中主要是关于国际收支条款,该条款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它们的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国际收支的困难,因此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自己国际收支困难的时候,采取限制准许进口商品的数量价值的办法,控制进口水平;其次,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发展中国家进行出口补贴,以及对幼稚工业进行保护。20世纪60年代后,通过“授权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时,在关税上享受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创造了条件,从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好处。

    20。3。3 总协定中缔约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缔约方的主要权利

    (1)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本国出口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优惠。

    (2)享受其他缔约方取消或减少歧视『性』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待遇。

    (3)享受其他缔约方提供的关税减让。

    (4)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同有关缔约国进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5)可以获得其他缔约方的对外贸易统计、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等资料。

    (6)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非互惠的特殊待遇。

    2。缔约方的主要义务

    (1)根据总协定的规定,给予其他缔约方以最惠国待遇,并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国民待遇。

    (2)承担关税减让或承担从其他缔约方增加进口的义务。

    (3)禁止使用歧视『性』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

    (4)如与其他缔约方发生贸易争端,应按总协定磋商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予以解决。

    (5)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本国的经济贸易资料,包括贸易法规、贸易统计等。

    (6)交纳会费。

    20。3。4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

    1。中国关贸总协定创始国的地位

    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之一。1947年4月至10月,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出席了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就业会议筹备会议,参与了总协定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年10月30日,中国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1948年4月21日,当时的中国『政府』将接受《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的文件交总协定存放;1948年5月21日,中国正式成为总协定的创始缔约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继续留在总协定内,由于无力履行总协定有关条款,于1950年3月单方面非法宣布退出总协定。此后于1965年1月,台湾当局又非法取得总协定缔约国大会观察员身份并列席总协定会议。但其合法『性』遭到许多缔约方包括捷克斯洛伐克、古巴、南斯拉夫、法国、美国、瑞典、荷兰、丹麦、挪威、埃及、波兰、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的反对。1971年10月,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总协定根据政治问题服从联合国决定的原则,于同年11月取消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资格。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我国逐步同总协定建立了联系,并作为联合国贸发会议和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参加该组织的活动,恢复了同总协定的接触。1980年8月,我国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织临委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选举了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即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先生。1981年,我国首次派观察员参加总协定主持召开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谈判会议。1982年11月,我国首次派观察员列席了总协定第38届缔约国大会,并与总协定秘书处就中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地位问题交换了意见。此后,我国『政府』代表列席了历届缔约国大会及特别会议,并于1984年11月又获得列席总协定理事会下属机构会议的地位并参加有关活动。1984年1月我国参加了总协定主持下的“多种纤维协定”,并成为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的成员。

    1986年7月11日,中国『政府』正式照会总协定秘书长,要求恢复缔约国地位,1987年2月13日,中国『政府』向总协定递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所涉及的内容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外贸体制改革、海关关税制度、对外开放政策、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中国参加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组织及有关的国际条约。1987年6月,总协定“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由瑞士大使席拉德担任『主席』。工作组的职责是:审议中国的外贸制度;草拟关于中国在总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议定书;提供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从此中国开始了申请入关的艰苦历程。

    1988年2月,中国工作组举行首次会议,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告。中国『政府』先后派团8次参加中国问题工作组会议,这些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审议“中国外贸体制备忘录”。但由于政治因素,几经受阻之后,直至1992年2月举行的第10次中国工作组会议,复关才出现转机。

    1994年3月,中国谈判代表团参加了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6次会议,大多数缔约方认为中国外贸体制基本符合国际规范,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工业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三个减让表已完成,复关条件基本成熟,支持中国早日复关,但美国从中加以阻挠,认为中国应以发达国家的身份加入。1994年11月底,中国复关谈判代表团团长龙永图向总协定总干事和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主席』分别通报了中国『政府』年底结束复关实质『性』谈判的决定。1994年12月21日,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未能就中国复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意味着中国8年多的“复关”不懈努力付诸东流。

    2。中国复关的原则与要求

    中国『政府』确立了重返总协定的三项原则,即:一是以恢复原始缔约国席位方式参加关贸总协定,而不是重新加入关贸总协定;二是以关税减让作为承诺条件,而不承担具体进口义务;三是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享受相应的待遇,并承担与中国经济和贸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

    根据上述原则,在恢复谈判问题上,中国『政府』提出三项具体要求:一是按关贸总协定原则,美国应给予中国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二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和东京回合“授权条款”后确立的法律基础,中国应享受缔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三是依照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欧共体应取消对中国的歧视『性』限制。

    3。中国复关的方式

    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不同类型的国家是不同的。但从加入程序来讲都可大致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加入申请及对外贸易制度评估;二是起草、谈判并签订议定书;三是投票。

    总协定第33条规定,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按照该国与缔约国全体议定的方式”加入总协定,但是,这里规定了若干加入关贸总体协定的必要条件。首先,它说明关贸总协定不是一个一般的民间国际社团,申请加入者必须是一个独立国家的『政府』;其次,如果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至少是“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并且要由代表这一领土的『政府』出面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再次,加入总协定必须“在这一『政府』与缔约国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才能加入,总协定规定,一个『政府』的加入必须由“缔约国全体按本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由2/3的多数通过”。

    按照一般的程序,首先要申请,申请加入总协定的国家『政府』要和总协定有关的工作组就加入的“入门方式”进行谈判。这是因为,一个新加入的国家可以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得到在其加入之前的总协定成员国所作出的所有减让(关税等)的好处。因此,其他国家有理由要求新加入的国家也作出相应的贡献,即制定自己的关税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件并构成总协定一个组成部分,列入已有的关税减让表中。

    一个国家申请加入总协定的最后步骤是签订一个反映谈判结果的议定书。这种议定书,相当于一个贸易协定,它规定了缔约国全体接受一个新成员国的各项条件,规定一个新加入的国家承担的各项义务以及可采取的灵活措施。当一个国家加入总协定的申请经缔约国2/3多数通过后的第30天,即成为总协定的成员国。

20。4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地区)之间贸易纠纷的国际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这一组织的成立是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总协定运作47年后的一个飞跃。它并列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其核心是世贸组织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

    20。4。1 世界贸易组织的起源与形成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形成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一项重大意外成果。在1986年9月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15项谈判议题中并没有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问题,只是设立了一个关于修改和完善总协定体制职能的谈判小组。但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不仅包括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问题,而且还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以及环境等新议题,这样,1948年起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如何有效地贯彻执行乌拉圭回合形成的各项协议,就自然而然地提到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议事日程。无论从组织结构还是从协调职能来看,总协定面对庞杂纷繁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均显示出其“先天”不足『性』,有必要在其基础上创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和执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

    1990年初,时为欧共体轮值『主席』的意大利首先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同年7月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随后得到加拿大、美国的支持。1990年12月,布鲁塞尔部长会议正式作出决定,责成体制职能小组负责多边贸易组织协议的谈判。经过3年的谈判,1993年11月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并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会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被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所签署。1995年1月1日起便充当了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发挥其积极作用,至2008年7月有成员国153个。

    20。4。2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目标与职能

    1。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1)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充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增加生产和货物与服务贸易;

    (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的需要;

    (3)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2。世贸组织的职能和法律地位

    世贸组织协定第3条规定其主要职能是:

    (1)促进“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并为其提供一个组织;

    (2)为成员方提供谈判的讲坛和谈判成果执行的机构;

    (3)按争端解决的规定和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4)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法规进行定期审议;

    (5)为达到全球经济政策的一致『性』,世贸组织将以行之有效的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根据世贸组织协定第8条规定,世贸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世贸组织官员及成员代表拥有外交豁免权。

    20。4。3 世界贸易的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1。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

    (1)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参加,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其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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